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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 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
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担责?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关于出租车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8时50分许,小黄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湘阴县白泥湖白湖新村路段进出道路向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小杨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小黄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小杨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下,该出租车公司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实际系小杨出资购买,保险费用及相关年检费用均由其承担。
2022年8月26日,小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510元。
法院判决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责任划分予以采信。
小黄因本次事故受伤应获得赔偿的金额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由小杨承担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由小杨承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小杨自行承担。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出租车公司与小杨系挂靠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出租车公司对小杨自行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出行也越来越方便,方式也多种多样,由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不尽相同,那么不同情形下,他们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下什么是出租车模式?这种模式下,平台运营商根据乘客的用车需求,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发出乘车订单后,出租车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如果平台运营商未从乘客支付给出租车的费用中抽成,也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一般认定平台运营商仅提供居间服务,其并非承运人,若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雇佣关系。司机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司机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因司机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在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出租车司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赔偿。
(2)承包关系。司机承包公司的出租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人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同时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出租车公司可以根据承包协议向承包人行使追偿权,责任最终应由承包人承担。
(3)挂靠关系。挂靠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经营,其营运证件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成立车辆挂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挂靠关系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21条进行了规定。
(4)租赁关系。即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交付给承租人出租车司机使用、收益,司机按约定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在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如果出租车公司存在过错,如明知出租车司机未具备驾驶资格仍向其出租车辆或者未尽到严格审查司机资料义务等。此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出租车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租车公司存在过错,出租车公司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 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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