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农村大集上销售的山寨“小白兔”奶糖。图/IC photo


在正规食品和三无食品之间,有这样一个灰色地带,游离着另一类独具“特色”的包装食品。它们通过打擦边球起名,模仿知名品牌包装,在食品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这类食品被人们戏称为“山寨食品”。

 

近日有研究机构发布调研报告显示,“山寨食品”大规模流通于城乡接合部及山里乡村,除地区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外,还因当地的消费者往往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辨别产品真伪的能力较弱。

 

“山寨食品”在侵权和违法上并不模糊

 

消费者的弱势、辨别能力的缺失,虽然是“山寨食品”能够大规模流通的原因,但这种“受害人有错论”本不应成为“山寨食品”存在的原因。从生产到流通,再到终端销售,有多道环节和程序可以封禁“山寨食品”,这些跟终端消费者是不是弱势、有没有辨别能力并无关联。“山寨食品”存在的背后,有极为复杂的综合因素。

 

还有论者指出“山寨食品”并非有害食品。如前引研究报告就认为,从性质来看,“山寨食品”实际上是游走于模糊地带的“侵权产品”。这种“模糊地带”说较具代表性,也极具迷惑性。“山寨食品”并非法律术语,被归入“山寨食品”的,既有“三无食品”,也有“侵权食品”。一种新版的“三无食品”,并不是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无质检证明”,而是指“无毒、无害、无营养”。

 

这些根据,多是从“伪劣产品”的角度来判断的。“山寨食品”主要是“假冒产品”。“雷碧”也好,“康帅傅”也罢,这些傍名牌的“山寨食品”在侵权和违法上并不模糊,而是公开的、明显的、赤裸裸的。已有数以千计的司法判决可以证实这一法律判断。

 

比较有代表的一宗个案是,2021年5月1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上海雅滋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糖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大白兔”花生牛轧糖)的糖纸装潢构成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雅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当然,也有个别傍名牌的“山寨食品”被告上了法庭,并未(或至今尚未)被认定为侵权。抄袭也有全抄、半抄、部分抄,尤其对于部分抄袭与合理借鉴之间,的确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这同样不是“山寨食品”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


对“山寨食品”还需提升打击力度

 

从立法和政策上说,严厉打击“山寨食品”并无空白地带,更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雷碧”“康帅傅”“大个核桃”等就摆在乡村的小卖部公开售卖,厂商自己“山寨”了哪个名牌产品心里自然有数,卖家进货什么价自己当然也很清楚,问题是,打击力度仍需继续提升。 


3年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专门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在《方案》的第二条第(三)款具体部署了大力加强“山寨食品”治理。《方案》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入手,强化对“山寨食品”的全面治理。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

 

但“山寨食品”的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无疑也暴露了相关治理环节还存在一些薄弱地带。这一顽疾在乡村明滋暗长,禁而不止,打而不绝,当然也不是市场监管一家的责任。从根子上解决,就得生产流通终端全链条发力,企业部门社会全方位共治。

 

“山寨食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过去的“三无食品”最突出的特征,是在产品包装上找不到生产厂家。现在“山寨食品”很多都是由合法厂家生产,这些厂家还不怕打官司,就怕所傍的名牌厂家不来打官司。市场的净化、舆论场的引导固然都是药方,深究其里,还是维权的艰辛与惩罚性赔偿的缺位,让“山寨”者获利远大于风险。 


当然,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各方面共管出来的。遏制“山寨食品”,不但源头要严防、标准要严谨、管控要严格,处罚更要严厉。对那些以“山寨食品”牟利的从业者,一旦依法认定就应让其“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同时,也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失信惩戒机制,让“山寨食品”的黑心从业者,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后,终身不得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


总之,只有真正扭转“山寨”的风险与获利比,让违法“山寨食品”生产者随时面临倾家荡产的惩罚,才能真正铲除这一顽症滋生的土壤。


而对违法者给予必要惩戒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产权经济,无论对于生产者、加工者、商家还是消费者,真正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并自觉行动,最终都会是市场受益者。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实习生 | 吕怡然

校对 |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