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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工程合同概述

时间:2024.4.20

交钥匙工程合同概述

一、交钥匙工程承包概述

某些项目的所有者有时出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不太熟悉考虑,将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竣工和保修一揽子发包给一个承包商而采用的一种简单项目管理模式。雇主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投资项目预期功能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固定最终价格(有时还有固定竣工日期的方式),与承包商订立合同。目前国内外很多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尤其是BoT模式建没的工程项日大多采用交钥匙合同方式。交钥匙承包方式的项目建设周期比首先完成设计后再施工方式的时间短,因为施工图阶段的部分设计可以与施工时间有部分搭接同步进行,后续工程的设计出图时间只要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即町。另外,由于设计和施工由一个承包商完成,设计阶段即考虑到施工的可行性,不仅相互协调比较好,而且避免了施工承包中经常遇到的设计变更对施工和项目投资的不利影响。

由于承包范围包括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各个方面,承包商往往采用联合体方式作为承包人,或实力较强的承包商接受合同后,再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发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实施。 《施工合同条件》分配风险的原则是,哪种风险在雇主和承包商间谁最有能力承担就归于哪一方的平衡分配风险原则,进而使雇主能够按较低价格签订合同,仅在实际发生特殊的非正常风险情况下,才增加进一步费用。交钥匙承包工程由于承包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承包商几乎要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此承包的合同价较高。交钥匙合同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方式承包,即不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给承包商支付的依据,也不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巾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交钥匙承包通常也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为了确保价格、时间和功能的确定性,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文件中的“雇主要求”文件对承包商实施过程的要求比较明确,给予承包商时间和机会研究所有有关资料,签订合同前雇主与承包商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进行讨论后达成的协议也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式自由地进行工作,只要最终结果满足雇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因此交钥匙合同条件中不设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雇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干预。

二、交钥匙工程合同概述

FIDIC 19xx年出版的《设汁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项目建设总承包的合同,也是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雇主,雇主的管理,承包商,设计,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竣工后试验,变更和凋整,合同价格和付款,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与职责,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共20条166款。

为了便于使用者对不同合同条件的理解和应用,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均采用20条的结构形式,而且对同时适用于各个合同间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奉章仪就与《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区别予以介绍。


第二篇: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第1版  1995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

何伯森     周可荣

刘  英     叶  永    译

张水波               校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前        言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文本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用;稍加修改,本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设计-建造”与“交钥匙”这两个术语,除都涉及承包商对设计完全负责外,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此类单方负责可能对雇主有利,但其优点可能因使雇主减弱对设计过程的控制以及更难以强加变更的要求所抵销。

    根据设计-建造合同的一般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的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并随工程进度取得期中支付。第一部分中的第13条列出了支付安排。

    本条件同样可用于“交钥匙”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此类合同常由承包商融资。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其范围要在其他合同文件中详细规定。此外,合同可对承包商提出运行工程的要求,可以进行几个月的试运行或依据“建造-运行-移交”合同运行数年。有关交钥匙合同规定的建议包含在第二部分中,并附有承包商融资的范例措词。

    FIDIC认为本条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正式的和可靠的文本。

    在“条件”的编制中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同时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在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入合同文件内。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包含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有必要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

    为便于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解释性材料和措词范例与这些条件将在特殊应用条件的编制指南中一并刊出。更详细的指导将包括在本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中,此指南将于1996年初出版。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1 合同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法律和语言

1.5 合同协议书

1.6 文件的优先次序

1.7 现场的文件

1.8 通讯联络

1.9 施工文件的提供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2 雇主

2. 1 一般义务

2. 2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3 许可、执照和批准

2.4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3  雇主代表

3.1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3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 3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4 雇主代表的指示

3.5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4  承包商

4. 1 一般义务

4. 2 履约保证

4. 3 承包商代表

4. 4 工程协调

4. 5 分包商

4.6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7 放线

4.8 质量保证

4. 9 现场数据

4. 10 影响工程实施事宜

4. 11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 12 进场路线

4. 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 14 进度计划

4. 15 进度报告

4. 16 承包商的设备

4. 17 安全措施

4. 18 环境保护

4. 19 电、水、气

4. 20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 21 现场清理

4. 22 现场治安

4. 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 24 化石

5 设计

5. 1 一般义务

5. 2 施工文件

5. 3 承包商的保证

5. 4 技术标准和规章

5.5 样品

5. 6 竣工图纸

5. 7 操作和维修手册

5. 8 承包商的错误

5. 9 专利权

6  职员与劳工

6. 1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 2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6. 3 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 4 劳动法

6. 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 7 健康与安全

6. 8 承包商的监督

6. 9 承包商的人员

6. 10 妨碍治安的行为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 1 实施方式

7. 2 运至现场

7.3 检查

7.4 检验

7. 5 拒收

7. 6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 l 工程的开工

8. 2 竣工时间

8.3 竣工时间的延长

8.4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 5 进展速度

8. 6 误期损害赔偿费

8. 7 暂时停工

8.8 暂停引起的后果

8. 9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 10 持续的暂停

8. 11 复工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9. 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10. 1 移交证书

10.2 雇主的使用

10. 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1  竣工后的检验

11.1 雇主的义务

11.2 延误的检验

11. 3 重新检验

11. 4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2  缺陷责任

12. 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3 合同期的延长

12.4 未能补救缺陷

12.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 6 进一步的检验

12.7 进入权

12.8 由承包商调查

12.9 履约证书

12.1O 未履行的义务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3. 1 合同价格

13.2 预付款

13. 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4 支付表

13. 5 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 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7 支付

13.8 延误的支付

13.9 保留金的支付

13.10 竣工报表

13. 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13.12 结清

13. 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5 外币支付的计算

13. 16立法的变更

14  变更

14.l 有权变更

14.2 价值工程

14.3 变更的程序

14. 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5 暂定金额

15  承包商的违约

15. l 通知改正

15.2  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贿赂

16  雇主的违约

16.l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2 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 4 终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和责任

17. 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 5 承包商的风险

17. 6 责任限度

18   保险

18.1 设计保险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 4 工人的保险

18.5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9. 3 承包商的责任

19.4 雇主的责任

19.5 对承包商的付款

19. 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20.1 索赔程序

2O. 2 索赔的支付

20.3 争端裁决委员会

20. 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20. 5 友好解决

20. 6 仲裁

20. 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 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 合同

定义

1. 1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 文件

  1.l.1.l“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l. 1.l.2 “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果有的话)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 1. 1.3 “投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l. 1. l. 4 “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 “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 l. 1. 6 “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l. 1.1.7 “支付计划表”指第13.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l. l. 1. 8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2 人员

  l.1.2.1 “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 2 “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 “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 4 “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人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l. l. 3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l “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 “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l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 “合同期限”指由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l.l.4 检验与竣工

  l.1.4.l “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l.l.4.2 “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l.l.4.3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l.l.4.4 “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 12.9款颁发的证书。

l.l.5 款项与支付

  l.1.5.l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书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l.l.5.2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l.l.5.3 “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l.l.5.4 “保留金”指根据第 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5.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l.1.5.8 “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 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l.l.5.9 “最终报表”指第 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l.l.6 其他定义

  1.1.6.1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l. 1. 6. 2 “变更”指根据第 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 “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l.l.6.4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 1. 6. 5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 6 “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 “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 9 “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 “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l.1.6.11 “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1.4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1.5 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优先次序

1.6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以及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

 1.7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通讯联络

  1.8 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所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一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1.9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 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布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1.12 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现章与法律

 1.13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 14  如果承包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个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完成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

   2 雇主

一般义务

  2.1 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在承何商请求和承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 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

(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以及

(b)应按照第19.6款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在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

3  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 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 2  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  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

(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雇主代表的指示

  3.4 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 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4  承包商

一般义务

  4.1 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的、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不管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履约保证

   4.2 承包商应从第三方处自费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

    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承包商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工程协调

  4.4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与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 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所作的规定为下述人员 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

(b)雇主的工人;

  以及

(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  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  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 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  或材料存放地负责。

分包商

  4.5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

(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

(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

 以及

 (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 6 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放线

  4. 7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

质量保证

  4.8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

现场数据

  4. 9 在基准日期之前在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与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以及

(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 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影响工程实施事宜  

  4.10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了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1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在收到这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进场路线

  4.12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 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 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进度计划

  4.14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第5.2款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以及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本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进度报告

     4.15 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 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

 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 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以及

(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承包商的设备

   4.16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

安全措施

  4. 17 承包商应在他的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以及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环境保护

  4.18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电、水、气

  4.19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须的仪器。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 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们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将这些费用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

现场清理

  4.21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 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 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商合同 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 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处理。雇 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 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从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

现场治安

   4.22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以及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3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为作业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化石

     4.24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而引起的延误和(或)费用,且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根据第8.3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有关费用总额,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5  设计

一般义务

  5.1 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这些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如果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未在合同中指定,则必须事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导致任 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雇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雇主代表的讨论。

施工文件

   5.2 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进行描述。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已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即提交雇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要求的期限,该期限(除非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应超过21天,开始日期以雇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商认为该文件已编制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承包商施工文件不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雇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

  以及

(c)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随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该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

承包商的保证

   5.3 如果法律上与实践上可行,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以及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技术标准和规章

   5.4  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商的建议书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雇主的要求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雇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14条着手变更。

样品

   5.5 承包商应根据第5.2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

     以及

(c)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所指定的附加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竣工图纸

   5.6  承包商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此外,承包商应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雇主代表,表明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在工程进行时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雇主代表审查。承包商应取得雇主代表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套有关“竣工图纸”的缩微胶片拷贝、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六份复制件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施工文件。在此类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操作和维修手册

   5.7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雇主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雇主能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 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O.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承包商的错误

   5.8  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些错误和工程。

专利权

   5.9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但以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是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而产生的;

(b)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使用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而引起的;

(c)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部分或全部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联合或配套使用而引起的,除非此类联合或配套使用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

  以及

(d)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的要求而必然引起的结果。

当雇主遭受到本款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诉讼或仲裁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仍未去进行谈判、应诉或参加仲裁。

    除雇主同意之外,承包商不应作出任何有损雇主利益的认可,直至承包商雇主的要求提交雇主此类合适的担保。该担保的数额应为雇主可能应负责的,且本款中的保障所适用的补偿费、损害赔偿费、手续费及诉讼费的估算额。

应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对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争辩,承包商应偿付给雇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6  职员与劳工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1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工资标准以及劳动条件

    6.2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以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3 承包商不应从为雇主或雇主代表服务的人员中为自己把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劳工。

劳动法

   6.4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雇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工作时间

   6.5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合同另有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

 或

(c)雇主代表同意的。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6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在构成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健康与安全

   6.7  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自始至终在住地和现场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坚持作出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承包商应指派在现场的一名职员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雇主代表通报任何事故详情。

承包商的监督

   6.8 只要雇主代表认为为了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应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及期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为圆满、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承包商的人员

    6.9  承包商应仅雇用(或使他人雇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轨,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或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0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劳工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安定以防止此类行为殃及邻近工程的人员和财产。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

   7.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

运至现场

   7.2  承包商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卸下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检查

