上海-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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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文件汇编(上海)
目录
关于补充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的通知(试行) (1)
关于调整《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5)
沪建标定[2017]202号 (11)
沪建标定〔2016〕1162号 (13)
沪建标定〔2017〕1112号 (15)
沪建管(2015)321号 (16)
沪建建管〔2017〕899号 (28)
沪建建管〔2017〕982号 (30)
沪建市管(2016)15号 (32)
沪建市管[2015]54号 (35)
沪建市管[2017]105号 (38)
沪建市管[2016]43号 (42)
沪建市管〔2016〕42号 (45)
沪建招(2017)4号 (85)
沪水务定额[2016]3号 (86)
沪水务定额〔2016〕2号 (88)
关于补充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
率的通知(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7月1日起,将增值税率四挡调整为三挡,即:17%、11%、6%,取消13%一档税率,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变化与实际情况,对原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作适当补充与调整,现通知如下:
1、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补充了0125冷弯型钢、0603半钢化玻璃、0643特种玻璃、0613热弯玻璃、0623玻璃功能膜、0813微晶石、0910涂装板、1113钢塑共挤门窗、1317腻子、干粉等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
2、自产苗木属农产品实行免税,苗木价按11%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水、煤增值税率原13%,现调整为:水销售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3%,煤11%。
4、现拌砂浆原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折算率16.6%,调整按砂浆级配表分解到各类基本原材料,增值税率执行相应增值税折算率。
附件
补充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表
类别编码类别名称补充、调整前折算率补充、调整后折算率125冷弯型钢—16.93%
209塑料薄膜/布16.32%16.91%
521柜体—16.92%
603半钢化玻璃—16.86%
607均质钢化玻璃—16.86%
613热弯玻璃—16.86%
623玻璃功能膜—16.91% 643特种玻璃—16.86% 806砂岩—16.94% 813微晶石—16.87% 910涂装板—16.77% 937隔栅、网架—16.82% 1005成品木龙骨—16.81% 1113钢塑共挤门窗—16.90% 1115一体化遮阳窗—16.90% 1215纤维水泥装饰线条—16.76% 1306防水涂料、防水毯—16.87% 1317腻子、干粉—16.90% 1804钢制棱圈—16.85% 1810接头、透气帽、雨漏—16.94% 2127烘手器、浴霸—16.92% 2205铝制散热器—16.69% 2207复合散热器—16.69% 2209散热器—16.69% 2225除污器—16.87% 2229水锤消除器—16.87% 2261其他通风空调材料—16.94%
2301灭火器—16.98% 2327分集水器16.85% 2345电源—16.97% 2405热量表—16.82% 2406能耗数据采集器—16.82% 2419像质计—16.75% 2513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16.90% 2922电缆线架—16.85% 3015网络、通信器材—16.98% 3113正吻—16.30% 3201乔木免税11% 3203灌木免税11% 3205藤本植物免税11% 3207地被植物免税11% 3209棕榈科植物免税11% 3211观赏竹类免税11% 3309压力管件—16.84% 3331木质加工件—16.81%
水:13%3% 3411水电、煤炭、木柴
煤:12.84%11% 3506非开挖定向钻—16.87%
3511泵管—16.87% 3513千斤顶及配件—16.92% 3533实验室用工器具—16.96% 3611防撞装置—16.88% 3622交通龙门架、灯杆—16.80% 3633滤帽、滤头套箍—16.90% 8001水泥砂浆16.60%—8003石灰砂浆16.60%—8005混合砂浆16.60%—8006预拌砂浆—16.60% 8011灰浆、水泥浆16.90%—8013石子浆16.21%—
关于调整《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
标[2003]20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
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和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调
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
建市管[2010]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包括工程船舶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
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
计算方法不变。
调整后的综合费用参考费率以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费率为准。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市
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
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
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取消原其他费用内容中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
(一)工程排污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工程在结算时按实结算。
(二)社会保障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
七、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补充说明内容不变。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知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水利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说明
2综合费用(1)×费率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
沪水务[2009]968
号
4施工措施费按报价方法计取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
6
规费工程排污费(5)×0.1%
7社会保障费(5)×1.72%
8住房公积金(5)×0.32%
9
外来从业人员综
合保险费
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10河道管理费
[(5)+(6)+(7)+(8)+(9)]
×0.03%
11税金
[(5)+(6)+(7)+(8)+(9)]
×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
12费用合计(5)+(6)+(7)+(8)+(9)
水利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1
直接费工、料、机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上海市水利工程预
算定额(2000)、
说明
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3综合费用(2)×费率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
沪水务[2009]968
号
5施工措施费按报价方法计取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
7
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结算
8社会保障费(2)×8.4%
9住房公积金(2)×1.59%
10
外来从业人员综
合保险费
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11河道管理费
[(6)+(7)+(8)+(9)+(10)]
×0.03%
12税金
[(6)+(7)+(8)+(9)+(10)]
×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
13费用合计(6)+(7)+(8)+(9)+(10)
