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记者郭佳丽)近日,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热议。

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4月2日,记者联系到耳部护理店李女士,她告诉记者,当地卫生健康局相关工作人员已于4月1日下午向她了解了家庭经济情况和自身诉求等。

“我提出的诉求就是希望可以首犯不罚。”李女士说。

图片来自“健康翠屏”微信公众号

法学专家:应对是否构成非法诊疗活动的证据进行复核

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表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属于非诉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存在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决定有些瑕疵,导致其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的情况。撤回后,行政机关可能对支撑其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补充完善。

张力介绍,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要求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出发。比如,行政机关发现此前执法决定有误并准备纠正,或者相对人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行政机关撤回申请。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写一份撤销执行申请,然后递交到被管辖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执行局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通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张力称,内部复查就是对已经作出的执法决定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用,以及适当性方面进行再次审核,类似于执法程序的重开。就本案来说,尤其是要对是否构成非法诊疗活动的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过罚相当”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律师:当事人可以主张“首违不罚”

4月2日,记者联系到耳部护理店李女士,她告诉记者,当地卫生健康局相关工作人员于1日下午向她了解了家庭经济情况和自身诉求等。她表示,自己没有恶意,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希望可以“首犯不罚”。

张力表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张力称,本案中,未见到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可见的危害后果。尽管《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没有明确规定“首违不罚”,但行政处罚法作为上位法,其并未绝对排除该领域存在“首违不罚”的可能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因此,即便在认定当事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经过综合考虑依然决定予以处罚,也应从轻处罚,本案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首违不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当事人经营采耳店活动时并不知其所使用的器械需要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证,证明其主观恶意不大,非故意进行违法行为。知道行为违法时,当事人也立马关门整改,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李女士可以主张“首违不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其教育为主,收回违法所得。

编辑: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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