     7.3  在工程进行的任何地点,雇主及雇主代表应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按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以便在现场或任何实施地点检查、审核、测量及检验任何工作。

在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即进行检查、审核、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不需要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雇主代表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检验

7.4 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后检验以外的其他检验,承包商应为此类检验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承包商应与雇主代表商定对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其他部分进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雇主代表应于24小时前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进行合同规定的检验。

若雇主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或,如果承包商以及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将不参加检验,除非雇主代表对承包商另有指示,否则,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此类检验应被视为是雇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雇主代表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若雇主代表未参加检验,他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雇主代表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

拒收

     7.5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雇主代表确认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雇主代表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雇主代表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6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9款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8.1  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此类通知应在“生效日期”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而不拖延地开始实施工程直至完工。

竣工时间

    8.2  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期限内,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应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

竣工时间的延长

    8.3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在竣工时间前或后延误工程,承包商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如果未根据第14.3款商定对竣工时间加以调整),

(b)不可抗力事件(如第19.1款所定义),

(c)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除非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条款,

(d)现场的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并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对此无法预见,

 或

(e)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准备申请延长竣工时间,他应尽快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并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引起延误事件开始之后的28天以内发出通知,同时附上合同要求的以及与此类原因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承包商应在现场或雇主代表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其延期申请所需的同期记录,以及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检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提供雇主代表要求的各类副本。

从此类延误第一天起的28天内(或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提交其延期申请的全部详细证明材料。此外,如果由于引起延误的原因持续超过7天致使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细节,他应在不超过28天(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算起)的期间内提交期中详情,并在引起延误的最后一天之后的21天内提交延期申请的全部和最终的证明材料。

  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去商定或确定应给予的预期的或追补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当确定每一延期时间时,雇主代表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修改(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4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公共当局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商,

    以及

(c)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应被视为是根据第8.3款有权获准延期的延误原因引起的。

进展速度

   8.5 若在任何时候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第4.14款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或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同时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竣工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为履行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导致雇主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误期损害赔偿费

8.6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止之间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该笔金额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

 在不排斥采用其他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损害赔偿费的总额。当根据第8.3款予以延期时,根据本款应付的款项须相应地重新计算且任何多扣部分应予返还。此类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均不得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其任何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雇主有权得到误期损害赔偿费之后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按第15.l款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一规定的合理完工时间内完工。该行动不应影响雇主按本款得到付款的权利以及按第15.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暂时停工

   8.7 雇主代表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暂停引起的后果

    8.8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雇主代表根据第8.7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以及(或)招致的费用,并且若此类延误以及(或)费用(在基准日期之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进行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有权根据第8.3款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由第17.5款所定义的承包商的风险造成的,则承包商将无权得到此类延期和支付的费用。

如果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是由于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8.7款规定的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此类损蚀、缺陷或损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9 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制造或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承包商根据雇主代表的指示已将这些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以及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

 如果承包商要求的话,雇主应随后接管对此类暂停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保护、保管、保障以及保险的责任。暂停的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此转移给雇主。

持续的暂停

   8.10 如果第8.7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未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暂停影响到的工程部分视为第14条所述的删减。若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终止其受雇。

复工

   8.11 在收到继续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雇主代表后与雇主代表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

 如果雇主根据第8.9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

    9  竣工检验

承包商的义务

9.1 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及第5.7款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条和第74款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雇主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代表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雇主代表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以及雇主提交一份有关所有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延误的检验

    9.2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可自己着手进行此类检验。雇主代表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之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重新检验

9.3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适用,且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9.4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15条规定相同的补偿;

    或

 (c)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合同价格应按雇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予以减少(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随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他的其他义务继续工作。

    1O  雇主的接收

移交证书

   10.1 除第9.4款所述情况外,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并已通过了竣工检验,且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如果工程分为区段时,承包商应有权为每一区段申请移交证书。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雇主代表发出申请移交证书的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某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期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除外)的日期及通过竣工检验的日期;

 或

(b)驳回申请,提出他的理由并说明为使移交证书得已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承包商随后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雇主代表既未颁发移交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

雇主的使用

10.2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雇主代表已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已颁发了移交证书,对于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完成该工程(以及组成区段的一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此类价值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予以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6款规定

 的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对上述限额构成影响。

 如果在移交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当承包商要求时,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以及

(c)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

雇主代表在为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去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3 如果由于雇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该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雇主代表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予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

    11  竣工后的检验

雇主的义务

     11.1 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的检验,本款将适用。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工、材料、电、燃料和水,并应根据由承包商按照第5.7款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的检验。

竣工后的检验应于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在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在该日期后将进行竣工后的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若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并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应由雇主与承包商整理和鉴定。在评价此类结果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对竣工后的检验结果造成的影响(此类影响是可合理看出的)考虑在内。

延误的检验

    11.2  若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的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如果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的检验末能在合同期(或由雇主与承包商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所造成的,则工程或此类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重新检验

    11.3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的检验。若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1.4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的检验,

(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损害赔偿费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

 以及

(c)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

 则,工程或该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而承包商随后建议对之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时雇主才希望进行此类调整或修正。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在雇主代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的检验。然而,若雇主代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发出任何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此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因雇主无故拖延允许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工程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应将此类延误导致的附加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支付给承包商。

   12  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1  为在合同期满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完成至该日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以及

(b)按照雇主或雇主代表可能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代表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2 如果第12.l款(b)段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情况引起,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

(a)工程的设计,

(b)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就调整合同价格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第14.3款将适用于此类工作。

合同期的延长

   12.3 工程移交后,合同期可延长一个时间段,其长度相当于工程或任何区段或工程设备项目因某种缺陷或损害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时间长度的总和。但合同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当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或工程设备的安装或材料的投入使用根据第8.7款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本应交付、安装和移交之日3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未能补救缺陷

12·4 若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规定在该回或到该口修补缺陷或损害,并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未能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此类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第 12.2款(a)段、(b)段或(c)段所注明原因引起的,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雇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

(b)要求雇主代表确定与证明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

     或

(c)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工程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此时第15.1款将不再适用。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5 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代表或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进一步的检验

    12.6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雇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或竣工后的检验(或二者)。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此类检验应按第 9条或第11条(视情况而定)中的规定进行。

进入权

    12.7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进入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负责工程运行的机构所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

由承包商调查

    12.8  如果雇主代表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中。

履约证书

    12.9  只有在雇主代表签发了履约证书并送交承包商,说明承包商已履行其义务且使雇主代表满意的日期之后,合同才能被认为业已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雇主代表在合同期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复了任何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未履行的义务

12.10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及雇主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效。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13.1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

(a)工程的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b)合同价格不应按劳务、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c)承包商应支付他在合同中的义务引起的所有关税和税收,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 13.16款的规定除外);

(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工程量,并不得被视为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以及

(e)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仅应用于此类资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支付,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第二部分中的规定进行。

预付款

   13.2 雇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此类预付款总额及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以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雇主呈交了第4.2款所述的履约保证以及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其格式与银行须经雇主认可)之后,雇主代表应对首次分期预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偿还预付款之前,此银行保函应一直有效,但该银行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 销而降抵。

 该预付款应在雇主代表依照本条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减扣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书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减扣应开始于期中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超过合同价格(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

  以及

(b)该减扣以预付款的币种及其比例,按全部预付款偿还前所有各份期中支付证书中数额的25%的分期偿还率进行(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

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按第15条、第16条或第19条(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当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3 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式六份的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根据第4.15款有关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当项目,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当月末已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实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包含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g)段中所列项目);

(b)根据第13.16款,由于立法变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其减扣直至由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根据第13.2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根据第13.5款,为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f)根据合同(包括第20条的规定),但第8. 6款除外,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额和减扣额;

   以及

(g)对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支付表

  13.4 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应被用于确定第13.3款(a)段所述的合同价值;

(b)第13.5款将不适用;

   以及

(c)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上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雇主代表应有权修正此表。该修正应按第3.5款的规定进行,并应仅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情况。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5 若本款适用,则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i)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以及(ii)当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的一项扣除款额。雇主代表应根据以下规定来决定每笔预支款额和扣除款额:

(a)如果雇主代表认为已作到下列各点,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预支款额:

   (i)工程设备与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ii)工程设备已运至现场,在现场妥善存放并采取了恰当的防止损失、损坏或损蚀的措施;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对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要求订单、收据和使用所作记录进行保存,且此类记录可随时供房主代表检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购买工程设备与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证明该费用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以及

    (v)工程设备与材料均属投标书附录中所列之内容;

(b)在雇主代表审查完上述(a)段中所列文件并参照了由其确定并认为恰当的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之后,他将确定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费用,由其证明的预支款额为该费用的80 %;

(c)有关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扣除款额应为上文(b)段中雇主代表为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所证明的预支款额;

     以及

(d)此类预支款额与扣除款额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应由雇主代表按下述方式确定:

   (i)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有关各项已构成永久工程之后最终应支付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以及

  (ii)对于每笔扣除的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业已证明的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预支款额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6 在雇主收到并批准根据第4.2款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雇主代表才为期中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或予以支付。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同时将一副本颁发给承包商。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没有任何应付款额,则他应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雇主代表没有义务按本款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而扣发:

a)缺陷: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修正或重置费用应由雇主代表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b)对申请款项中的某部分(仅为部分)有争议:此情况下,应为无争议的部分颁发一支付证书。

 雇主代表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恰当地改正或修正。

支付

     13.7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

(a)雇主应从雇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以及

(b)雇主应从颁发最终支付证书起56天内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的款项应从合同中列明的支付国汇入承包商指定的一家银行帐户。当使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时,承包商应为每种货币分别指定银行帐户,雇主应按此指定帐户相应付款。

延误的支付

  13.8 如果根据第13. 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不需正式通知,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保留金的支付

    13.9  当雇主代表已颁发了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并且工程通过了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时,则雇主代表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工程按区段移交,则在颁发了某一区段的移交证书且该区段通过所有检验之后,应退还的保留金在前一半保留金中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书附录中的该区段价值所占的百分数。

当合同期期满时,雇主代表应开据证书将保留金的另一半支付给承包商。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11条或第12条,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雇主代表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竣工报表

    13.10 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84天之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的款项,

  以及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款额。

估算款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雇主代表应根据第13.6款开具支付证书。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13.11 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以及

(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的款项。

如果雇主代表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雇主代表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雇主代表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无争议部分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给承包商。存在的争议可根据第20条随后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给雇主代表)。

结清

13.12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最终证书中的支付款项得到支付以及第4.2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3 根据第13.11款和13.12款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之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交承包商),说明:

(a)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以及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除第8.6款外)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3.11款和第13.12款申请最终支付证书,雇主代表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的期限内提出此类申请,雇主代表应就其认为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4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13.10款中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

外币支付的计算

   13.15 如果合同价格仅用当地币表示,但某些款项需用另一种货币支付时,则支付当地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项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本注明汇率,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之汇率。

立法的变更

   13.16 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由于工程所在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包括影响承包商履行其义务的货币限制。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4  变更

有权变更

   14.1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商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费在内应得到补偿。

除非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如果施工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

