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疑被偷拍检查男子手机 未打码发布视频是被“冲昏头脑”

【女子怀疑被偷拍检查男子手机】近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在长沙火车站被一男子偷拍,视频中该女子要求查看对方手机相册、微信聊天页面,男子在其要求下一一点开。拍摄的视频中男子的手机里没有该女子被拍的视频和照片,男子接连否认偷拍。

随后该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质疑该女子是否有权利要求查看他人手机,且发表视频未打码的行为也不合理。目前涉事女子已将视频隐藏。而据媒体报道,长沙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称“正在关注”此事。

女子回应称被偷拍已要求男子删除

未打码发布视频是被“冲昏头脑”

根据网络上热传的视频,女子在视频中说,看到男子一直在拍,该男子接连否认,并表示只是在拍火车站。随后该女子要求男子打开手机相册里的视频,并点开视频,该男子拍摄的视频中有一名戴口罩和帽子的女子走入画面,该女子立马说“这不是有个女生吗”,该男子说“我知道,但是我拍的火车站”,随后男子手机视频的画面就是火车站周围的环境。在该女子发表的视频中,男子脸部并未被打码,手机微信页面也并未被打码。

2月2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尝试通过抖音私信联系涉事女子,但涉事女子已开启私信设置。

21日下午3点46分,该女子在抖音发表图文回应,表示并没有污蔑该男子,在拍摄视频之前,她已经要求这名男子删除了偷拍她的照片,发布的视频是删除照片后录的后续,视频检查也是怕对方留底或发给别人。目前她正在努力联系旁观者帮她证明此事,也尝试联系火车站工作人员调取事发时段监控。

同时,女子道歉称,自己被愤怒冲昏了头脑,才没有给对方的脸部进行打码,故将此前发布的视频隐藏,一些网络上热传的视频系被人进行恶意剪辑发布。

▲女子在抖音发表图文回应

该图文的评论区中,部分网友质疑其并没有证据,如果想保护自己应该直接去报警,而非直接要求查看他人手机。

据极目新闻报道,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铁路公安处接报警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我们知道,正在关注。”

律师:

查看对方手机、不打码曝光视频或侵权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从现有材料来看,这名女生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能够证实男子存在偷拍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女生在未打码情况下将视频发布于网上,显然对男子名誉权构成侵害,“女生的行为,会导致该男子社会评价降低,女生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等。”

关于视频中该女子要求查看对方手机,张柄尧提到,如果有人认为自己被偷拍,本人并没有强制查看他人手机的权利,但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让第三方公权力机构及时介入,以便固定证据,厘清责任。

“即使偷拍行为属实,被害人方也不应将相关内容贸然发布于网上,这也存在法律风险,”张柄尧说,“如果被偷拍方贸然将相关内容发布于网上,目的是让偷拍者‘社会性死亡’,这实质是对偷拍者处以私刑,即使作为偷拍者,其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滥用私刑不仅有违法治精神,也容易将自己处于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处境,从一名被害人异化成施害人”。

张柄尧认为,类似事件说明公众对于偷拍这一行为,缺乏一个明晰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只要别人拿出手机拍摄到了自己,即属于偷拍。通常而言,在车站、码头、街道等公众场所进行正常拍摄,即使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他人,也不属于偷拍。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在公众场所都应注意个人的公共礼仪。”

张柄尧说,偷拍对场所、拍摄内容、人体部位等均有特殊要求,《民法典》1033条明确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才属于偷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女生拍摄该男子不打码就发抖音,此行为侵犯了该男子的肖像权。

同时赵良善认为,若偷拍行为属实,即使偷拍照片已删除,偷拍者也摆脱不了责任。赵良善解释道,偷拍他人,可能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偷拍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赵良善认为,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要求偷拍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同时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言、发视频要谨言慎行,别把网络社交平台作为泄愤的工具,切勿随心所欲,以防触碰法律红线、对他人造成伤害。

责任编辑: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