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神州亿哥
“坐一会都不行?”山东泰安,一老人没地方去,遂坐在快餐店里,看着路上的行人来来往往,结果时间一长,快餐店坐不住了,对老人进行驱赶:“他只喝免费玉米糊,而且吃完后,长时间占据座位!”(来源:荔枝新闻等)
看着店外的天空,高远而辽阔,白云轻轻飘荡,坐在椅子上的李大爷(化名),仿佛又回到了年轻的时候。
如今的李大爷,头发已经变得花白,人也不像年轻时那么好动,他坐在某快餐店内,享受着慢悠悠的时光,感受着生命的美好。
然而,快餐店的老板看到,有些不高兴了,因为李大爷每天都过来待很长的时间,有时候,甚至从早上店铺开门,一直待到晚上店铺关门!
李大爷为什么会选择他们店呢?可能是快餐店为了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向他们提供不限量的免费玉米糊的原因。
从几个月前的一天,李大爷进到快餐店,喝了免费的玉米糊后,他就经常到快餐店来,而且一待就是很长的时间,舍不得离去。
有时候,李大爷会低消费买早餐,有时则只喝免费玉米糊,这些老板都没意见,但李大爷不喜欢洗澡这事,让老板无法接受了。
老板表示,李大爷身上有股味道,客人闻到之后,曾向他投诉,李大爷长时间待在店里,已经影响到他家生意。
老板说,他觉得李大爷可能是没活做,所以才每天到店里来待着,于是试图给李大爷介绍收废品的工作,结果呢,李大爷拒绝了。
对此,老板感到疑惑不解,从李大爷的穿着打扮看上去,他像是一个很缺钱的人,否则怎么会经常到店里,蹭免费的玉米糊充饥?
但是,他又拒绝工作!老板想不明白,李大爷在想些什么。
直到近日,因为李大爷长时间逗留店里,已经给其他顾客造成不好的用餐体验,老板忍无可忍,选择将他赶出店里。
谁曾想到,很多网友看到,义愤填膺,指责老板,认为老板没有爱心!
1、快餐店免费为李大爷提供玉米糊,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快餐店为有困难的群众,免费提供玉米糊,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此时,赠与合同尚未成立。
等到困难群众接受了快餐店的玉米糊,双方的赠与合同才成立。
2、李大爷到快餐店低消费早餐,然后在快餐店坐一天,快餐店可以将李大爷赶走呢?
李大爷到快餐店买早餐,和快餐店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快餐店是否为其提供位置,提供座位的时间多长,要看双方合同怎么约定。
有网友提出,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卖家有提供座位的义务,更没有说什么时间啊。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快餐店里有座位的情况下,快餐店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客人提供座位,并且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默认为不限制时间。
3、这件事,更适合从道德和情理方面,展开详谈。
很多做餐饮的,在店里没有客人的时候,会欢迎其他人去坐,因为餐饮店做的是人情世故,做的是人心所向,坐一下有什么关系呢?
而且生意中的“生”字,是指陌生人,生意中的“意”字,是指满意,让陌生人满意,才是做生意的本意,才能让财源广进。
但另一方面,现实中很多像李大爷这样的人。
比如一朋友以前开店的时候,几个在澡堂里住的大爷们,天天到他店里点一盘花生米,然后吃到晚上澡堂子关门回去!
又或者另一个朋友遇到的老人,他们早餐店从早上一开门,老人到店里花3元钱买个碗,从早喝到晚上,八宝粥,胡辣汤的一直喝。
因此,很多人认为,快餐店驱赶老人没毛病,店家也是要营业,也要赚钱,现在生意也不好做,每个月门面费这么高,不要道德绑架。
该意见认为,从快餐店几个月才赶人来看,已经做得很不错了,换有些店家的话,可能在里面待一天就驱赶了。
最后,不知道这个整天不回家,待在店里的老人,是不是有什么困难,希望当地的社区街道多点关心,让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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