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无期徒刑!长治法院公开宣判4案16名涉黑恶类犯罪案件,包括沁县一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量刑证据,全面体现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力地震撼黑恶势力犯罪,9月12日上午,长治中院与3家基层法院联合行动,依法对4案16名被告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沁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伟等3人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伟、段某杰以及赵某强长期勾结,多次无故滋事,肆意殴打他人,阻拦工程建设,强买强卖,在沁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极大。经过审理,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段某杰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市中院依法对宋某刚等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刚、杨某、任某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连某、任某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
郊区法院依法对王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拘禁、抢劫、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朱某军纠集孙某、王某、李某、郭某军、魏某等人在长治市高新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抢劫犯罪四起,非法拘禁犯罪三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起,盗窃犯罪一起。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朱某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000元。当天宣判的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黎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2018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郭某到黎城县东阳关镇枣镇村关帝庙盗窃该庙11扇隔扇,经鉴定价值2200元;同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郭某、申某到黎城县东阳关镇枣镇村郑某家盗窃10扇隔扇,经鉴定价值6000元;2015年冬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万某在其经营的养鸡场内容留申某、郭某吸食毒品甲卡西酮共计8次。故被告人万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摆到法院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旗帜鲜明的开展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建立扫黑除恶信息报送制度和案件台账制度。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案,既充分彰显了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又确保按照法定程序查清每起犯罪事实,体现了审判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
来源:长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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