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巴冲入水库致21死16伤,客运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近日,贵州安顺市一辆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网客车东站行驶时,突然偏离道路,并冲破石护栏坠入虹山湖中,经搜救共37人,其中受伤16人,20人无生命体征。其中还有乘车的5名学生。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公交车发生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乘坐公交车如何保障安全,出了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这里我们通过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为大家解读:
一、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比较难理解,主要分四点进行解释:
一是承运人应保障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的承运人应理解为公交公司,而不是驾驶人,理由我会在后面进行解释。
二是过错责任的承担。即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旅客自身原因,包括身体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即使是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依然适用上述过错赔偿责任。
四是关于财物损失的赔偿,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即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
这里我们将对上述承运人为公交公司进行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是因为驾驶人的原因造成车上的乘客受伤或者死亡的,则应考察驾驶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其作为公交驾驶人在客运途中的驾驶行为明显属于职务行为,因而应先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是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四、紧急避险
尽管在《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规定了一些免责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怎么理解?即如果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有一辆超速或者违章的车辆冲出,驾驶人为了避让不得已偏离方向撞向其它障碍物,造成车上旅客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免责,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标准是很严苛的,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使有车辆冲出,我们也可以看到车辆行驶的道路还是比较宽的,如果驾驶人直接避险从该方向避险至湖里,这很有可能就超出了必要限度,仍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吴树寰律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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