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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 夫妻分居期间 子女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问
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一方给付抚养费?
答
可以
案情回顾
2016年张某(李某某之母)与李某(李某某之父)登记结婚,2017 年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期间李某某随母亲张某生活,李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张某负担,李某作为父亲对李某某不管不问。李某虽有固定收入但拒不支付抚养费,张某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 日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 2000 元。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可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故出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文:刘红卫
编:张莹
审:赵鹏辉
原标题:《三原法院: 夫妻分居期间 子女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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