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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财寻“宝”记
以下文章来源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江小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司法宣传,沟通民意
昨天情人节
谢有财的朋友圈中
一部分人在甜蜜过节
还有一部分人在垃圾桶“寻宝”
有财自然也是加入了寻宝大军
许是财神爷的眷顾
有财真的捡到了“宝贝”
但他的开心只维持了三秒钟
事情是这样的...
情人节当晚,谢有财一个人走在大街上,不断留意着路边垃圾桶,终于在留意的第七七四十九个垃圾桶旁边看到一束鲜花,谢有财立刻捡起来,发现里面有一枚戒指!
正当谢有财激动万分的时候,他却犯难了。
问
这个戒指如果很值钱,构不构成侵占罪?
在垃圾桶旁边拾得被丢弃的鲜花、戒指,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系属财产性犯罪,该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他人将戒指丢弃在垃圾桶旁边,视为对所有权的放弃,谢有财的捡拾行为不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无论戒指价值多少,都不构成侵占罪。
问
如果是丢弃鲜花的时候,戒指掉落在里面的呢?
捡拾他人不小心掉落的戒指,属于拾得遗失物,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有两类:
(1) 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 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但不包括遗失物。
司法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而后者则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
上述情形中,他人丢弃鲜花时掉落的戒指属于“丢失的财物”,而非“遗忘的财物”,谢有财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问
要是被人来索要戒指,我能不能不给?
如果非权利人索要遗失物,则不能给;如果所有权人索要遗失物,则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如果戒指系他人不小心遗落,则谢有财应当妥善保管戒指,及时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不能将戒指占为己有,也不能随意将戒指给予他人。否则,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戒指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补了法律知识后
谢有财放心的把戒指放进了口袋
但是!
戒指居然被口袋中的磁铁吸住了
小法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的体现,捡到贵重物品要记得归还失主哦!
文字:王珊、谢小平
排版:刘啸峰
原标题:《谢有财寻“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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