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机24小时定位考勤?员工要单位赔400万,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7年入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在负责操盘该公司的早餐工程期间,获得公司的认可和嘉奖,2010年7月16日,苏某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使用协议》,该协议书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公司安排专人对手机使用者进行不定期通话测试”“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等内容。
苏某介绍,公司给员工配置手机用作考勤,要求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一开机,他们的行动轨迹就会实时上传给青松公司,实现对手机持有人的实时监控、定位及调度。“只要员工一开机,就可以搜集员工24小时轨迹信息,定位精度在20米。”苏某表示青松公司信息部电脑里的手机管理系统,每天会24小时同步接收员工定制手机里的行踪轨迹隐私信息,手机定位间隔每位员工不尽相同,青松公司办公室会根据定位信息对员工做相关的处罚通报,再上传公司网络及青松公司管理干部群,并在办公楼公示栏张贴,还会将处罚结果转发给当事人微信或邮箱内。
苏某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受侵害,苏某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运营商和青松公司登报对他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万元。
公司观点
针对公司前员工投诉手机定位侵犯隐私的说法,3月14日晚,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副总及委托的律师进行了回应。他们认为,苏某称单位定制手机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对员工进行24小时定位理解有误,“开机状态和定位其实是两个概念,开机不代表定位,手机若定位需要使用者打开GPS授予这台手机权限,手机才能定位。”至于《手机使用协议》上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公司方表示是因为公司配备的手机是一部办公手机,从公司正常工作业务开展角度来说,以及从处理业务突发事件而言,当事人从事的岗位要保持信息通畅,“公司需要业务手机24小时保持通畅状态,但是晚上除了工作以外,也不会打电话。”关于《手机使用协议》第二点,“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公司方解释,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定位需要GPS授权是有据可依的,在当事人授权GPS进行定位的前提下,自然可以用手机对他进行定位,但不代表公司要求当事人随时提供位置信息。
公司方律师解释,签订《手机使用协议》的目的,是因为投诉员工当时是负责青松食品公司早餐车网点的巡查工作,该工作属于外勤性质,在2010年7月16日和当事员工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时,通讯没有现在这样发达,没有钉钉、微信之类的考勤工具,青松食品公司出于考勤管理的规定,才采用了这种方式。青松公司获得位置信息均是在当事人本人授权同意下获取的,仅用于公司内部考勤管理。
《手机使用协议》的签订是否出自双方自愿协商?公司方称:“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是自愿的,在签订《手机使用协议》之前,征求过员工们的意见,是大家自己同意并签署了《手机使用协议》。”当时也有员工没有领取手机,因为签订《手机使用协议》是自愿的,主要是进行考勤,不签协议的员工不享有配置手机。在当时没有成熟的考勤软件,员工的考勤打不了卡,有很大的困难,所以就有使用手机定位进行考勤的必要性,“现在我们的考勤就不用这种方式了。”
一审判决
2021年8月16日,蜀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及当庭陈述可知,因青松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采取手机定位方式管理员工考勤具有合理性,故不能仅凭其开通了工作手机定位就认定其侵犯员工隐私权。该公司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已经对手机性质、安装的软件及使用要求均进行了告知,且在后期考勤时并未将考勤数据外泄,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其下班生活进行了干涉,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蜀山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青松公司虽未侵犯员工隐私,但其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并未明示员工定位可关闭,容易造成部分员工对此并不知情,进而认为自己必须接受公司24小时定位,以致发生矛盾,望该公司在此后的工作过程中予以改进,在利用现代科技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更注重对员工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
所涉的手机通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手机通讯公司并未违反与青松公司之间的合作约定,且并未将相关数据外泄,故其不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蜀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苏某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苏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案例点评
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劳动者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关此类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在职场中如何平衡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是一个问题。从目前中国裁判案例来看,用人单位能证明处理个人信息是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 裁判者一般对用人单位处理个人信息持宽容态度。
为减少此类纠纷,用人单位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时应注意劳动者的人格权益保障,即法院在判决中所述的“在利用现代科技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更注重对员工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
来源:实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