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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制作销售含“西地那非”壮阳的保健品?判刑+禁业+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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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受利益驱动,有些人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自行制作、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壮阳保健食品,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402元,同时判处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300603元。对其他涉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刑罚,并处销售金额两倍罚金,从业禁止及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军通过网络购进原始片剂、瓶子、说明书等材料后,在广东省清远市自行封装生产“肾宝片”、“博龙伟哥”、“老中医”、“金戈”等保健品,并在明知所生产的保健品中可能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以物流、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保健品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娥等人,销售金额达数十万元。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娥在被告人王某国的帮助下,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黄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军、孙某英等人,购买“黑马”、“德国小钢炮”、“勃龙伟哥”等保健品储存于自家所开麻将馆内,并在明知所购保健品中可能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保健品销售给他人,以及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花鸟市场通过摆地摊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四被告人涉案金额七万余元。
经检测鉴定,从以上被告人处扣押的“肾宝片”、“黑马”、“金枪不倒”、“勃龙伟哥”、“植物伟哥”、“德国小钢炮”等保健品中均检出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院认为以上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在未查验食品来源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购买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考虑全案中的坦白、认罪认罚、从犯、主动退赃、交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等的刑罚。同时上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或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承担赔偿已销售价款三倍的民事侵权责任。另,禁止被告人孙某英、黄某、王某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树牢守法经营理念,为了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罚。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选择保健食品,提高辨别意识。
原标题:《聚焦“3.15” | 制作销售含“西地那非”壮阳的保健品?判刑+禁业+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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