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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致租户财产受损,出租人是否应担责?<总第2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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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1 日,A公司(承租人)与B公司(出租人)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 98 号世贸西城广场一处场地租赁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至2027 年 9 月 30 日止,A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 年初时值新冠肺炎暴发,全国实行封闭管理,待到解封时,A公司到租房发现办公设备、公文材料、图书文具等因楼上漏水被浸泡,已全部损坏,A公司为此需要重新装修、采购办公设备和图书文具,且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A公司财产损失共计 167000 元。A公司认为,李某和B公司对漏水问题均有义务进行解决,该漏水致使A公司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各项财产损失共计 167000 元。
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B公司辩称,第一,B公司不是涉案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法院另案审理的A和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判决已证实B公司及时对所涉房屋漏水事件进行了处理,B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第三,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请的主张,该证据是其单方提供的材料,不能证实损失和因果关系,也不能证实损失的金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所承租房屋及室内财产发生的损失系楼上李某房屋漏水造成,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A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B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B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导致A公司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且在2020 年 4 月收到A公司发现漏水的通知后,B公司已于同年 6 月对渗水问题处理完毕,履行了出租人应尽的维修义务,不存在过错;第二,2020 年 4 月至 8 月房屋维修期间,考虑维修影响A公司正常使用,在双方另案处理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B公司给予A公司免交租金 41921 元,在一定程度上对A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综上,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各项损失的问题。综合其提供的证据,酌定支持2 0000 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楼上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房屋履行管理职责,故对于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A公司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依此规定,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及设备设施以供承租人使用。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维修义务人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履行及时维修义务。本案中,收到A公司发现漏水通知后,B公司已及时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积极履行了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其还对因维修期间给A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免交部分租金进行补偿。因此,A公司再要求B公司共同承担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黄顶峰
原标题:《楼上漏水致租户财产受损,出租人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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