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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配钥匙偷朋友,“最佳损友”被判刑
俗话说
知人知面不知心
家中几次被盗
窃贼竟是自己的好友
不得不说
这个朋友真“刑”
案情回顾
2020年,曾某与刘某相识于曾某在全南县城经营的夜宵店,交往过程中,刘某了解到曾某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作息时间等信息。2021年4月,刘某以借电动车为由取得了曾某的家门钥匙并私自配了一把,于2021年6月、8月、2022年2月三次潜入曾某家中盗取现金共计9700元。
曾某因家中连续两次失窃,便安装了监控,在刘某第三次入户盗窃时,被曾某从监控中发现并报了警,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7月,公诉机关以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得到了原告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刘某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定为“入户盗窃”。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日常生活中
我们要保持警惕之心
莫因心善而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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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配钥匙偷朋友,“最佳损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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