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台湾水泥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被罚30万
南都讯 记者李玲 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起反垄断执法案件。因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家土耳其公司Ordu Yardimlasma Kurumu(以下简称OYAK)分别被罚30万元。
这起交易发生在2018年10月25日,两家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合营企业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OYAK以现有在土耳其的水泥业务和资产出资,取得合营企业60%股权;台湾水泥以现金出资,取得合营企业40%股权。一个月后,新公司完成变更登记,取名为Dutch Oyak TCC Holdings B.V.。
据南都记者了解,此次合作可谓强强联手。当时台湾水泥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对此回应,称土耳其是欧洲最大的水泥市场,OYAK是土耳其最大的水泥公司,而台泥是台湾第一大、大陆第六大的水泥业者,两强合作有利于扩展欧亚市场。
当企业通过合并、控股或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时,即存在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即符合申报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两家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数据显示,台湾水泥公司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218.81亿人民币。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台湾水泥与OYAK2017年营业额达到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在2018年11月26日新设立合营企业之前并未申报,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台湾水泥公司和OYAK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反垄断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当企业业务覆盖的区域较广,在实施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行为时,可能同时达到多个司法辖区的申报门槛。如果满足当地申报标准却未依法申报的话,将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
以2016年佳能宣布收购东芝医疗为例,这笔并购案因未依法申报遭到了多个国家、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2019年6月底,欧盟委员会对此开出2800万欧元的罚单。在美国,两家公司于去年6月同意各自支付250万美元与执法部门达成和解。而在中国,商务部于2017年1月初对佳能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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