价值工程

14.2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雇主来说能提高竣工的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其带来其他利益,则承包商可在任何时候向雇主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4.3款所列的条目中。

变更的程序

    14.3 如果雇主代表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

 则承包商应尽快提交:

(a)拟定的设计和(或)将要实施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 4.14款承包商对进度计划作出任何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书。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建议书后,雇主代表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他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以及支付表。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据第14.2款所呈交的建议书(如果适用的话)。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4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按上述规定业已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则在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应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承包商与雇主代表(或者,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代表)应考虑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与预期的货币比例,且不受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的限制。

暂定金额

   14.5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雇主代表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支付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雇主代表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雇主代表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第14.3款估价;

(b)由承包商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为此由雇主代表支付以下款项:

 (i)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

  以及

 (ii)根据投标书附录的规定,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以包括其他费用,收费和利润。

    当雇主代表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5  承包商的违约

通知改正

    15.1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

终止

15.2 如果承包商

     (a)未能遵守根据第15.l款发出的通知,

     (b)放弃或否认合同,

     (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按第8.1款开工,

        (ii)按第8条实施工程,

         或

        (iii)表明在工程设计中运用足够的设计能力以使 工程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d)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e)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发出的通知,

      或

    (f)未经所要求的许可擅自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则雇主可根据合同,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将其逐出现场。承包商应随后将全部他自己编制的或别人为其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雇主代表,但承包商并不被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赋予雇主及雇主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亦不受影响。

     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由自己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双方共同)完成工程。雇主或此类其他承包商可为完成该工程使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在竣工时,或在雇主代表认为适当的较早日期,雇主代表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及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不得拖延。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3 在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后,雇主代表应将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尽快确定并通知承包商。

终止后的支付

   15.4 在雇主根据第15.2款的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雇主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的款额。

雇主在考虑根据第15.3款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有时)。如果没有出现超支费用,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

贿赂

15.5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商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

(a)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或

(b)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根据合同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将其逐出现场。此类终止和驱逐可视为按第15.2款作出的,本条所有规定均适用。

   16  雇主的违约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1 除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之外,如果雇主在第 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21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并且未说明承包商无权得到该款额的理由,则承包商可在提前7天以上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交给雇主代表)后,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此行动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3.8款得到支付和根据第16.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承包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后,雇主随即支付了应付的款额(包括第13.8款规定的付款),若此时承包商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即失去在第16.2款中涉及上述延误支付所享有的权利,并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

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将该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所得的总的数额,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终止

    16.2 如果雇主

(a)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未能接雇主代表开具的任何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雇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

(b)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止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雇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c)一直未履行合同中雇主的义务,

 或

(d)未经承包商的同意转让合同,

或者如果第8.1款所述的持续的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副本送交雇主代表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通知在发出14天后生效。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3 在根据第 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后,承包商应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雇主代表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商已实施的其他部分工程,

       以及

(d)撤离现场上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工从现场遣返。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终止时的支付

     16.4 根据第16.2款终止后,雇主应退还履约保证,并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19.6款计算和开具的款额,同时加上因终止合同承包商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的损失)的款项。

    17  风险和责任

保障

     17.1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代表、他们的承包商、代理人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包括承包商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这些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伤亡、生病、病疫或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包括随后造成的失去使用价值)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商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2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雇主代表为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日 期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该区段或部分 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

承包商应负责照管在合同期满之前被要求完成的任何扫尾工作,直至雇主代表书面确认此类扫尾工作业已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而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则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对在颁发移交证书日期后由其作业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雇主的风险

     17.3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占用或使用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以及

(g)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4 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雇主的风险通知给雇主代表。如果雇主的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雇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雇主代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

 第3.5款同意或确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有关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同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的风险

   17.5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17.3款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责任限度

    17.6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不(作为保障或由于违约或侵权等)向雇主负责赔偿雇主可能遭受的且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损失或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任何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特殊的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格。但本款不应减少承包商:

(a)第 4.19款、4.20款、5.9款、8.6款及11.4款所规定的责任,

(b)在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中明文规定的更大的责任,

(c)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或者

(d)由于他的行为或遗漏所导致的责任,而这种行为或遗漏是有悖于

  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相似情况下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勤勉规则。

    18  保险

设计保险

    18.1 承包商应为其由于工程设计中的专业疏忽而导致的责任投保专业保障险。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尽力保持此项专业保障险在整个责任期间完全有效。如果在延长、重续或恢复该保险时遇到困难(如有时),承包商应合理地通知雇主。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2 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若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能使雇主和承包商从根据第18.5款(a)段规定承包商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如果由于颁发移交证书前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作业)时导致了承包商应负责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之日期。

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的(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苦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3 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第18.2款规定的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第18.4款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办理第三方保险。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工人的保险

   18.4 承包商应为由于承包商或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保险,使之保持有效,并能使雇主及雇主代表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有关保险的总的要求

   18.5  每份保险单应与合同生效日期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总条件保持一致,且此总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交:

(a)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

   以及

(b)第18.2款及第18.3款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

 承包商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提交给雇主。在向雇主提交此类保除证明、保险单及收据的同时,承包商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承保人办理承包商负责的全部保险。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类型进行赔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承包商(及雇主,若适当时)应遵守每份保障单规定的条件。没有雇主的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变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雇主满意的证明、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则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雇主可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付应交的保险费。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笔费用,并可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本条之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相应负担。

        1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1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雇主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9.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雇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承包商的责任

    19.3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雇主代表,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雇主的责任

    19.4 如果雇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雇主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雇主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雇主代表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雇主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对承包商的付款

  19.5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19.3款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第3.5款的规定由雇主代表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19.6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雇主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第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合同,雇主代表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雇主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雇主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之费用);

      以及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的遣返回国的合理费用;

并按第13条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19.7 如果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9.6款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索赔程序

    20.1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准备索赔任何附加款项,他应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于引起索赔的事件开始后的28天内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在雇主代表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所需的同期记录。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事先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雇主代表提供复印件(如果雇主代表指示的话)。

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送交雇主代表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索赔的依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报告。随后,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说明累计索赔款额及任何进一步的细节。在向雇主代表送交临时报告后,承包商还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报告。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规定,他则无权得到追加付款。

索赔的支付

20.2 承包商应有权将雇主代表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任何期中支付证书。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额,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款。

争端裁决委员会

    20.3 如果合同双方事先未协商选定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一位或数位成员并在合同中指明的话,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内,共同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该争端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成员组成,成员的数目可为一名或三名,具体情况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协商任命。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总条件应:

 (a)编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范例亲款;

 (b)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整个被任命期间独立于合同的任何一方;

 (c)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行为公正,并遵守合同;

    以及

 (d)包括合同双方(相互及对争端裁决委开幕员会)做出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其违背所接受任命的职责或合同承担责任;合同双方应保证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与所裁决的索赔无关。

关于争端裁决委员会(包括每位成员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向其征求建议的任何专业人员)报酬的支付条件,应由雇主、承包商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协商上述任命总条件时共同商章。

如果存在分歧,则每位成员的报酬应但括:合理开支的补偿费、参照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行政与财务规章为仲裁人随时确定的计日

酬金而确定的计日酬金,以及相当于此计日酬金三倍的每公历月的聘任费。

雇主和承包商应按上述报酬支付条件各支付争端裁决委员会酬金的一半。如果在任何时候一方未能支付他应付的那部分酬金,则另一方有权代表违约方付款,并从违约方收回此笔款项。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只有在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在第13.3款提及的结清即将生效时,或在合同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时间,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期即告期满。

如果在任何时候,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对上述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委任,他们可任命一合格人选替代(或备有人选替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或所有成员。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某一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时,对上述合格人选的委任即告生效。如果某一成员拒绝或不能尽其职责,而又没有替代人选替他行使职责,则对该成员的替代应以对其提名的相同方式进行。

如果下列条件中有任一条件适用,即:

(a)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28天内就由一人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b)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为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提名一位可接受的人选,

(c)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就第三位成员(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或

(d)合同双方在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某一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职之日后的28天内,未能就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替代人选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则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应在与合同双方适当协商后,提名此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且该提名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决定性的。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20.4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包括对雇主代表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的签发或信价的任何争端,此类争端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供其裁定,并将一副本送交另一方。争端的提交应说明是根据本款做出的。合同双方应立即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进行裁决可能要求的所有资料、现场通道和适当设施。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述提交的争端事宜后56天内作为专家组而非作为仲裁人将其决定通知合同双  方。该通知中应包括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应声明该通知是根据本款发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拒绝或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以应有的努力继续实施工程,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的每项决定,除非此类决定按下文规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得以修改。

如果双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则他可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的第28天或在此之前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提交的争端事宜的第56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其决定,那么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在上述56天期满之后第28天或之前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发出的,且该通知应指明争端事宜及不满的理由。除非发出此类通知,否则上述仲裁不能开始,但按第20.7款和第20. 8款的规定提交的仲裁除外。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已将其对争端所作出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中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第28天或在此之前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雇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20.5  按第20.4款规定已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该争端。规定,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即使双方未曾作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仲裁

     20.6  任何争端在下述情况下,

 (a)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如有时)按第20.4款规定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以及

 (b)未能友好解决,

   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提名仲裁人或实施仲裁规则的机构(除非已指定)、仲裁人的数量、进行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地点均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决定。

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向其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与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7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20 4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对争端裁决委员会不满的通知,且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如有时)已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合同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则合同另一方在不损害其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将此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第20.6款中规定的仲裁。在此情况下,第20.4款和第20.5款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及其替代人员的任命已到期时,则第20.4款中所提及的任何争端应根据第20.6款通过仲裁最终解决。第20. 4款和第20.5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此情况。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

(第1版 1995年)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目     录

引言

l  合同

2  雇主

3  雇主代表

4  承包商

5  设计

6  职员与劳工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9  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11  竣工后的检验

12  缺陷责任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  变更

15  承包商的违约

16  雇主的违约

17  风险和责任

18  保险

19  不可抗力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附件  保函格式


引    言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文本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用,稍加修改,本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根据设计-建造合同的一般安排,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可能包括规划设计(包含土木、机械、电气等)以及建造工程的组合;期中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交钥匙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此类合同常由承包商融资。

    FIDIC认为,本条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的正式的和可靠的版本。

    在“条件”的编制过程中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同时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在合同的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入合同文件内。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编制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有必要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是基于以下各点编制的:

    (i)随工程进度进行期中支付,承包商融资合同的范例措词在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如果第一部分中的措词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该条款可参照在投标书附录中包括的资料,这些资料由雇主事先规定或由投标人写入;

    (iii)如果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涉及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合同时,则编写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第一部分没有包含用户的要求时(在第二部分中)编写附加条文更为方便;

          或

      (b)如果(a)的建议被认为不适用时,条款应包含被认为最广泛应用的那些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采用(a)段,第一部分所包含的某些规定不应被视为用于某些最为常见合同的推荐规定。应由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为每一份单独的招标文件编写合同条件。

    下述指南旨在协助第二部分的编写者,它给出了各类适用的条款供编写者选择。尽可能地包含范例措词(用斜体字表示),但在某些情况下仅给出了某种提示要点。在编写任何范例措词之前,必须核实以保证它完全适用于特定的情况,否则,应对之修改。当对范例措词进行修改时,以及在所有其他修改和增加的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第一部分产生歧义,或在第二部分条款之间产生歧义。

