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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七S法”丨拾级而上
原创 助力成长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泗泾法庭 陈贤聪
审判
(全文约2100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调解“七S法”
陈贤聪
泗泾法庭
一级法官
调解
,区别于判决
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
其合理运用
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也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
在审判工作愈加繁重的司法环境下
能大大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
提高办案效率
在法庭工作十二年
我深耕基层一线
在案件审判工作中
对于调解有些许心得体会
称之为调解“七S法”
与大家沟通交流
在开庭前详阅卷宗,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了然于胸。
开庭前就可与当事人沟通,排摸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初步看法,了解其对案件解决方案的心理预期,同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实时调整双方的心理预期。
以前常听说在庭审结束后调解更具效率,实则不然,调解工作应该贯穿整个审判程序。在双方到庭未开庭前先行调解,亦有实效。
在案件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明,而法官经由详细阅卷及前期电话沟通环节,已然对案件具备初步认知。
在此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从规避诉讼风险的角度出发,可能更容易接受调解建议和方案。
当然,调解不止于此,甚至应当贯彻于开庭的各个环节中,在答辩意见、举证质证、事实调查等各个阶段,若发现调解意向,应当马上开展调解,而不拘泥于开庭之后。
甚至在宣判前,让双方的情绪“飞”一段时间,再组织调解,可能亦有奇效。
比如我办理的19份遗嘱案,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因需要鉴定而先行撤诉,到再次起诉,几次开庭,整个案件历经两年,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缓解。
直至案件宣判前,法官敏锐感觉到双方情绪上的变化,及时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通过避开主要矛盾的方式,在当事人心理防线上打开缺口,得以调解结案。
调解工作应当始终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背对背”不应当只是在庭审过程中的背对背,还有积极的单向电话调解。
法官作为双方意向的集中地,要始终掌握主动权,充分利用信息全面的优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法官不是简单的信息交换机,而应全盘掌控调解节奏和方案,从双方的差距里找平衡点。
比如我最近组织调解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前询问劳动者意见,发现其有调解意向,并主动提出对于之前提出的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可以让步。于是我马上就案件基本事实与双方交换初步意见,最终取得其同意该主张金额打折或者放弃的调解方案。
在此情形下,我又马上与公司方面取得联系,就其在证据上的薄弱点进行分析,使其最终认识到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故而表达调解意向。我亦及时抛出劳动者方面的最高赔偿方案,促使公司方面为了控制风险而降低心理预期。最终,双方方案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一致。
判决书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存在模糊的界限
故需要法官超脱、客观地评判
但调解
更多时候是一种斡旋的艺术
法官在沟通中可以更多地共情
换位思考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尽可能地为双方当事人
都争取利益最大化
最终寻得利益最大化的切点
换位思考可以表现在语言上,也可以表现在形式上。比如在语言上,以让当事人觉得更加亲和的口吻来阐述事实,释明风险,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确实是在真诚地为他着想;
在形式上,不拘泥于法庭的庄严,采用更轻松、更接地气的方式,如朋友闲聊般,降低当事人的抵触心理,进而从心里接受法官的方案。
调解工作的目的在于
向当事人释明
诉讼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寻求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优目标
要达到这个目的,离不开法官对当事人的风险把控。随着整个诉讼的展开,证据逐渐被披露,风险的天平会朝向当事人各方反复倾斜,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可及时释明风险,让当事人充分认识风险并试图规避风险,从而寻求调解节点。
还是19份遗嘱案,各方均持有遗嘱,原告原本一直坚持其遗嘱的真实性而否认其他人遗嘱的真实性,但随着庭审不断深入,法官在对笔迹发起鉴定后,确认全部遗嘱笔迹均为真实,同时向原告释明了笔迹鉴定所可能导致的后果,结合调查所得老人的精神状态,再次进行了风险释明,告知其可能遗嘱无效。最终,原告放弃其坚持,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
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严谨,它是一个动态灵活的适法过程,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时间上,甚至是方案上,都应该是灵活多变的。
重点在于方案,其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能力、情况加以适配,在有困难的时候尝试多样化的调解方案,比如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附加条件,甚至引入第三方等多种手段,都应当成为在调解中促成共识的有力推手。
还是19份遗嘱案件,虽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不再坚持各自遗嘱,但依然就分割份额的问题坚持不下,原告坚持要求50%甚至60%的份额,二被告坚持平均分割,比例问题成了这个案件难以继续推进的原因。
在了解到原告坚持要求房屋后,法官及时就相关遗产税问题问询了税务机关,在得到可能收取20%遗产税的信息后,马上调整调解话术,使二被告对“房屋价值可分割部分仅80%”达成共识,最终将房屋形式上分割为50%、25%、25%。
司法的目标是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作为重要手段之一
法官应当始终如一
坚持司法为民的初心
调解时
情绪上多一份耐心
时间上多一份恒心
不机械地就案论案
多考虑一点,多前进一步
比如在我承办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涉抵押无法过户,若仅根据现有情况,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既无法保证案件一案终结,也无法保障已装修入住的原告的根本权利。
故法官根据抵押信息,多方联系到抵押权人,就抵押事实达成一致意见,以由购买者代行清偿抵押债权,取得房屋物权的同时取得出售人债权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房屋上的所有纠纷。
比如确认劳动关系时,主动联系、追加实际用工单位,调解其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而直接达成纠纷解决方案,减少劳动者和公司的诉累。
我亲爱的司法同仁们,以上便是我的一些调解工作小心得,希望我的总结分享,可以帮助我们共同进步,更好地能动司法、为民司法。
原标题:《案件调解“七S法”丨拾级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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