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杀父,儿子怒杀继母,刑部主事判曰:儿子不以弑母之罪论处!
明朝年间,陕西省扶风县居民方廷叙,早年娶张氏为妻,生一男孩方大年,已经十七岁了。后来张氏病故,方廷叙又娶继室陈氏,性格凶悍、又好嫉妒,经常打骂丈夫、虐待继子,又时常往娘家搬运财物。方廷叙常常苦口婆心劝诫陈氏,始终执拗不从。
一日,夫妻二人言语不合,争吵不休,进而打斗起来。陈氏凶性大发,手持利刀,将丈夫杀死。儿子方大年见父亲死于非命,激愤不已,奋不顾身,强行夺过继母手中之刀,将其一刀砍死。顷刻之间,妻杀夫、子杀母,邻居莫不震惊失色。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很快,凶信传至陈氏娘家,其兄长陈自良巡视赶到县衙告状:“状告逆子杀母之事:王法森严,不孝罪大。母恩地厚,逆子杀母,十恶不赦。可怜妹妹陈氏,嫁给方廷叙为继室。逆子方大年,欺父虐母,动则大骂、凌辱,冤屈无处申诉。妹妹陈氏忍无可忍,挥刀自刎,妹夫方廷叙慌忙夺刀,被利刀误伤致死。随后,逆子方大年,手扯继母发髻,一刀砍死。逼父杀母,罪在不赦。”
扶风县令命人提审一干原被告、证人等,密密麻麻跪满公堂。
儿子方大年应诉道:“长期以来,继母逞强凶蛮、欺凌父亲。那日,继母手持利刀,砍中父亲颈部而死。我目睹此大变,气血上涌,激愤异常,什么也顾不上了,只晓得夺刀报仇,也认不得母亲是谁了。因为父亲报仇,承担弑母逆子的恶名,也是罪有应得。如能放生,还请大老爷宽恕。”
陈自良愤愤然道:“逆子方大年罪大恶极,胁制父亲,欺凌母亲。陈氏无计可施,忧愤不已,遂持刀自刎。事起仓促,丈夫方廷叙慌忙夺刀,无意中被利刀刺中,颈断而死。虽然陈氏误杀其夫,但自有官府可告,有律法可依。而不肖子方大年夺刀杀母,罪恶滔天,怎么能容于天地间?”
方大年辩解道:“小人怎么会无故杀母,根本没有什么先殴打母亲、逼母亲自刎之事。因父母二人争执不下,继母素来性情凶暴,便持刀砍死我父亲。一家人都亲眼所见,怎么能说是误触利刀、割断头颈而死呢?完全是污蔑。小人亲眼见父亲被继母杀死,顿觉肝胆俱裂,热血上涌,什么都顾不得了,一时冲动,悔不该把继母砍死,追悔莫及。那日一心只想报杀父之仇,既顾不得王法,也顾不得性命了。今日若有求生之路,还望老爷开恩。如若罪不可赦,则死亦无恨。”
扶风县令又接着审问了一干证人,都说继母陈氏先砍死了丈夫,因为父亲被杀,儿子方大年才愤而杀母,也没有先殴打继母之事。
根据案件事实及证人证言,扶风县令判道:逆子方大年手刃其母,大逆不道,虽属为父报仇,但弑母之罪难逃,拟罪:斩决。此案卷逐级呈报上级府院,都维持原判,按惯例杀人大案呈报至朝廷定夺。
刑部主事刘景,复核此案卷,心里疑惑不解,反覆琢磨,忽然想明白了。于是,把案件驳了回去,判道:
“一般来说,继母被当做母亲对待,但实际上却比不上亲生母亲,主要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尊奉其为母亲。此案中继母凶悍、不贤,手刃其父。在杀死夫君那一刻,夫妻情意已了,母子情意也已断绝,不再当做母亲来侍奉。律法云: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何况杀父之仇)。现在方大年激愤之下,冒十恶不赦之罪名,奋不顾身,为父亲报仇。父亲罹难,作为孝子,其所作所为可以理解。父亲被杀,血气男儿谁能无动于衷了。再说,陈氏也罪有应得,死不足惜;因此,方大年无杀人之罪责,施以杖责之刑,以示惩戒。”
于是,方大年免了斩决之刑,保住了性命,这完全是有赖于刘主事的独特见解。
【后记】此案:人们只知道不该杀母,但是却不知道继母杀死丈夫之时,已经不能认作母亲了。此时杀母也只能看作杀死一个普通的有罪之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弑母罪行。因此处以杖责之刑是合适的,不能以杀母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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