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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丨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注销 怎么办?法官释法 十五天兑现!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认定工伤后
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
用人单位主体消灭,便不用承担责任?
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01
案情回放
2020年5月王姐应聘到贡井一家食品公司上班,2020年10月25日在工作过程中从杂物间楼梯处不慎摔下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21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4月王姐的伤情被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期间,食品公司垫付了王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000余元,正当王姐逐渐恢复找食品公司商谈后续赔偿事宜时,被告知公司已关闭,且工商登记注销不复存在。这可怎么办?后续的赔偿就此泡汤?王姐心急如焚。
无奈之下,王姐将公司注销前的自然人股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02
法官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用人单位注销后,由谁承担王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本案中,王姐的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事实发生于公司注销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王姐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而食品公司注销解散时明知王姐的工伤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并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王姐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食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故王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应由食品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承担。
王姐受伤时食品公司已为王姐缴纳工伤保险费,经法官耐心向食品公司股东释法,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股东协助王姐办理手续;应由公司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由股东一次性支付王姐50000元,当庭兑现,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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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供稿:宋媛云
原标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丨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注销 怎么办?法官释法 十五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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