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老师的观点,“药神”案以后不用辩护了吧。但是手上在办一个441猫药的案件,这种药效果很好,猫患上猫传腹后441效果最好,但《兽药管理条例》是将没有取得兽药批准文件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就和《药品管理法》没修改前的法律拟制假药一样。
这类行为如果构罪那应该是按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处理,构成这个罪名需要有生产损失,很难证明,一是效果确实很好,没有生产损失;二是即使猫用了药死掉了那也很快处理掉了,也不至于给猫做个尸检,所以因果关系很难证明。
现在移送检察院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很重,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量刑是15年或者无期。我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够不上的,真实的兽药不能认定为是伪劣产品,因为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并且根据周光权老师的观点,销售未经批准的人用药品,如果药品疗效真实无危害是做无罪处理了,那销售未经批准有真实疗效的兽药更应该是无罪处理啊,举重以明轻啊,人用药品的管理一定更严格的。这种情形去使用很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势必带来处理上更为严重的失衡,就像周光权老师说的,这在解释论上是禁止的。
前两天就这个问题写了个建言,《兽药管理条例》也应该参照《药品管理法》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