沪建标定[2017]20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SHR1-3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2016))》及《上海市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定额(SHA6-31-2016)》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根据原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同意修编<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沪建交〔2012〕1057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2015》(沪建标定〔2016〕211号),我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订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SHR1-3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城镇给水管道工程(SHA8-31(0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城镇排水管道工程(SHA8-31(02)-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城镇给排水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SHA8-31(03)-2016)》及《上海市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定额(SHA6-31-2016)》(以下简称新定额)经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原《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同时废止。
本次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管理,《上海市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定额(SHA6-31-2016)》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SHR1-3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城镇给水管道工程(SHA8-31(0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城镇排水管道工程(SHA8-31(02)-2016)》及《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城镇给排水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SHA8-31(03)-2016)》由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凡2017年6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执行新定额。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SHR1-31-2016)》(以最终出版稿为准)
2、《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城镇给水管道工程(SHA8-31(01)-2016)》(以最终出版稿为准)
3、《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城镇排水管道工程(SHA8-31(02)-2016)》(以最终出版稿为准)
4、《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城镇给排水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SHA8-31(03)-2016)》(以最终出版稿为准)
5、《上海市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定(SHA6-31-2016)》(以最终出版稿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沪建标定〔2016〕116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等7本工程预算定额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根据原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同意修编<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沪建交〔2012〕1057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2015》(沪建标定〔2016〕2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道路、桥梁、隧道工程(SHA1-31(01)-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H02-31-2016)》、《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SHA3-31-2016)》、《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一册房屋修缮工程(SH00-41(01)-2016)》、《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SHA7-31-2016)》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以下统称新定额)经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程(2000)》、《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
《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同时废止。
本次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道路、桥梁、隧道工程(SHA1-31(01)-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H02-31-2016)》、《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SHA3-31-2016)》、《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一册房屋修缮工程(SH00-41(01)-2016)》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SHA7-31-2016)》由市民防定额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凡2017年6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执行新定额。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
2、《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道路、桥梁、隧道工程(SHA1-31(01)-2016)》
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H02-31-2016)》
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SHA3-31-2016)》
5、《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
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一册房屋修缮工程(SH00-41(01)-2016)》
7、《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SHA7-31-2016)》
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沪建标定〔2017〕1112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0)装配式建筑补充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概算编制的需求,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编制的《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0)装配式建筑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概算补充定额),经有关部门会审,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发布的装配式建筑概算补充定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0)装配式建筑补充定额》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沪建管(2015)321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合理最低价确定】
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本市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如3%~4%、3%~5%、3%~6%……5%~8%等。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第八条【入围方式】
“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1)全部入围;(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答辩】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
第十条【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3家但不足7家时,招标人应确定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选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同时形成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的决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当实际投标报名单位不足7家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实际投标报名指购买或者下载招标文件。
(四)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不能超过两家。具体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其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