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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航运公司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
案例警示
航运公司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
船长绝对权力是船长正确履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职责和体系在船有效运行的重要内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航运公司,对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负有管理作用。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航运公司该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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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
“船长绝对权力”实施存在问题
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
2021年3月2日约1730时,芜湖市x光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新xx”轮在台湾海峡浅滩水域装载海砂约4600吨,拟驶往江门卸载途中,在广东惠来海域自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构成水上交通一般等级事故。
上图为“新xx”轮沉没前照片
案例分析
经调查,这是一起因船长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船舶舱盖不水密、海上将有大风浪情况下冒险开航到海上装载海砂,装砂后未平舱也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船舶在遭遇大风浪天气海况发生货物移位最终导致船舶自沉的责任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船长陈XX为事故主要责任人,船舶所有人陈XX、大副陈X为事故次要责任人,南京兆x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调查发现,事故中船长陈XX在得知海面有大风浪不适合船舶航行后,对船舶所有人的开航和关闭AIS指令未予拒绝,仍然按照其指令将船舶开往台湾海峡水域装砂,并指示大副关闭AIS。同时,船长发现货舱密封胶条不完整等情况也未报告管理公司。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了船长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的“绝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管理公司也未能按照规则和体系文件要求提供船长绝对权力实施的必要协助。
规则要求
关于船长绝对权力,在SOLAS公约MSC.151(78)修正案中被描述为“船长决定权”:“第Ⅸ/1条所定义的船东、租船人、船舶经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做出或执行任何必要的决定。”
ISM规则5.2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规则解读
根据中国海事局国际海事研究ISM分委会《ISM规则理解指南》以及中国海事局编制的《SMS审核指南》要求,参考《ISM规则应用指南(第五版)》指引,为使船长能够承担其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责任,最高管理层应发布给予船长绝对权力的书面声明,保证船长在必要时得到公司的协助和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以便从旅客、船员以及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最高利益出发,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在授予船长绝对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A.443(XI)号决议的内容,以确保: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船长尤应受到国内法律、共同协议或雇用合同中适当规定的保护,包括享有上诉的权利,使其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公正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船长有权通过有关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协助。船员和旅客(如果有)必须服从船长指挥。
“船长绝对权力”实施存在问题
从国内船长绝对权力的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决议和规则对“船长绝对权力”仅仅是提出通用条款的要求,很多公司对如何确立船长绝对权力的责任存在理解上的困惑和行使上的偏差,既存在授权不足、船长不敢行使权力的情况,也存在权力使用不当的情况,权力边界不够明确:
1
部分航运公司对船长授权、放权不够,认为船长仅仅需要服从公司管理和指令即可。公司仅在SMS中包含了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声明,担心对船长绝对权力的实施可能对船东利益造成损伤,在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工作中没有真正赋予船长的绝对权力,等于剥夺了船长现场指挥决策权。
2
部分船长由于自身素质不足,对船长绝对权力行使的时机、范围、对象和内容等理解不够。或者习惯了服从公司指示,没有主动执行权力意识;或者权力执行不当,在船舶需要岸基支持甚至发生了险情事故也不报告,导致船舶处于安全风险或险情事故损失的扩大。
3
存在对船长绝对权力执行范围扩大的情况,部分公司以“船长绝对权力”为由对抗法律法规或者主管机关的行政指令,特别是在应急处置中拒绝主管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
一、对船长绝对权力要有正确理解
1.明白船长绝对权力具有法定性。
除了IMO.A443(Ⅺ)号决议和ISM规则的规定外,《海商法》等国内法规也对船长绝对权力有明确规定,因此绝对权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制度化了的职权。船长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行为的资格或能力,也意味着船长必须正确执行这一权力,否则可能构成失职、渎职,船长的绝对权力意味着负有绝对的责任和义务。
2.明确“船长绝对权力”的实施范围。
“船长绝对权力”的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仅指与船长职责相关的涉及安全与防污染事务,且“船长绝对权力”的行使,对某些权力(如弃船决定权等)来说,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或可能会面临紧急情况时才能得到保障。
3.船长绝对权力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规则要求船公司授予船长绝对权力的目的,是便于其更好地执行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履行海上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船长绝对权力”可以超越、对抗法规规定的条文。因此“船长绝对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包括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在内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要求。
4.船长绝对权力不能对抗主管机关的行政权力。
船长的影响力不仅限于其所在的特定船舶自身,还包含该船舶所在的某一特定水域范围内的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海事主管机关代表政府履行相关的海事行政权力,保证国际公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主管机关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危害社会事件或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依法对船舶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具有行政的强制性和单向性,船长必须服从执行。因此,海事主管机关的决定及指令更符合公共利益,“船长绝对权力”不能对抗主管机关的行政权力。
二、岸基对船长实施“绝对权力”的支持
在对船长绝对权力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公司要通过对船舶的安全监控、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以帮助船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污染的正确决定并有效执行:
1. 应充分尊重船长绝对权力的实施,理清监控、指导与直接干涉船长权力的区别。航运公司应尊重公约和法律法规赋予船长的责任和权力,全力支持船长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任何决定。正确理解岸基对于船舶安全管理的监控和支持的含义,不应直接插手、干涉管理,而是提供足够的资源岸基支持,创造船长绝对权力执行的良好条件。
2.保证各方均不得指令船长进行违规操作。如上述案例中,船舶所有人指示船长冒险航行,导致船长绝对权力受损,也是船舶管理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体现。船舶管理公司承担了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应得到船东的充分授权,避免船东或租船人因安全与营运的矛盾与船长绝对权力发生对抗。
3.为保证船长正确履职和正当执行“绝对权力”,需要航运公司派合格的、具有指挥能力的船长,同时要对船长加强体系培训,正如规则中要求的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1.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2.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3.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船长绝对权力的执行,与船长的指挥资格和履职能力息息相关。这也是很多公司不敢充分授权,担心船长绝对权力给公司带来利益受损的重要因素。
原标题:《案例警示丨航运公司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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