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执法司法创优年】擅用“明星同款”,侵权+赔偿!——南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以案释法
当你在网上浏览商品,是否会热衷于买明星同款?不少卖家为了提高店铺流量,在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明星代言图片,靠“有图有真相”来“吸睛”。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明星肖像、姓名前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肖像权、姓名权纠纷的情况不少。近日,南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起,原告周某发现,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售卖的52款商品的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未经周某授权或许可百余次使用周某93张肖像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周某同款”等字样。周某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商品由其代言,刘某借助周某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吸引大众购买该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前述商品已有多人购买并作出评价,刘某亦通过前述侵权行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刘某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释法明理,说明侵权后果,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书面致歉并当场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案中,案涉商品链接配图含有多幅周某肖像照片、标题中含有“周某同款”的文字,其中周某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周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刘某未经周某许可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执法司法创优年】擅用“明星同款”,侵权+赔偿!——南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