    FIDIC已出版了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得到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1994年出版了第二版。该文件旨在协助雇主接受符合基本条件的、可靠的、有竞争力的投标。FIDIC也准备出版一本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

特殊应用条件的编制

第1条  合同

    招标文件应由恰当的、合格的工程师代表雇主编制,这些工程师应熟悉雇主的要求以及有关工程的技术事项。颁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应包括合同条件、雇主的要求以及需由投标人填写的投标书和资料表。此外,每一位投标人应收到第4.9款中有关的数据以及投标人须知。在投标人须知中,应告诉投标人雇主希望他们在其建议书中应包括的任何事宜,但这些均不构成关于工程的雇主的要求的一部分。当雇主接受了投标书时,合同(随后将生效)包含上述建议书以及完成的资料表。

    雇主的要求应详细说明竣工工程的特殊要求,包括质量和工作范围以及可能要求承包商培训人员和(或)提供某些物品(例如消耗品),它们可被列入资料表中。下列某些或全部条款提及的事宜可被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

    1.9  施工文件的复制份数(以及所要求的范围)

    4.4  现场的其他承包商(以及其他人员)

    4. 7  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及参考标高

    4. 14  任何规定的递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4. 18  环境方面的限制

    4. 19  现场可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

    4. 20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5. 1  对设计人员标准的要求

    5.2  施工文件的范围、提交的程序和施工前审核

    5. 4  技术标准和建筑规章

    5.5  样品的范围、提交的程序和施工前审核

    5.6  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工程记录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6.6  为雇主的人员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设施

    7.1  实施方式

    7.4  制造期间和(或)施工期间的检验

    9.1  竣工检验

    11. 1  竣工后的检验

    14.5  暂定金额

    投标书附录应依据本文件中的范例格式由雇主编制,并按雇主的要求填入相关内容。雇主也可以期望从投标人处得到他要求的资料,并可在资料表中包含问题清单。

    投标人须知可能需要规定有关填写投标书附录和(或)资料表的要求,以及(或)规定投标人应包括在其投标书中的其他资料的范围。下列某些或全部条款提及的事宜可被包括在投标人须知中:

    4.3  承包商的代表(姓名和简历)

    4.8  质量保证体系

    4. 14  进度计划体系(前导网络技术)

    7. 4  制造期间和(或)施工期间的检验

    9.1  竣工检验

    11.1  竣工后的检验

    18  保险

    20  争端的解决

    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配件和设备(f.f.e),其范围应在雇主的要求中予以确定。应对详尽的要求给予充分考虑,例如,工程装备的齐全程度、运行的准备情况,在规定的由雇主运行的期间内提供的备件和消耗品。此外,承包商可能被要求对工程进行运行,或为几个月的试车期,或按照一份“建造—运行—移交”合同运行数年。

    可以理解,面对很大范围的竞争,投标人常常不愿意花费巨额开支进行投标设计的准备。当编制投标人须知时,应给出细节范围的设想,以便要求投标人现实地进行准备,并将之包含在他们的建议书中。如果投标人为了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必须承担研究工作或进行概念性的设计工作,则应考虑给予投标人某些报酬。

第1.1款 定义

    可能需要修改某些定义,例如:

    1.1.3.l 基准日期可被定义为一特定的日历日期

    1.l.3.5  为了修补缺陷,可能需要一年以上的期限

    1.1.5.2  不同的货币可能被要求作为合同的当地币

    1.1.5.3 可能不接受用某种外币支付

    1.1.6.11  跨边界现场的所有部分可能不位于同一国家

第1.5  款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的格式应作为第二部分的附件被包含在招标文件中。如果招标谈判拖延很长时间,协议书包括合同价格和(或)在第1.1.3款中所定义的日期的详尽说明可能是合理的。合同各方应查明法律是否要求签订一份协议书。

   

第1.6款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在合同文件之间随后发现矛盾的情况下,优先次序通常是需要的。如果没有说明优先次序,本款可改写为:

    范例

    取消第1.6款原文并代之以:

    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法律决定优先次序。当雇主代表认为有必要对此类含糊及歧义加以解释时,他有权就此发布任何指示。

第1.10款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如果对于(例如)计算机软件某些特定内容的全部权利均被转让给雇主,可能需要增加一些规定。此类规定的措词应考虑到适用的法律。

第1.14款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对于一项大型交钥匙合同,可能需对联营体的详细要求加以规定。例如,每个成员提交一份母公司的保函也许是适宜的。在合同生效前适用的要求应被包含在投标人须知中。雇主希望在早先的阶段指定联营体的负责方,这样既可提供一种单一的接触并且不希望卷入联营体成员的争执中。雇主应仔细审查联营体的协议书,且此类协议书可能需要经过项目融资机构批准。涉及适用的法律可能给予联营体特定法人资格的问题时,可能有必要审查本款的作用。

  附加条款  需保密的细节

    如需要保密,可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承包商应把合同细节视为保密事项,但为履行他的义务,所需的情况除外没有雇主事先的书面同意(该同意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商不得在任何专业或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地方发表或允许他人发表或披露合同的任何细节。

第2条  雇主

第2.2款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及早进入现场以便进行测量和地表下的勘探,对承包商来说可能是很重要的。如果不论早期还是随后均未能给予独享的进入权,则在雇主的要求中应给出详细说明。

    第3条  雇主代表

第3.1款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任何要求雇主的进行批准均应在第二部分中注明。

    范例

    雇主代表在按照下列合同条件的条款采取行动之前,必须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

    (a)条款——(填入编号;如果不需要全部批准,说明需批准的行动)

    (b)条款——(填入编号;如果不需要全部批准,说明需批准的行动)

    这些条目可按需要增加或减少。如果需要得到雇主批准的这一义务仅适用于超过某些限制(资金或其他方面)时,范例措词应改变。

附加条款 管理会议

    范例条款

    无论雇主代表或承包商代表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每一次会议的工作应该是检查下一步工作的预先安排,并根据本款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雇主代表应对管理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向与会者和雇主提供会议记录的副本。各方对任何将采取的行动所负的责任应包括在此类记录中,并当未按合同达成一致时,由雇主代表作出决定。

    对于那些未来很可能发生并会危害工作、增加合同价格以及延误工程实施的特殊的事件或情况,承包商代表应尽早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对未来事件或情况的预计影响的评价报告以及(或)按第14.3款递交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地递交此类评价报告以及(或)建议书。承包商代表应与雇主代表合作,提出减轻任何此类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各种建议,并执行雇主代表的指示。

    第4条  承包商

第4.1款  一般义务

    承包商需对雇主的要求中包括的设计准则以及计算书(如有时)进行校核。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为了(例如)证实项目的可行性,有必要编制一份设计大纲。对投标人应说明此类设计是一项建议或是一项要求。可能有必要对投标书中的第二句进行修改,以使投标人不仅要校核雇主的设计,而且要对设计负全部责任。可以采用的另一种方式是,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从开工日期起)以便承包商校对此类设计,此后,承包商应承担设计的全部责任,经允许者除外。

第4.2款  履约保证

    可接受的履约保证的格式应包含在招标文件之内,并作为第二部分的附件。范例格式附于该文件之后,作为附件A及附件B。在特定的情况下,破产担保作为替代形式也可视为是合适的。这些范例格式和条款的措词可能需要修改,以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

    范例

    在第4.2款的第二句之后,加入:

    如果履约保证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a)工程所在国境内的银行颁发,或(b)雇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直接颁发。如果履约保证不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在工程所在国注册的或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提供。

    对于交钥匙合同,也可要求承包商提供没有规定数额或货币种类的履约担保,以保证工程按期圆满竣工。

第4.3款  承包商代表

    如果在提交投标书时承包商代表已确定,承包商的建议书可包括代表的姓名。然而,投标人可能希望提出替代人选,尤其是在合同的授予很可能被推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款)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代表应能流利使用某种语言时,可增加下列句子之一:

    范例

    在第4.3款末,增加:

    如果承包商代表或此类人员不能流利地使用(填入语言名称),承包商应派一名胜任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

第4.4款  工程协调

    如果雇主知道关于其他承包商在场的特殊需求,应将详细情况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如果工作分为几个独立的合同,在雇主的要求中写明承包商应负责协调他与其他承包商的工作可能是适宜的。如果承包商有责任协调与其他承包商的工作,则他应被赋予某些有效地实施该项工作的权力。并且他还需预先知道他将在何时与何人协调什么工作。

第4.5款  分包商

    第一部分的措词包含了通常应用的条件。若很少(或根本不)需要同意的话,从(a)到(d)的一些(或全部)段落可以删除,或在第二部分中改为;

    范例

    对于分包合同额小于注明的数额,或为合同价的0.01%的此类非重要事宜,不需得到事先同意。

    也可增加一个句子,强调需要同意的程度:

    范例

    对于下列材料,供应商应取得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填入详细情况:如加工件或预制件)

第4.6款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如果要求承包商转让他对分包商的履约缺陷进行索赔的后续权力,在转让条款中赋予承包商要求雇主去代表承包商进行此类索赔的权力可能是适宜的。

第4.8款  质量保证

    第一部分的措词按照合同(在第二部分为雇主的要求或承包商的建议书)规定的详情加入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果不使用此类体系,本款可被删除。

第4.11款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的条件

  对于大型的地表以下的工程而言,地表以下条件的风险分担应为编制招标文件时考虑一个因素。如果该风险是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条款可作如下修正:

    范例

  删除第 4.11款(b)段,并代之为:

  (b)因此类条件所增加的费用,百分之__(__%)应加入合同价格(此类费用的百  分之__差额应由承包商承担)。

第4.14款  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措词规定进度计划采用前导网络技术,该网络技术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可能是不合适的。例如,对于隧道更适用于线性计划(时间链图表)。因此,可能有必要考虑修正本款,且(或)规定详细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要求。

第4.16款  承包商的设备

  如果承包商不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例如按照第4.20款)。如果要求将承包商的设备归属雇主,在保证与适用的法律相一致的前提下,可增加进一步的段落:

    范例

  在第4.16款末,增加如下段落:

    承包商(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承包商的设备,自到达工地起就应视为雇主的财产。将此类财产归属雇主,不应:

    (a)影响雇主的责任或义务,

    (b)损害承包商为工程之目的全权使用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权利,

      或

    (c)影响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此类承包商的设备进行操作与维护的责任。

    自承包商被授权从现场撤离其设备,或是雇主代表为工程签发移交证书时(以最先发生者为准),均应认为每件设备的所有权重新归承包商所有。

第4.17款  安全措施

    如果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共同占用现场,要求其提供某些所列项目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

第4.19款  电、水、气

    如果某些服务设施可供承包商使用,则在雇主的要求中应给出细节,包括位置和价格。

第4.20款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若本款适用,在雇主的要求中应描述雇主将要提供和(或)操作的每项设备和材料,并应规定所有必要的细节。对于某些类型的设施,可能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明确诸如责任和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第4.22款  现场治安

