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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知语 • 案例精选 | 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这类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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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第47XXX97号、第47XXX73号、第54XX83号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均于2009年申请注册。原告法定代表人在2006年成立某眼科医院后,经过多年经营,在眼科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案涉商标曾分别被认定为当地著名商标。被告西安某智能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经营范围是配镜销售等,被告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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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速裁庭孟元元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案涉商标的权利人,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亦与案涉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似。被告西安某智能科技公司成立时,案涉商标早已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对此应予知晓的情况下,将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与案涉商标的关联性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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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速裁庭 孟元元法官
经营者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若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足以引人误认或产生市场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在查明注册商标权利在先,且经过使用与经营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声誉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注册在后的企业字号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均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商家的商誉。市场主体在为自己的企业起名时,好的寓意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注意对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及企业名称进行合理避让,避免陷入侵权的困境,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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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供稿 | 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雁知语 • 案例精选 | 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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