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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某向诸城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孔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机械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孔某,注册资本10万元,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机械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诸城市某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郑某申请追加出资人孔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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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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