    如果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共同占有现场,由其负责现场的治安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

第5条  设计

第52款  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包括由承包商提交给雇主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查的全部图纸。对此类文件所要求的范围以及提交并审查此类文件的程序可能需要在雇主的要求中加以说明。考虑到审阅不同种类图纸的所需时间不尽相同,和(或)在设计一建造过程中的某一特定阶段可能提交许多文件,因此,确定不同的“审阅期限”可能是适宜的。

    如果雇主代表采用全面批准程序,则应在雇主的要求中加以说明。并应全面考虑批准的延误所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等方面的问题。本款可改为:

    范例

    在第5.2款中,删去(a)段,并代之以:

    (a)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对某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相应施工文件的批准之前,不得开工。

第5.9款  专利权

    如果在工程中承包商使用了由他人以前提供给雇主的设计,则可能需要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雇主对专利权的保证

    如果由于承包商根据第5.9款负责保障雇主之外的任何事宜引起承包商侵犯(或声称其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则雇主应保障承包商免受因此可能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

    当承包商遭受到本款中的任何索赔时,他应立即通知雇主。雇主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该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承包商不得做出可能有损于雇主的任何承诺,除非雇主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未去谈判或应诉。在雇主要求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协助雇主辩驳上述任何索赔或为有关行为争辩,并由雇主偿还承包商为此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

第6条  职员与劳工

第6.5款  工作时间

    如果雇主不希望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工作时间或将工作时间限制在投标人指定的时间内(例如,为了计划安排雇主代表的监督),则可删去本款。

第6.6款  为职员与劳工提供设施

     如果雇主将提供某些膳宿,其义务应予以规定。

第6.8款  承包商的监督

    若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1款的规定)或如果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的监督职员应能流利地使用某种语言的话,可增加下列句子。

  范例

  在第6.8款末,增加:

    承包商的监督职员中应有合理比例的人员具备使用(填入语言名称)工作的能力,或承包商应有足够数量的胜任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

   

    附加条款

    为了考虑现场的环境与位置,可能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款:

    范例条款

    外国职员与劳工

    承包商可为实施工程引进所需的职员、技工和一般劳工。承包商必须保证所有此类职员和工人具有所需的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承包商应负责其为合同目的或与合同有关事宜所招聘以及雇用的所有人员返回他们的招聘地或户籍所在地。承包商应对即将返回的人员负责,直到他们已离开现场。若此类人员为从上程所在国以外招聘的外国国民,则应直至他们离开该国为止。

    范例条款

    消灭病虫害的措施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雇用于现场的所有科员与劳工免受病虫害侵袭,并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危害。承包商应向职员与劳工提供预防疟疾的适用药品,还须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水池污浊。承包商应遵守当地卫生当局的所有规章并安排使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建于现场的所有房屋进行彻底喷洒;此类处理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或按卫生当局的要求进行。

    范例条款

    传染病

    当发生任何传染性疾病时,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所在国政府,或当地医疗式卫生当局为处理及消灭此类传染性流行病所制定的有关规章、指令和要求。

    范例条款

    死者的殡葬

    承包商应做出所有必要安排,将死于工程所在国的外国雇员或其家庭成员送至殡葬地点。承包商还应按照当地规章的要求,负责对在受雇于工程期间可能死亡的任何其当地雇员的殡葬事宜做出安排。

    范例条款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商除根据当地法令、条例、政府规章以及暂行命令之外,不得进口、销售、给予、易货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人、职员或劳工进口、销售、赠与、易货交换或转让上述任何禁品。

    范例条款

    武器与弹药

    承包商不得给予、易货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种类的武器和弹药给任何人,也不得允许或容忍上述作法。

    范例条款

    节假日与宗教习惯

    承包商在处理其职员与劳工的一切事务中,应对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宗教习惯和(或)其他习俗予以适当考虑。

第7条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附加条款

    如果某一机构为合同提供资金,而该机构的规定或政策要求对其资金的使用加以限制,则可增加进一步的条款。

    范例条款

    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生产地均应位于(填入颁布的采购指南名称)规定的合格的来源国。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承运人运输。但若雇主代表考虑这样做可能费用过高或导致延误,则他可书面指示使用其他承运人。担保、保险和银行服务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保险人和银行提供。

第8条  开工、延误和暂停

第8.2款  竣工时间

    若工程按阶段移交,则此类阶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为区段。

第8.6款  误期损害赔偿费

    根据许多法律体系,此类预先规定的赔偿费必须为在延误情况下雇主可能遭受损失的合理预估额。如果合同价格是以一种以上货币的金额数值报价的话,最好规定此类损害赔偿费(每日)按适用于每一笔此类数额的百分比扣除。如果合同价格是以当地货币表示,每日损害赔偿费可规定为一百分数或为此当地货币的一个数值。然而,除非所有支付均以当地货币进行,否则,应对支付币种加以规定。

附加条款

    如果认为包括一条提前完工的规定是适当的,可增加下列条款之一:

    范例条款

    如果承包商在竣工时间之前完成工程或区段(如有时),则雇主应根据相关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与第8.2款规定的相应时间之间的天数,支付承包商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每公历日的相应金额,作为提前完工的奖金。

      范例条款

      为使雇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使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雇主的要求”中应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奖金需实施的工作细节以及奖金总额。为了计算每笔奖,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不得以本条件允许延期为由,对区段的竣工时间给予调整。

  第9条  竣工检验

  第9.1款  承包商的义务

      “雇主的要求”中应说明在移交前为证明完工雇主所要求的检验。在“承包商的建议书”中将详细的安排、测试仪器等包括进去也可能是适宜的。如果工程是按阶段检验和移交的,则检验要求应必须考虑到工程的未完成部分。

第10条  雇主的接收

第10.1款  移交证书

    如果工程是按阶段移交的,则这些阶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为区段。建议准确地说明其地理位置,且附录应包括一表格,以便说明有关保留金返还、竣工时间以及误期损害赔偿费等事宜(该表格已在范例投标书附录中列出)。

第11条  竣工后的检验

第11.1款  雇主的义务

    “雇主的要求”中应说明为证实工程移交后完全符合雇主要求的性能所需的检验。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此类检验可能极难规定清楚,尽管这些检验对工程最后的成功至关重要。除了工程所包括的有关内容外,“承包商的建议书”中还应包括详细的安排以及(或)规定任何所需的测试仪器,这可能是适宜的。对于许多类型的工程,详细说明实际的投入以及(或)投标人(很可能在一资料表中)规定他们的设备将达到的性能标准也许是必要的。

    竣工后的检验常常是在承包商的职员指导下由雇主进行的。如果预计有其他安排,应对之明文规定,并且本款可能需要加以修正。

第11.4款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若本款第一部分适用,计算损害赔偿费的方法(根据未达标的程度)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加以规定,并且在“雇主的要求”中应规定可接受的最低性能标准。

第12条  缺陷责任

第12.5款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在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设备中,若某项必须从现场移出的设备的价值很大(例如与履约保证金额相比)时,则有必要修改本款,要求承包商在此类情况下提供附加保证。

第12.10款  未履行的义务

    考虑到适用的法律所限定的责任期,可能有必要审查本款的作用。

第13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3.1款  合同价格

    当编写第二部分时,应考虑向承包商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安排。很明显,一个流入超过流出的现金流量对承包商有利,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应考虑到期中支付的程序。

    通常此类合同是按总价支付的,几乎无需重新计量。于是,承包商承担由其设计引起的费用变动的风险。合同总价可由用以支付的各种货币表示的两笔或多笔金额组成(可以,但不一定需要包括当地货币)。

    为了估价变更,可要求投标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合同价格分解表,包括工程量、单价以及其他标价的数据,此类数据还可用于期中支付证书。然而此类数据可能不是竞争性标价。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必须决定他是否愿受此类数据的制约。若不是,他应保证雇主代表具备对可能要求的任何变更进行估价的必要能力。

    在此可能需要附加条款以包括第13.1款中所列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可选择的方法以及与支付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如果第13.l款(a)段不适用,按照第13.1款最后一句所述,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应在附加条款中予以规定。若要求包括重新计量,下列措词作为此类附加条款中的一款可能是适合的。

    关于重新计量的范例条款

    雇主代表应对根据合同需要重新计量的工程部分通过计量来核实与确定该部分的价值(注:这些部分必须在此处或它处加以确定)。无论通常或当地习惯如何,此类部分工程应计量净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当雇主代表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合理地通知承包商代表,该代表应立即:

    (a)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雇主代表进行此类测量,

    以及

    (b)提供雇主代表所要求的全部详细资料。

      若承包商不参加或因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代表参加,则由雇主代表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正确测量。

    如果第13.1款(b)段不适用,确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应在附加条款中加以规定。

    关于费用变动调整的范例条款

    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以及根据资料表一按基准价格进行估算的款额,应根据劳务、承包商的设备、工程设备、材料以及对工程的其他投入的费用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本款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合同中本条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未包括由于费用涨落对承包商的充分补偿,合同价格应被视为已包括了其他费用涨落的应急费的款额。

对于因费用或立法的变化引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增加或扣除的款额,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以及上述资料表中已标价的各工程区段的公式加以确定。公式常用的形式如下:

    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费用指数和参照价格。倘若来源不明确时,来源应由雇主代表确定。为澄清来源之目的,应参照在规定日期的指数值(如投标书附录中第四栏和第五栏分别所列),但应当理解此类日期(以及此类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

    当指数适用的货币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应按照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售出汇率,将该指数适用的货币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若在任何时候没有可使用的现行指数

    (即具体的期中支付证书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的第49天当天的指数)时,则应使用由雇主代表确定的某一临时指数,但当得到现行指数时,应对所证明的款项随后加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其后的价格调整应使用竣工时间期满前的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使用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当根据第8.3款给予延期时,上述规定应适用于延长的竣工时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投标书附录中给出的每项费用系数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下表可被包括在投标书附录中(在投标文件颁发前将固定因素列出,对此,0.10通常被认为是合适的,其他数据由投标人填写):

    价格调整公式;适用于(货币)_____付款

 

    如果第13.1款(c)段不适用,应增加附加条款。

    免除关税的范例条款

    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已事先取得雇主对进口的书面批准,承包商为了合同的目的或与合同有关进口到工程所在国的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以下通称为“货物”)应被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货物清关时应出示的免税文件。若未能获准免税,应支付及已支付的关税应由雇主补偿。所有未安装或使用在工程上的进口货物在合同完成时应运出该国;若没有运出,应按工程所在国的现行规章对涉及的货物进行估价纳税。

上段规定的免税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当地生产的货物,除非因其数量不够或规格不同而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以及

    (b)在工程所在国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中已含有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时,此类税费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港口税、码头税以及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货物或服务伪价格中已含有的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免除税收的范例条款

    国外的(外籍的)人员将不负责交纳由工程所在国对其外币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交纳对由承包商直接提供给其职员的生活补助、租金和类似的服务费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交纳替代上述费用的津贴的所得税。如果此类人员的部分收入是在工程所在国以外币支付的,当他们在工程的服务期结束时,对由他们将以外币支付的收入的剩余部分带离该国时不应施加限制。为本款的目的,雇主度为他们寻求免税,若未能获准,所支付的费用应由雇主补偿。

