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收入征税问题探讨
摘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红红火火,网络直播平台爆发式增长,产生了数不胜数的网红。但是,对于网络主播收入个税征收问题,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下文,笔者将对征税问题进行探讨。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迅猛,据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年底,国内网络直播平台的数量在200个以上,同期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直播用户占据了43%。大型网络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直播活跃时间为24小时不间断,直播内容涉及游戏电竞、生活娱乐、工作教育等诸多细分领域。累计参与的网络主播规模已超过350万,网络主播的成员既有大牌明星、网红、也有普通白领。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时薪,网络直播平台会根据主播每小时的直播人气支付薪水;第二种是打赏分成,就是网友花钱买礼物或者直接以货币方式送给网络主播,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第三种是衍生副业,如接拍广告、在公众号发表文章等。不同人气的网络主播收入的差距较大,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共青团北京市委开展的调研显示,网络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占33.1%,500至1000元的占14.6%,1000至2000元的占15.9%,2000至5000元的占18.0%,5000元至1万元不到10%,1万元以上也低于10%。
网络直播平台已经进入爆发式增长期,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也直线上升,但这个新兴行业在税收遵从度方面还有待提高。如一家有数百位明星入驻、活跃用户达百万的网络直播平台,该平台网络主播获得各种礼物的打赏后,再兑换成虚拟货币,通过支付宝提现,在兑换过程中,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所在文化经纪公司按一定比例提成。地税部门确认该网络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网络主播的收入高达3.9亿元,都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对于网络主播收入个税征收问题,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这是因为打赏收入作为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1994年制定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不可能做出专门的征税规定。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法规,税务机关可以按网络主播的工作性质和不同的收入来源情况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收入分为11类,如果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或文化经纪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则按工薪所得征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由网络直播平台或文化经纪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A网络主播签约甲网络直播平台,月薪8000元,法定的五险一金扣除额8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8000-800-3500)×10%-105=265元。
目前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签订雇佣关系合同的较少,更多的是合作关系,双方通过直播获得的打赏收入按比例分成。这种情形下网络主播获得的打赏分成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B主播某次在乙直播平台获得了40000元的打赏分成收入,则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第三种衍生副业,网络主播在线下接拍广告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如果网络主播在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得到的打赏,则应按稿酬所得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30%的税款。如C主播在公众号发表文章获得10000元的打赏,则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至于网络主播获得收入的缴税方式是由个人申报还是网络直播平台代扣代缴,各方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的主流方式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所在的文化经纪公司签约以规避法律风险,文化经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主流。而腾讯在2015年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声明:“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其实按照个税有关法规,缴税方式应取决于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具有对打赏的支配权:如果打赏先进入网络直播平台账户,由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分配,网络主播取得的所得直接支付人是网络直播平台,则网络直播平台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打赏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进入受赏人(网络主播)个人账户,网络直播平台不参与分配,那么应由受赏人(网络主播)自行申报缴税。网络直播平台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平台代扣代缴或是个人申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从技术的角度来讲,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大平台拥有健全的财务系统,代扣代缴税费不存在技术困难,履行扣缴义务较好。但中小平台担心代扣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平台的吸引力,从而缺乏代扣代缴税款动力。在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由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普遍缺乏,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情形比较少,偷税漏税情况比较普遍。
如何加强对诸如网络打赏收入等新生事物的个税征收,一方面有待《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进行法律规范层面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运用大数据管理以及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等实施信息共享,多方监控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同时加强对其所在的网络直播平台和文化经纪公司的监督与检查,做到执法必严;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形成警示作用,做到违法必究;同时还需加强税法宣传,普遍提升社会公众主动纳税意识,让公众认识缴税的重要性以及违法后果,创造一个良好的征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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