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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 教您护好“钱袋子”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为加大2024年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力度,讲好“防范非法集资故事”,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宣传距离,伊美区人民法院带您一起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见手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近年来、部分非法集资公司打着“投资理财”的名号,引诱人们投钱,结果却让不少人血本无归,这类现象频繁发生。值此岁末年初之际,伊美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警惕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文字:郝 宁
原标题:《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 教您护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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