第13.2款  预付款

    预付款的总额(以及分期支付的次数)必须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除非不支付此类预付款。为保证在完工前归还预付款,应对归还时的扣款比率予以审核。第一部分条款的(a)段和(b)段中的具体数据是基于假定预付款总额少于合同价格的22%而确定的。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被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第二部分后:一个范例格式作为附件C附在本文件后。

第13.4款  支付表

    第一部分包含了对承包商进行期中支付的规定,此类支付可基于支付表或以任何其他确定临时价值的基础为依据。若采用后者,应在第二部分增加详细内容。如果在支付表中对支付加以规定,则“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数额”可从投标书附录中删除,支付表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a) 为竣工时间期间的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但如果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支付表所依据的计划相差很大,可能证明该数额或百分比是不合理的;

    或

   (b)支付表可依据在实施工程中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这将要求有必要仔细确定支付的里程碑;否则,当支付的里程碑所要求的工作已完成了99.99%而剩余工作需在几个月后才能完成时,可能产生争执。

    应将由投标人填入支付表的数额与其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如有时)加以比较,以便判定它们是否合理一致。如果工程只包括很少的不同作业类型,则为临时估价而准备替代方式可能是适宜的。

    临时估价程序的范例条款

    在永久工程施工开始前,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永久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清单(在本款中被称为“BPQPW”),同时提交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证明文件和计算书。BPQPW将包括永久工程主要项目的预计的最终工程量,并使用综合单价对其进行标价,以便使总额与合同价格相等。 BPQPW将不包含已标价的设计和临时工程的项目;此类工作的每一部分的价值以及BPOPW中未列明的任何其他工作部分的价值,应逐项被包括在设计和临时工程完成之后将实施的永久工程的费率中。BPQPW须经雇主代表批准,并可随时撤回且不影响根据合同应付的最终款额。如果在工程移交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BPQPW不能在永久工程完成时充分地代表永久工程,则应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发。

    在竣工时的期间,对于第 13.3款(a)段的合同价值将不得超过从现行BPQPW中计算得出的数额,而BPQPW是基于根据合同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工程量得出的。承包商的期中报表应与现行BPQPW的格式一致,并附有由承包商签字的报表表明所附的现行BPQPW(包括预计的最终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每份此类报表还应附有由承包商代表签字的施工证书,证明届时所实施的工程部分是符合合同要求的。然而承包商可提出合理的更少数额,并附有按本款所述之类似程序为基础的适当计算书,以示证明。

第13.5款  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和材料

    如果对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在运至现场前进行支付,则可增加一附加条款:

    装运交付的范例条款

    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i)支付已运往现场,且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追加金额,以及(ii)根据第13.5款应支付的金额中的一笔扣除款项。雇主代表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笔应预支款额和扣除款额;

   (a)如果雇主代表认为符合下列情况,则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预支款额:

    (i)根据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业已发运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

    (ii) 承包商已提交了清洁装船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支付证明、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由及由雇主接受的银行按雇主接受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该保函开具的各笔用不同货币表示的金额应等同于根据本款(b)段规定应付的总额,且其有效期一直持续到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并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为止;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要求、订货、入库和使用进行记录,且此类记录随时可供雇车代表审查;

    (iv) 承包商已提交了采购工程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往工程所在国进口港(或其他地点)的费用报表以及为证明该费用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及

(v)工程设备和材料属于投标书附录中为本款所列的范围。

  (b)在雇主代表审查完上述(a)段所列文件且参照了由其确定并认为恰当的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之后,他将确定运至工程所在国进口港(或其他地方)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由其签发的预支款额应为该费用的7O%;

  (c)根据第13.5款应支付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款的扣除额应相当于由雇主代表先前为上述(b)段中工程设备和材料签发的预支款额;

  (d)预支款额与扣除款所使用的货币应由雇主代表接第13.5款确定。

第13.7款  支付

如果使用不同的支付期限,则可将本款修改如下:

范例

在第13.7款的_______段中,删掉“56”并代之以______

    如果需要明确付款国,此类细节可被包括在合同中,即:可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承包商的建议书”中或“支付表”中。

第13.8款  延误的付款

    如果支付使用货币的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个百分点不能合理地弥补承包商的融资费,则可规定一个新的贴现率。或参照当地融资规定,支付实际融资费。

第13.9款  保留金的支付

    如果要退还部分保留金,并代之以适当的担保,可增加一附加条款。

    退还保留金的范例条款

    当保留金已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的五分之三(60%),则雇主代表应开具支付证书,雇主应将保留金限额的一半(50%)支付给承包商,但条件是,承包商须向雇主提交由雇主接受的银行开具的等额“即付”银行保函。此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工程应竣工(或延期竣工)日期一百周之后的某一日期,并应在颁发履约证书后随即退还给承包商。此部分保留金的退还应取代第13.9款规定的后一半保留金的退还。

    第13.15款  用外币支付的计算

    本款涉及的并不是合同价格以多种支付货币形式报价的情况,而是合同价格仅用当地币报价,而以多种货币(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当地货币)参照其各占的百分数以及货币之间的兑换率来支付的情况。若本款适用,当地币的名称应在投标书中注明。这样,合同价格即为仅以该货币表示的一笔金额,而投标书附录应包括一表格,用来填写每种货币所占比例以及兑换率(该表列在了范例附录中)。如果所有应付款项和扣除款项不全是按相同的货币比例,则需要一附加条款。如果存在工程区段,则还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列入一附加表。

    按比例计只付款的范例条款

    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a) 以(填入货币名称)支付第13.2款及(填入适用的任何条款号)中的款项;

    (b) 对于投标书附录未包括的某些暂定金额项目,以雇主代表下指今去执行包括在此类暂定金额项目中的工作时所适用的货币和比例支付;

    (c)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以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适合该类付款的货币和比例支付,但在任一方提出申请时,投标书附录中所列货币和比例可随时由双方协商改动。

    承包商支付雇主的所有款项(包括以扣除或冲销方式支付的款项)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a) 以(填入货币名称)支付第13.2款及(填入任何适用的条款)中的归还款项;

    (b) 以(填入货币名称)支付第8.6款中的损害赔偿费;

    (c) 以雇主使用的货币支付雇主先前开支的补偿费;

    (d)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以双方商定的货币支付。

    根据本款的规定,如果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中以某一货币支付的那部分金额以扣除或冲销的方式不足以抵销以该种货币应支付给雇主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时,则雇主可从以其他货币表示的应付金额的余额中全部或部分地扣除或冲销。

    附加条款:用当地币支付

    如果所有款项均以当地币支付,则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这样合同价格仅为该货币表示的一笔金额。第13.15款应删除,并增加进一步的条款。

    单一货币合同范例条款

    记帐货币应为当地币,并根据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为当地币。除当地开支的费用外,以当地币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部可以兑换。当地开支的费用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数。

    项目融资规定

    对于某些市场上的大型合同,可能有必要求助于一些诸如援助机构、开发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等实体以获取资金。如果从这些机构筹集资金,则在合同条件中可能要编入有关机构的特殊要求。确切的措词取决于相关机构,因此需征求该机构的意见以确切了解其要求,并使招标文件草案得到其批准。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为使最终合同获得融资资格而要采用的招标程序以及(或)包括需编入第二部分的某些特殊条款。下列范例可说明贷款机构的要求所涉及的某些方面:

   (a) 禁止歧视任一国家的船运公司;

   (b)保证合同受一项被广泛接受的中立国际法的制约;

   (c)规定在出现争端时要由一公认的国际管辖机构进行仲裁;

   (d)在违反融资规定时,给予承包商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e)对拒绝工程设备的权利进行限制;

   (f)规定终止合同时的应付款项;

   (g)规定只有在某些先决条件(包括融资协议的预先支付条件)得到满足后,合同才能生效;

   (h)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不管是由于违反融资协议还是其他原因),融资协议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应付承包商的款项时,雇主有义务以其自有资金支付承包商。

    除此之外,融资机构或银行可能希望合同中包含融资协议的内容,尤其是从一处以上的来源筹集资金支付不同部分的供货时。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某些特殊规定,列明不同类型的工程设备以及说明为获得付款而应向有关融资机构提交文件,这种做法是屡见不鲜的。若融资机构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很难(甚至不可能)为项目获得适当的资金,并且(或)该机构可能拒绝对全部或部分合同提供资金。

    然而,如果融资不受某一具体国家出口货物或服务的限制,而只是由商业银行贷款给雇主,则此类银行可能关注的是要保证承包商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此类银行可能希望合同中不包括任何融资协议的内容,以及(或)在违反融资协议时,限制承包商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融资机构可能要求的条款范例格式

    金额为(填入数额)的合同总价构成如下:

      (将合同价格分解为单项以及(或)分解为供货/交付/等)

    并按下列规定由雇主向承包商予以支付:

    (a)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 28天内,合同总价的__%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直接支付,但应提交下列文件:

    (i)发给雇主并注明现已到期应付金额的商业发票;

    (ii)由……银行按附件所列格式签发的预付款保函;

    (iii)由……银行按附件所列格式签发的履约保函;

      以及

    (iv) 雇主代表开具的确认到期款项及列明金额的期中支付证书。

    (b)用于采购工程设备的合同价格的%按下列支付:

        (i)所采购的工程设备相应价值的%,在每项设备装船后并提交了下列文件的情况下,由雇主直接向承包商支付:

            (原始)商业发票,

            (原始)装运单证,

            (原始)原产地证书,

            (原始)保险凭证

              以及

            雇主代表开具的确认到期款项及注明金额的(原始)期中支付证书。

         (ii)采购工程设备相关价值的__%,在每项设备装船后,并提交了符合附件中格式的合格证书以及上述(b)段(i)中所列文件的副本的情况下,以贷款协议中的款额向承包商支付。

    (c)合同总价的余额应按如下支付:

         (i)服务的相关价值的__%,在承包商履行此类服务且提交了下列文件后,由雇主直接向承包商支付:

       (原始)商业发票,

        以及

       (原始)雇主代表开具的确认到期款项及列明金额的期中支付证书。

    (ii)所提供服务的相关价值的__%,在提交了符合附件中格式的合格证书以及上述(b)段(i)中所列文件副本的情况下,以贷款协议中的款额向承包商支付。

    (d)对于本款中所规定的雇主向承包商的直接付款方式应为,由雇主开具的以承包商为受益人并为承包商所接受的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上述规定(涉及融资机构,雇主及承包商)可由雇主主动提出或由承包商(于递交投标之前)主动提出。另外的做法是,尽管承包商不能、也不愿自己提供资金,但他可能愿意主动提出融资方案并对之负责。因而他的融资银行的要求可能会影响他在谈判中的态度,他们双方可能要求雇主在工程实施期间支付部分款项,尽管合同价格中的一大部分直至工程完成后才予以支付。可采用高比率的保留金的形式或在支付表中填写适当要求的方式达成这一支付协议。投标人须知可规定投标人应遵守的标准。由于承包商因此不得不自筹资金以弥补雇主付款与自己开支的差额,他(及其融资银行)很可能要求某种形式的保证,确信到期能得到付款。

