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主隐瞒真相卖凶宅,买房人能怎样维权?!
吴先生夫妻装修完了自家刚买了一年的二手房,将中介和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这么翻脸无情?那可是有原因的!
吴先生夫妻去年7月通过中介公司的服务,跟卖家于先生签了买卖合同,将于先生名下一套93平米的房子以385万的价格买下,为此付出了8万中介费。
11月房子过户,今年1月房屋交付,吴先生和妻子怀着对生活的憧憬,花了4个月装修了房子。然而还没住几个月,吴先生就从邻居那听说了一个破坏好心情的消息:这房子是凶宅!几年前曾有人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凶宅,就是曾经出过人命,还是非正常死亡的房子,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死亡。一般这种房子都会因为被人嫌弃“晦气”而打折降价租售。
出过事的房子里,跳楼的大概7-8折,普通死亡大概6-7折,着火那种5折,最便宜的是凶杀案件,有些能低到3折、4折。
吴先生夫妇非常生气,一方面是好好的房子变凶宅太不吉利;另一方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该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落死亡、意外死亡等)”,否则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也有承诺过“若交易房屋是凶宅,公司先行赔付”。
据此,吴先生夫妇将中介和原房主告上法庭,由于舍不得这一年来花费的时间和财物,于是将诉求从退房变成了原房主和中介赔偿损失140余万元,同时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不查不知道,光北京就有3000多套凶宅,如果房主都黑心捂着不说,接盘的买家事后才知自己被坑,那买到凶宅能退么?
看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曾有一案,原告张女士购买被告赵先生夫妻名下的一处房产,签合同时反复确认过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都一口咬定没有。
房子是张女士买来给儿子做结婚新房用的,装修时从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赵先生的父亲曾因失火被烧死在房子里,当时就不干了。
之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退房退款,并且被告需赔偿她在此期间支付的各种钱款损失,并付给她这段时间的钱款利息!
被告赵先生辩称张女士买房的时候只问了有没有自杀或他杀,自己父亲这属于意外事故,不算在内。
但法庭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法院认为:
民俗文化经过历史的长期积淀并延续,形成了普通大众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
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撤销了,自然该还的还,该退的退,该补偿的补偿,该赔的损失也要照价赔偿。
文章开头的吴先生夫妻的案子,比朝阳区这位还要更容易一些,在房屋交易合同中已约定了“房子不能是凶宅”的违约条款,诉至法院只要依合同办理便是。
具体是要求退房赔钱还是只要违约赔偿,就看吴先生在法庭上能提供怎样的证据了。
买房防“凶宅”的建议
看好了小区和门牌后,上网搜搜社会新闻,查查当地派出所的通报,真发生了什么事说不定就知道了。可以私下向周边邻居、物业打听,不过此方法不适用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小区。找个靠谱的中介,并且学习吴先生,将“凶宅”问题约定在合同里,万一事后发现卖家有欺诈行为,也好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
最后,小编想说,平日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凶宅”听起来不吉利,但真的很便宜啊!毕竟网友吐槽的好↓
你对凶宅持什么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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