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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为博红颜笑豪掷八万 妻子依法请求撤销赠与获支持
丈夫出轨为博红颜笑豪掷八万
妻子依法请求撤销赠与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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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7日原告鲁某与第三人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2020年2月王某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与被告高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被告高某知晓王某已婚且育有子女的事实,但仍与王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金额为520、1314等金额不等的红包,合计金额8万元。2022年11月王某因疫情封控被隔离,手机留在家中,原告鲁某查看王某手机后发现其与被告存在婚外情且将8万元赠送给了被告高某。原告鲁某认为,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原告鲁某要求被告高某退还赠与所得的8万元,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王某与被告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被告高某将赠与所得的8万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鲁某与第三人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将鲁某与其共有的财产赠与被告高某,且赠与财产金额较大,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妻子鲁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道德及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鲁某作为王某财产的共有权人,诉请要求高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取得的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交往同居,期间产生巨额花费,甚至将钱物赠与第三者。配偶一方是否能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系情人关系,第三人王某作为“有妇之夫”,与被告高某的交往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基本精神,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的赠与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其次,第三人王某对被告高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妻子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鲁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高某返还受赠与的8万元。
第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本案被告高某应向王某返还受赠与的8万元,而不是部分返还。
总之,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稿:丑居平
原标题:《丈夫出轨为博红颜笑豪掷八万 妻子依法请求撤销赠与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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