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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强院·民事审判】诉讼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原来是误会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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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3年3月
近日,一名当事人拿着西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怒气冲冲地找到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张口便问:“我从来没有申请过撤诉,为什么裁定书上说我撤诉了?”
这位当事人名叫小张,是西固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2023年初,小张以被告小王未支付合同价款为由向西固法院陈官营法庭提交了立案申请,立案人员在办理了立案登记手续后,向他开具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不知什么原因,小张在收到通知后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法院作出过任何说明,于是办案法官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当得知自己的案件是因为未交纳诉讼费才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时,小张感到十分困惑:我不是已经在诉状中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吗?法院既然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为什么连审都没审就直接让我先交诉讼费?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像小张一样有类似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因为他们都混淆了“预交诉讼费”与“诉讼费承担”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预交诉讼费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而浪费司法资源,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此时,预交诉讼费的主体是申请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即一审案件的原告、二审案件的上诉人和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而诉讼费承担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当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也会同时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所以,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无论原告是否能最终胜诉,都应提前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当然,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由于没有经过实质性审理,所以当事人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为了避免白白徒增诉讼成本,西固法院还是借本案提醒所有当事人,一定要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交纳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完
供稿:高 晶
编辑:徐 良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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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务强院·民事审判】诉讼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原来是误会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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