    当雇主编制招标文件时,他预计到上述后一做法以及保证为承包商在工程结束时应收到的那部分款额提供一信用证可能是适宜的。在起草信用证时,应明确的主要问题是当承包商要求支付到期款项时他应向银行提交的各类文件。这可增加下列条款。

    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

    雇主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的__天内,向承包商提交由承包商接受的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总额应为合同价格的__%,并按支付到期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比例来支付。对于每种货币,应开具一单独信用证,并由该货币发行国的一家银行支付。按信用证应支付的金额应为工程竣工时根据合同应付总额中的部分款项。每一信用证均应规定,当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工程的移交证书时,此类款项应依据下列文件予以支付:

   (a)雇主代表签字并以雇主名义背书的相应的移交证书。

    或者

   (b)专家组(填入有关专家的适当资料)全体成员签字并由公证人正式公证的宣誓书。

对于获得此类信用证可能出现的延误预先加以考虑可能是适当的。

    范例定义

    删除第1.1.3.3款并代之以:

    “开工日期”系指下列日期中的最晚日期:

    (i)合同生效日期后第 28天的当天;

    (ii)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i)承包商收到第…款规定的信用证的日期。

     第14条  变更

    可以按照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任一方式进行变更:

    (a)雇主代表可按第14.1款指示变更,而无需事先商定其可行性或价格;

    (b)为了双方的利益,承包商可按第14.2款提出自己的建议书;

     或者

    (c)雇主代表按第14.3款可要求承包商提出建议书,双方应事先商定以尽量减少争端。

    第14.5款 暂定金额

    虽然暂定金额常常不适用于此类合同,但对于没有让承包商承担风险去标价的部分工程,可能还是需要一笔暂定金额的。例如,支付雇主准备采购的货物,或用于处理重大的不确定的地表下条件。由于暂定金额的范围与合同价格的其他部分是相分开的,所以,有必要确定每笔暂定金额的范围(常在支付表中列明)。

    如果某笔暂定金额有可能按第14.5款(b)段计价,投标人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报出其百分比。如果暂定金额涉及的工种千差万别,可允许投标人为每一笔暂定金额各报出一百分比。

       第15条  承包商的违约

    第15.2款  终止

    在招标之前,雇主应确保本款的措词及预计的终止均不与适用的法律相冲突。

       第16条  雇主的违约

    第16.2款  终止

    在招标之前,雇主应确保本款的措词不与适用的法律相冲突;承包商应确保预计的终止不与适用的法律相冲突。

      第17条  风险和责任

    第17 3款  雇主的风险

    如果某些风险仅限于现场所在国,本款可修改如下:

    范例

    在第17.3款____的每段开头加入“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

附加条款使用雇主的住房/设施

    如果承包商临时占用雇主的设施,可增加一附加条款如下:

    范例条款

    承包商应从为合同之目的使用或占用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起,到交回或停止占确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止(尽管交回或停止使用可能发生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之后),对下列各项被占用设施承担全部照管责任:

                                    (填入设施细节)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上述设施发生由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之外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自费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使其符合合同规定并令雇主代表满意。

       第18条  保险

    第一部分的措词是以承包商按照与雇主商定的总体保险条件办理保险为基础的。因而投标人须知可能要求投标人将此类保险条件包括在他们的建议书中。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决定不再坚持第18.1款规定的设计保险并(或)决定他本人办理有关工程和第三方责任方面的保险。招标文件应包括雇主提供的保险细节,作为第二部分的一附件。这样,投标人为保护自己能够预计他们需要的其他保险。此类细节最好以每份保险单的格式,将条件、限额、例外以及免赔额包括进去。

    雇主办理工程保险的范例条款

    删掉第18.2款,并代之以:

    雇主应以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及工程投保,使其免遭所投保的内容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第17. 3款下所列的雇主的风险除外)。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并能补偿拆除和迁移废弃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使雇主和承包商从根据第18.5款提交保险证据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如果由于颁发移交证书之前发生的原因导致了承包商为之负责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如果承包商、分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时(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作业)导致了损失或损害,则雇主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颁发履约证书之日。

    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使其免遭所投保的内容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第17.3款下所列的雇主的风险除外)。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运至现场费)。该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在被运往现场的途中以及停留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整个期间,均处于保险之中。

    雇主办理第三方保险的范例条款

    删除第18.3款并代之以:

    雇主应以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第18.2款规定的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第18.4款规定的被投保人员除外)的伤亡办理第三方责任保险。与以上范例条款联合使用的总要求的范例

    删除第 18.5款并代之以:

    每份保险单均应符合合同生效日期前书面达成的保险总条件,且该总条件优先于本款的规定。

    承包商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从开工日期算起)内,向雇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负责的保险已办理并生效。当支付每笔保险费后,承包商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提交给雇主;承包商应按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公司办理他负责的全部保险。为免遭损失或损害而投保的每一份保险单应规定支付修复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所使用的各种货币。从承保人处得到的付款应用于修复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以及雇主)应遵守每一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

    雇主应在收到第4.2款所述的履约保证之后的14天内,向承包商提交用以证明他所负责办理的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及相关保险单的副本。当支付每笔保险费后,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收据的复制件。

    雇主应按其自行批准的条件向保险公司办理他负责的所有保险。除与承包商另有商议外,所有此类保险均应符合附件中所列的保险细节。承包商应被认为他已完全了解此类细节,并且,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彻底搞清了此类保险(包括保险条件、限额、例外及免赔额)提供的保险范围,以及完全了解了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该合同价格应被视为已包括承包商希望办理任何进一步保险的费用。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接受雇主办理的保险、并将其视同自己所办理的保险。他们应与雇主一起共同遵守每一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依据每一保险单所得到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费应用于修复损失和损害。

    不经对方的事先同意,一方不得对其负责的保险条款作任何实质性更改。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打算作出)任何此类更改,接到承保人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双方中任一方未能办理合同要求其办理的保险并使其持续有效,或者未能按本款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保险单及收据,则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可办理此类违约行为涉及的险别的保险,并支付应付的保险费。此笔费用应从本应负责办理该保险的一方处收回。

    本条之规定不限制雇主和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未投保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任何金额(包括准备保险索赔所导致的费用)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相应承担。

         第19条  不可抗力

在招标之前,雇主应:

    (a)证实本条的措词以及据之预期采取的任何行动不与适用的法律相冲突,

    以及

(b)考虑是否修改第19.6款中的182天的期限。

第20条   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20.3款  争端裁决委员会

    在鼓励合同双方随工程进展就争议事件达成协议的同时,合同还应做出规定,允许双方将此类争议事件提交具有适当技术资格且行为公正的人员裁决。此类规定成功与否取决于双方对商定的人员及其个人品质和专业素质的信任程度。因而有必要强调,上述安排不能一方强加于另一方。而且负责提名的权力机构应该是完全公正的:如被同意授权,FIDIC愿意承担此任(见投标书附录中的范例措词)。争端裁决人员的商定最好(但不一定)是在接受投标书的时候:因为一般此时双方关系比较融洽,能够在接标后立即就争端裁决人员的任命达成一致。

    “争端裁决委员会”是对上述争端裁决人员所定义的术语但该定义并不排除启用一名专家作为一人委员会。在工程早期,鉴于某项具体工程的规模、工期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应考虑是一人还是三人委员会更为适宜,对于某些项目,适当的做法是,为与工程相关的每一主要专业领域分别任命一个一人争端裁决委员会,然而,如果发生争端,双方不能就将争端提交给何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会产生问题。

    对于一个一人委员会,雇主可(在资料表中)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提出可接受的人员的姓名(可能的话,附个人简历),供投标人选择。每位投标人可从上述名单中确定可接受的人选,最好附有候补人选,以免万一有些人选随后拒绝接受任命。

    对于一个三人委员会,雇主可采取相似作法,推荐一位人选请投标人批准并请投标人(在资料表中)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另一成员提出可接受的若干人选的姓名(可能的话,附个人简历),供雇主批准。同样,雇主可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第三位成员提出可接受的若干人选的姓名,供投标人选择。

    不管双方就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取得一致而采用何种方法,最好应避免使该问题成为合同签订前谈判的主要议题。因此,投标书中的范例措词应力图避免使投标人的意见成为投标书的条件,以避免延误授予合同。

       第20.5款  友好解决

    本款之规定,旨在鼓励双方友好地解决争端。例如,通过直接谈判、调解、和解。友好解决程序的成功取决于该程序的保密性以及双方对该程序的认可。因而一方最好不要将此类程序强加于另一方。在授予合同时,双方关系常常融洽,此时双方可考虑为此类程序提出建议。另外,等到出现争端之后再商定这一程序,也不失为另一可行的做法。如果届时协商困难,则采取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也不易取得成功。

      第20.6款  仲裁

    合同应包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比诉讼具有切实可行的优点,因而双方更容易接受。

    双方应认真考虑,以保证所选用的国际仲裁规则与第20条的规定及投标书附录中所列其他内容相一致。国际商会(ICC)的仲裁规则常被编入国际建设项目合同中。在对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及仲裁语言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际商会将决定仲裁员人数(对各种重大建设项目争端,一般为三人)和仲裁地点。

    如果倾向于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商会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仲裁规则,有必要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提名仲裁人或执行仲裁的机构,除非此类机构已在仲裁规则中指明(且其职责已被规定)。然而,在投标书附录中进行上述指定前,有必要保证该机构愿意承担提名或执行仲裁的任务。

    对于国际招标的大型项目,仲裁地点最好设在雇主、承包商或任何贷款机构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该国应有一部现代的和开放的仲裁法,并且已经批准了一部双边或多边公约(如1958年纽约域外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公约)或两者均被批准。这有利于仲裁裁决在合同各方所在国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可考虑请其他方参与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仲裁,从而导致多边仲裁。尽管这种情况也许是可行的,但多边仲裁条款需要很高的起草技巧,要按照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尚未编制出令人满意的、国际通用的多边仲裁条款的标准格式。

    附件  保函格式

   附件A  履约保函范例格式

   本协议书由

    (1)位于___[填入地址」的___[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名称」(以下称为“保证人”)

    与

    (2)位于___[填入地址」的___[填入雇主名称](以下称为“雇主”)

    于19__年_月_日签署

鉴于

    A 雇主与位于__[填入承包商的地址]的______[填入承包商名称](以下称为“承包商”)已签定了一份合同(以下称“合同”),据此承包商同意及保证以金额为_______(填入用合同货币表示的金额)的合同价格进行设计、实施及完成________

[合同名称及简述工程]的工程,并且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本协议书为该合同的附加部分;

    以及

    B 保证人业已同意保证按以下方式恰当履行合同。

兹达成协议如下:

    1.在遵循第2条的前提下,如果承包商(除非根据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法规或有资格裁决的法庭的裁决被解除履约)在任何方面未能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其任何义务,则保证人应补偿和支付雇主由此类未履约或违约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费,但总额不应超过_______(填入保证金额)__________(用文字表示)。此类各笔赔偿金额应以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与比例予以支付。

