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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主动创稳】债务人突然去世,该如何维权
“难怪我也一直联系不上他,原来他已经去世了,那我的钱还可以要回来吗?”
马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因需资金周转王某曾多次向马某借款数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还款。因双方是朋友关系,马某同意王某向其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条出具后马某多次索要借款,王某均未还钱,后来马某联系不上王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采取多种方式送达,均没有成功。经查询王某户籍信息,发现王某已于马某立案前死亡。后经办案人员向马某释法明理,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先与王某家属协商借款事宜。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及诉讼过程当中,可能发生所告之人已经死亡,或者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死亡的情况,那么应该进行处置呢?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主动创稳】债务人突然去世,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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