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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被撞也要担责任
车让人
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保证了一份安全
人让车
是对交通秩序的维护
让出了一份秩序
文明之路
且行且珍惜
案情回放
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共同增强安全意识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隐患”。2021年7月6日15时55分,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子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子祁线14公里处遇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侧路口驶入子祁线,郑某驾驶车辆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驾入道口交叉区域将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武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事发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通过询问、勘查现场、调取监控等程序,并结合医院诊断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查明当事人过错责任。一方面,郑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另一方面,武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最终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
法律面前,并非“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祁县法院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注重学习道路安全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尤其在驾驶非机动车横穿道路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应当下车推行相互礼让,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心存侥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文字:罗嘉倩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非机动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被撞也要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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