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担心百年之后残疾女儿生活无保障,公证员巧立遗嘱为其解难题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
通讯员 华南公证处
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收到当事人一面印有“为民办实事,专业解难题”的锦旗。原来,前不久,一对年过古稀的老夫妻忧心忡忡来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工作人员帮助这对老夫妻巧立遗嘱,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这对老夫妻二人育有一对孪生女儿,大女儿嫁到佛山,小女儿年幼生病导致脑部受损,成年后与另一位残疾人生下一个小女孩,一家三口享受低保待遇,居住在老夫妻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小女儿及外孙女日常生活由夫妻俩照顾为主,但年岁渐长,夫妻俩的身体越来越差。
为了在百年归老后,小女儿仍能得到好的照顾,夫妻俩欲将名下的三套房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一套给大女儿,另外两套给外孙女,但要外孙女成年后应履行赡养其母亲的义务以及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其生活。
面对夫妻俩的诉求,公证员心里直犯嘀咕。“虽然这样立遗嘱更利于保护小女儿的权益,也是夫妻俩的真实意愿,但单从遗嘱表面来看,没有给小女儿遗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华南公证处公证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面对如此立遗嘱可能导致部分无效的风险,华南公证处公证员本着认真解决问题的态度广泛查阅网上相似的案例,征求法官、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找到权威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最终,公证员经多次研究、论证,为夫妻俩“量身定制”了解决方案。设立附义务的遗嘱,确保小女儿老有所依:立遗嘱人夫妻分别立遗嘱将两套房屋遗留给外孙女,但为该遗嘱附加上外孙女成年后应履行抚养其母亲的义务以及履行监护职责,照顾母亲的生活直到母亲百年归老为止。遗嘱设定居住权,确保小女儿居有定所:在其中一套房屋为其小女儿设定居住权,并要求遗嘱生效后外孙女或其监护人有义务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为小女儿)。设立遗嘱执行人,为小女儿的生活增添保障:指定大女儿作为遗嘱执行人,由大女儿对外孙女履行遗嘱上述所附义务进行监督。
听到这个方案,夫妻俩喜出望外,公证员按此方案起草了遗嘱。为了不负老人家的信任,公证员数易其稿,遗嘱每个表述都认真推敲,将一些可能发生的事情都在遗嘱内予以考虑。最终老人家在华南公证处立下遗嘱,事后并托人送来锦旗一面以表示感谢。(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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