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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第63期 总第468期|一男子散布涉疫情网络谣言 行拘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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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包头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多变,广大网民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情况,自觉遵守防控要求,积极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了良好网络环境。然而,却有人不核实信息来源,在社交平台上传播涉及疫情的存疑信息。
10月7日晚,程某某在某微信群内散布“咱们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昆区已经39例了......”的涉疫信息,随后,该信息在网络中被传播,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
发现情况后,昆都仑区公安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程某某的言论系谣言。经过民警批评教育,程某某意识到自己发布未经证实的涉疫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后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程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造谣传谣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微信群也不是法外天堂,疫情期间不造谣、不传谣是你应尽的义务。网传涉疫情不实信息,刻意编造传播的谣言,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老徐说法】第63期 总第468期|一男子散布涉疫情网络谣言 行拘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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