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7月1日发票新规、并发问题(二)
前几次的发票问答有帮助到你吗?今天DA小美又整理了很多,关于发票的问题,快来看看吧~
1、如果单个货物或者设备超过单张发票限额的话,可以分开开票么?由于现在 工程类发票也要这种情况,那是否同一个工程分开开票呢?或者是只能要求对方提高最高限额,开在一张发票上?如果是单台的设备或者单个货物超过发票限额分开开票,那数量怎样填写?如分两张开开票的话,数量是不是写0.5台,这样?
从本案例来看,分开开票是可行的,比如我一笔顾问业务收费总额是50万元,但是税务机关给我核定的开票上限是10万元,但是我又做不了增版,就只能分开。具体服务数量如果是具体货物一台,则可以拆分为若干分之一台。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目前系统可以通过,交易本身具有可解释性。
2、请问2014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的是公章,是否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呢?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关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开票纳税问题: 建筑企业非跨地区的项目,如果取得甲方的预收工程款,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请问:建筑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不缴纳,则不存在申报的问题了;如果要缴纳,那如何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即使没有开票也需要依法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判断,你公司既然已经取得了甲方的预收工程款,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那么此时无论你们公司是否向甲方开具发票,都应根据纳税义务确认当期的这部分销售额,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在施工地预缴。预缴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营改增以后定额发票到底能不能使用,我到中式快餐连锁店和合谷用餐给我的发票就是定额发票,我到地铁站台去给公交一卡通充值拿到的也是定额发票,而且两种发票的版式都是一样的。
定额发票在营改增后继续使用,此前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得以明确。由于您询问的是北京市的定额发票,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已经决定对原通用定额发票进行改版,同时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共5种面额,规格为 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新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人民币等值为单位,划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共8种面额,规格为175毫米×70毫米,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5、微信朋友圈看见的图片,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这个是怎么回事,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现场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开具《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失控发票查处转办单》于当日经分管分局长审批后转稽查部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进行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开具《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失控发票查处转办单》于当日经分管分局长审批后转稽查部门。
6、税务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指出我们找集团借的统借统还款以及银行贷款的利息均未开发票,要求我们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合理?我们应如何处置?营改增前,统借统还不征税还需要开具发票吗?这两项符合2017.12.30前补开不征税发票吗?
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给集团的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借款利息,依据当时的财税【2000】7号文属于不征收营业税收入。实务中集团会向企业提供统借统还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统借统还利息的分割单,由实际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作为列支凭证在税前扣除。在营改增以后,财税【2016】36号文将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利息界定为免征增值税,此时,我们建议由集团统借方向下属单位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作为其列支凭证在税前扣除。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征收增值税的利息不涉及在营改增试点以后依据国税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和2017年11号公告补开普通发票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借款利息,实务中普遍根据银行的利息单、利息结算单列支,本来银行取得的利息具有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本来是可以开具利息发票的,但由于开票工作量大等诸多原因,目前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现象还不普遍,这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多多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不是简单地对受票方企业进行处理。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推广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得利息发票的使用得到普及,降低利息开票方和受票方的涉税风险。
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解读稿指出,七是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7、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到我们公司进行年报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相关人员外勤期间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财务处理上按照审计费或者差旅费处理,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审计业务中的差旅费如何承担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项,应允许企业根据约定承担费用。实际承担费用的一方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并取得其抬头的发票。
8、这样的票据可以用于增值税的差额扣除吗?
关于土地价款的差额扣除,涉及多个政策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后来140号文并未修改36号文的土地价款,而是以字面解释的方式对其内涵外延进行了拓展。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上述法院案款收据不足以作为增值税的差额扣除凭证。
9、这是一张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卷票),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经过跟受票方企业进一步联系,这张卷票的名称没有体现“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是指传统的通用机打发票或者说是税务机关发行的卷式普通发票。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10、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票样,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指出,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行业发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本身就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企业应向开票方提供税号信息,接收发票时要求对方开具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11、这是别人发给我的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7月1日以后我们给业务人员报销类似的餐费发票,也需要开哪门子纳税人识别号?
这个没有什么争议,7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开具什么项目,只要你受票方是企业,就必须要求对方给你打上税号一栏,这个不要侥幸。
12、宁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开票方支付招投标的标书、标贴的费用,对方开来的专票都是17%的税率的专票?我感觉应该是6%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标书的适用税率一直就存在争议,我们理解,对方是按照17%开票交税的,受票方取得的专票不存在其他瑕疵,应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3、这么写抬头,是不是有点奇葩?
我觉得这已经不是是不是有点奇葩的问题,而是相当相当奇葩。不过我也没有去进一步核实,这张发票也许是已经被人PS了。这样的开票说明我们开票人员的基本功还是有问题的,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开票人员的培训。
14、广深高铁IC卡车票报销凭证,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问题吗?
铁路客票比较特殊。大家拿到的铁路客票粉票、铁路磁卡票蓝票。这些票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发票的特殊形式存在,没有完全纳入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来管理。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发票或者说一类普通发票来进行税务处理。
15、信托计划发放贷款,到底由谁来开发票?
问:企业通过信托公司取得贷款,支付利息时信托公司以自己是资产管理人,暂不征收增值税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发票,这笔款的资金来源是阳光保险公司提供,企业找到阳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也不同意开具发票,请问老师,这笔利息的发票到底该由谁来开?
答:虽然目前税法对这个问题并未清晰规定,我们理解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信托公司是该项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属于资管产品,其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也就是信托公司为纳税人,我们倾向于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由于依据财税【2017】2号文,7月1日之前的税款暂不缴纳,但可以争取由信托公司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
16、我们从山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其自产的花卉苗木,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政策,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各地针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免税普票是否可以抵扣执行口径并不一致。就山东省的购买方而言,其口径相对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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