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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关于原告兰晓林与被告韦保勤名誉权纠纷案的执行公告
合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原告兰晓林与被告韦保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38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韦保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以书面形式(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原告兰晓林道歉并置顶七天,若被告韦保勤到期不履行的,则由本院将判决书相关内容刊登在地市级媒体报纸或本院相关公众号,费用由被告韦保勤承担。二、驳回原告兰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韦保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晓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韦保勤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韦保勤拒绝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的规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现采取在合山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上述判决书相关内容。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原标题:《【执行公告】关于原告兰晓林与被告韦保勤名誉权纠纷案的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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