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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借名买房,靠谱吗?法院判了!
讲 法 品 案
<第四十期>第四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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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VILLA
亲戚之间借名买房,靠谱吗?
一室不治,何以天下为。——孔子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杜甫
居者有
其屋——孙中山
“曲线”买房
春秋时儒学大家孔子提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信条,这是中国较为著名的居室理念之本。唐代著名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千古名句,也道出了一代又一代奋斗者的安居梦想。到了民国初期,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等的三民主义思想;1947年中国共产党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纳入《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人对于房子自古有一种特殊的情结和执念。
近些年随着房屋拆迁的推进,房产纠纷频发。由于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再加上亲戚关系这样一层“保护膜”,“曲线买房”靠谱吗?
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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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被告老常是某厂职工,单位为其安排公租房一处,2013年棚户区改造时,作为老常外甥女的囡囡借用老常的名义作为选购人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了选购人为老常的《棚户区改造选房认购书》,选定住宅一套。2013年12月18日,案外人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老常签订《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乙方老常的签名由原告囡囡代签。原告按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共缴纳了房款10万余元。2016年9月25日,太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2017年12月16日,原告、被告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的案外人小赵夫妻二人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买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案涉房屋以39万元出售给乙方;同日,被告老常出具承诺书,载明自己是房屋登记人,但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外甥女囡囡全款购买,他未出任何相关费用;并且他的子女不会参与此房收售,且愿意配合原告与新房主顺利完成日后的更名事项。同日,原告与买受人夫妻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夫妇俩居住至今。
大转折
本是一场顺利的亲戚间借名买房的故事,但是在2015年被告老常与妻子离婚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2015年8月7日,被告老常与妻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明知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人是外甥女的情况下在该协议第二条将涉案房屋归妻子所有,还约定以后过户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财产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于是外甥女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判定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审理结果
法官说
本院认为原某厂分配给被告的公租房只有居住权,被告并无所有权。在棚户区改造时,从选房、签订协议、缴纳房款、接收房屋均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进行,交房后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购房的相关手续均由原告持有,并且被告在2017年12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原告,该房目前已具备办理产权条件,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为实际购房人、原告与被告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二被告在明知且认可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在2015年8月7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分割给老常前妻,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原告提交的《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书》系在棚户区改造时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中并没有确定案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被告将自己名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原告,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判定如下:
被告老常和其前妻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老常名下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以后过户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无效。
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
不靠谱!
加上“亲戚”这个保险锁,安全系数也不高!
小编提醒:
买房不易,
且买且小心!
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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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亲戚间借名买房,靠谱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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