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普法】物业公司向业主催缴物业费 反被业主起诉侵害名誉权?
案情简介
小明系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于2019年10月31日撤离了该小区。在物业公司撤离的时候,小明尚欠2019年2月至10月的物业费未支付。2019年12月17日,小明向物业公司的员工交纳了上述物业费1458元,物业公司亦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及发票。因物业公司在管理和交接上的疏漏,误以为小明未交纳上述物业费,物业公司遂于2022年上半年将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上述物业费及违约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在诉前调解沟通的过程中,小明称其已经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向法院速裁庭提交了收款收据的复印件。法院工作人员遂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经过核实后,告知本院小明已经交清了物业费,不用立案。2022年6月6日,小明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当庭向原告小明表达了歉意,并在庭后提交了书面道歉函。但小明依然不愿谅解。
裁判结果
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侵权是否成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等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在将起诉材料交至本院后,在本院的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起诉错误即告知本院不用立案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物业公司主观上无侵害小明名誉权的故意,且小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公司的民事诉讼行为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或产生不良影响,不能证实因物业公司的诉讼行为产生了名誉受损的后果。综上,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小明的名誉侵权,故小明起诉要求被告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物业公司自身工作存在疏漏,进而引发了本案,故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越发完善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遭遇民事侵权时,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选择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公民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值得倡导和褒扬的,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缺乏合理根据,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作者丨杨燕如
审核丨江 艳
监制丨龙 微
编辑丨晏荣东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原标题:《【以案普法】物业公司向业主催缴物业费 反被业主起诉侵害名誉权?》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