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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权利人可以享有在一个居所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居住权被写入民法典,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立法典范。
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
是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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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连江县检察院为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于5月19日上午联合东岱镇政府等单位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
在东岱镇东岱街广场开展的宣传活动现场,由连江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组成的法律志愿服务队,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展出宣传图板、发放宣传画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面对面”民法典宣传活动,为群众耐心讲解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与农村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典热点知识,吸引了大批群众驻足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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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岱镇政府举办的普法讲座现场
连江县检察院
检委会专职委员
吴奴根
围绕当地群众
实际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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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与百姓美好生活》为题,选取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结合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相关条文详细解读,东岱镇相关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等40余人到场聆听。
主题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扩大了民法典宣传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下一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主题鲜明突出、形式丰富多彩的民法典宣传活动,助力营造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法条一览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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