    2.只有在履约证书颁发日期或______(填入“结束日期”)(二者取较早者)之前收到下列资料,保证人才予以付款:

  (a)雇主和承包商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双方已就支付给雇主的损害赔偿费数额达到一致意见;

  或

  (b)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根据合同发出的一份仲裁通知,随后附有(不论在“结束日期”之前或之后)根据合同进行的仲裁程序颁发的一份依法证明的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定应支付雇主的损害赔偿费的数额。

    或

  (C)争端裁决委员会根据合同裁定的且依法证明的一份裁决书,并在根据合同裁决 将一笔金额支付给雇主之后的28天内,雇主或承包商均未发出不满意的通知。

    3.承包商与雇主之间的安排(不论是否经保证人同意)以及雇主一方的任何宽让(不论是付款、时间、履约或其他方面)均不得解除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的义务。保证人在此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通知他任何有关安排,变动或宽让的权利。

    4.本保证书不得由雇主转让并在全部停止有效后的14天内,雇主应将之退还给保证人。

5.只要上下文许可,合同中的措词及用语在此保证书中具有同样的含义。

6.本保函由___的法律管辖。

代表____        代表____

于__年_月_日      于___年_月_日

以____资格       以_____资格

签字_____       签字______

有____在场证明     有____在场证明

盖章(若适用)       盖章(若适用)

附件B  履约担保书范例格式

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填入承包商名称地址)作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商”),以及______(填入担保人、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法定资格及地址)作为担保人(以下称“担保人”),在此以担保金额为______(填入担保数额)_____(用文字表示)共同格守对权利人_____(填入雇主名称和地址)(以下称“雇主”)所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担保书,承包商和担保人应保证自己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严格、共同、并各自承担对该项支付的义务,该款额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及比例准确、完全地给予支付。

    鉴于承包商已于19____年__月__日与雇主为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签定了书面协议,同意按于此提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设计、规范及修正方案(以下称为合同)承建___(填入工程名称)。

    为此,本担保的义务条件如下:如果承包商及时而忠实地履行了所签合同(包括任何修正方案),则本担保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每当承包商违约或雇主宣布其违约时,且雇主已根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担保人应迅速纠正违约行为,并立即:

    (1)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完成合同;

    或

    (2)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为完成合同而取得一份或几份投标提交给雇主,以便在雇主和担保人确定了标价最低、有责任心的投标人后,安排投标人与雇主签定一份合同,并在工程进程中(尽管在完成本段所指的一个或几个合同过程中会出现一次或一系列违约),提供足够资金用以支付完成合同所需的、减去合同价格余额后的费用。但是,支付的费用,包括担保人按本文规定可能负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害赔偿费,不应超过本担保书第一段所规定的数额。本段所用“合同价格余额”这一术语,系指雇主根据合同应付给承包商的总额减去雇主已恰当地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或

   (3)支付给雇主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为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额,所付款项的总额不应超过 本担保书规定的总额。

    担保人不对大于本担保书规定的罚金的金额负责。

    有关本担保书的任何诉讼必须在颁发履约证书之前提出。

    除本担保书规定的由雇主指定的个人和公司以及雇主的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雇主的继任人外,任何个人或公司对本担保金都无权支取与使用。

    为立此据,于__年_月_日承包商在此签字盖章。担保人在本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签字以示证明。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于__年_月_日               于__年_月_日

以______资格             以________资格

签字______               签字________

有____在场证明             有______在场证明

盖章(若适用)                 盖章(若适用)

附件C  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

    致:____[雇主名称」

        ____[雇主地址」

        ____[合同名称]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第13.2款(“预付款”)的规定,_____(填入承包商名称与地址)(以下称为“承包商”)将向________填入雇主名称)抵押一份金额为___(保函金额)___(用文字表示)的保函,以保证他根据上述合同条款恰当而忠实地履约。

    我们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接受承包商的委托,同意无条件地、不能撤销地不仅作为担保人并作为主要义务人,保证一接到__[填人雇主名称]的要求即向雇主支付款项。我方不享有任何拒付的权利,亦不要求雇主首先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支付款项不超过___[填入保函金额]___[以文字表示]。

    我们进一步同意,合同条件、根据合同所实施的工程以及___[填入雇主名称]与承包商所签署的任何其它文件的任何更改、增加或其它修正,均不解除我们在本保函中的任何责任。我们在此放弃要求通知我们任何此类更改、增加或修正的权利。

    在我们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并说明根据合同已向承包商支付的每笔预付款数额之前,你方不得据此保函提出任何索赔。

    在你方书面正式通知我们承包商已归还某些款项,并向我们说明根据合同应从保函中将该款项扣除,则我们在本保函中仍需承担的支付责任所涉及的金额应相应减少。

    从根据合同支付第一笔预付款之日期起至___[填入雇主名称」从承包商处收回全部上述预付款之金额止,本保函均保持全部有效。

                                  你的忠实的,

                                  签字及盖章: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地    址:______

                                  日    期:_____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第1版1995年)

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


投标书

合同名称:

致:

先生们:

    我们已研究了合同条件、雇主的要求、资料表、补遗编号___以及附录中所列明的事项。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这些文件并且未发现其中有任何错误。据此,我们报固定总价以___(以支付货币填写)金额,按本条件以及所附建议书要求之目的,恰当地设计、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我们接受你们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如资料表所列_______[我们已完成了该资料表,增加了我们关于三人委员会其他人选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投标书的条件]。(*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此建议,可删除本段并代之以:我们不接受你们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而提议我们根据合同条件的第20.3款,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共同商定委员会的任命(除非事先经商定)。[也可增加:我们的建议书包括了对此类任命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投标书的条件]。)

    我们同意至________日遵守本投标书。在该日以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我们在此认可投标书附录构成我们投标书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在收到雇主代表开工通知后尽快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工程。

    在制定和签署一份正式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在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投标或任何投标。

    先生们,我们

    你的忠实的

    正式授权签署投标书的人    职务_________

    签字(填入承包商名称)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投标书附录

[ 注:除雇主的要求中已填入的项目外,在递交投标书之前,下列条目必须填写完毕]

                                       条款

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1.1.2.1_____________

                                       &1.8______________

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1.1.2.2_____________

                                       &1. 8 _____________

雇主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1.l.2.3_____________

                                       &1.8_______________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8.1________________天

竣工的时间---------                    1.1.3.4____________天

如果第13.5款不适用

外币(一种或多种)-------              1.1.5.3 如投标书中指明的

合同适用的法律-----------              1.4________________

主导语言----------------               1.4________________

日常交流用的语言--------               1.4________________

电子传送系统-----------                1.8________________

保密事项---------------                1.12_______________

进入现场的时间----------              2.2 开工日期后的___天

履约保证的数额----------              4.2 合同价格的__%以及支付

                                         合同价格各类货币的比例

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             4.14  生效日期后____天

正常工作时间--------------            6.5________________

工程的损害赔偿费----------            8.6  合同价格的百分数/每

                                         天___%

                                        按支付合同价格各类货币

                                        的比例计算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限额------           8.6  合同价格的_____%

如果第11条适用:未通过竣

工后的检验的损害赔偿费               11.4______________

(未通过检验的详情)---------               _______________

(未通过检验的详情)---------              ________________

预付款总额---------------              13.2  合同价格的_______%

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           13.2_______________

开始偿还预付款---------                13.2(a)当付款为合同价格

                                           的10%时

预付款分期偿还率----------             13.2(b)____________25%

保留金的百分比-------------            13.3____________%

保留金的限额-----------                13.3  合同价格的_______%

如果第13.5款适用:工程设备和

材料运至现场时的支付-----              13.5___________[列明]

期中支付证书的最

低金额----------                       13.6  合同价格的______%

如果第13.15款适用:                    1.1.5.3

用当地币和各类外币支付                 &13.15

如有暂定金额:暂定金额

调整的百分比----------           14.5(b)_______%

设计保险金额-----------          18.1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保险金额---------          18.3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有关保险文件的期限:         18.5

(a)保险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天

(b)有关保险单---------             _________________天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数-------    20.3______________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裁决

委员会成员由--------提名         20.3FIDIC的总裁或由他任命的人员

仲裁规则-------------            20.6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的人数---------            20.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语言-----------              20.6_______________

仲裁地点------------             20.6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国际商会规则不适用,则

  施行仲裁规则的机构             20.6_____________

或:(如未达成一致意见)提名

    仲裁员的机构

如有区段:

                     

投标书签字人的小签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19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勾为一方与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为另一方签定。鉴于雇主欲让承包商设计并实施一项名为_____的工程,并已接受承包商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雇主与承包商协议如下: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_______日的中标函;

      (b)雇主的要求;

      (c)______日的投标书;

      (d)合同条件(第一和第二部分);

      (e)补遗编号_______;

      (f)已完成的资料表;

        以及

      (g)承包商的建议书。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雇主付给承包商的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雇主保证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恰当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雇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设计、实施、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开始执行。

雇主的授权人盖章签名               承包商*的授权人盖章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                         证明人:

  姓名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原版书中为“雇主”(Employer)有误,应改为“承包商”(Contractor)。

译后记

    我很荣幸地接受 FIDIC的授权,将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桔皮书”)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译成中文出版。在各位译校者的努力与合作下,历时近一年,现在即将付印出版。

    FIDIC是国际上最权威的各国咨询工程师协会的联合会,下属各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高水平的文件。这些文件为各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公司,以及我国国内的许多涉外工程广泛采用或借鉴。这些文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各有关行业的工程项目经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教学人员等学习国外经验的好教材,对我国各有关行业的改革,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本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 FIDIC经过多年准备、反复讨论、修改,于1995年8月第一次正式付印的一本最新的文件。我国有400多家大型设计院,100多家大型工程公司被批准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有数十家大型咨询公司被批准可以到海外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相信这本“桔皮书”的出版,将有助于我国企业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它们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FIDIC在授权书中指出:“中文译本的质量由翻译者与校对者负责,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本为正式版本”。我们在译校过程中努力做到既忠实于合同条件的原文,又考虑到中文读者易读和易懂。“桔皮书”在我国是第一次出版。该书涉及到很广泛的知识面,限于我们的水平和经验,译文中不妥以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赐教,以便再版时改正,谢谢。

    本书由何伯森(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周可荣(天津大学外语系)、刘英(天津理工学院科技外语系)、叶永(水利部上海水利勘测设计院)翻译,张水波(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校对。

                                               何伯森

                                         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系

                                           199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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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通用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111合同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

交钥匙总承包合同范本

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合同范本目录合同协议书2第1条合同文件2第2条工程承包形式3第3条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3第4条合同价格4第5条支付条款5第6条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7第7条检验7第8条保险781工程一切险...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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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版19xx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何伯森周可荣刘英叶永译张水波校中国建...

施工合同范本(工程类)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类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议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施工现甲...

建筑工程内墙抹灰合同范本

编号分包工程施工地址发包方分包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公司统一文本内墙抹灰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范本

XXXXXXXXXXX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XXXXXXXXX项目经理部承包方XXXXX劳务公司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

桩基工程合同范本

工程合同甲方乙方打桩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

交钥匙工程合同范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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