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创业者!魔鬼投资人4大陷阱,远非受伤流血
圣经启示录中说,魔鬼和天使都有翅膀,很难分辨,故都自称天使。
伴随着国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大批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各地天使会呈现井喷趋势。很多披着羊皮的狼,即魔鬼投资人也开始蠢蠢欲动。
马克思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的DNA就是逐利忘义。本文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讨论投资人的魔鬼一面,从而提醒广大创业团队在投融资时全面考虑,综合判断,合法合规合理地跟投资人协商,避免掉进一些投资人设置的陷阱之中。
对于年轻的创业团队来说,必须时时告诫自己,投资人不是人生导师,每一个行业都有不良商家,包括投行,我们只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才能减少受伤的机会。
抛砖引玉:开篇思考题
如果你正在创业,或准备创业,请先做个自我测试:
案例内容:这是一个年轻的创业团队,跟投资方进行投融资协商的时候,投资方给出的意见。
前提:该项目类型移动互联网
创投类型:种子轮
创投协议主要内容:
1、投资额100万人民币,占比51%;
2、投资方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的用户数量和营销额;
3、管理层5年内不允许做其他事业。
这份协议你接受吗?(答案在文章最后公布)
魔鬼投资人表象
第一,这些虚假的魔鬼投资人, 往往以了解收集项目尽职调查为由,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收集项目商业模式和人才。他们根本不会进行投资,举个例子,某个魔鬼投资人看准某个项目之后,频繁约见在这个领域优秀的创业者,反复和他们沟通,充分地了解这个行当里的关键要素、模式和思路,甚至借此机会物色这个行业里的人才以备以后创业的不时之需。
第二,魔鬼承诺投资后对价格返悔。举个例子,投资机构跟A创业团队签订好投融资计划,投融资协议后,A十分高兴,兴高采烈烧自己的钱,心里想等后面的大资金进来后,就可以大展拳脚了。突然发现等自己的钱花的差不多的时候,投资人说这个项目在我们过会的时候遭到了激烈的反对,项目的未来估值可能没原来这么高,投委会决定不能投了。经过他不断地努力斡旋,最后企业估值降三分之一,这种可耻的行为拖垮了A创业团队,从而要挟创业团队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三,投资人承诺投资后拒不履行。比如投资人信誓旦旦地说:“小伙子,我一定会投资你的项目的,大家签订一个排他协议吧,在六个月之内你就别去找别的投资人了,你放心跑你的业务吧。”但是六个月之后,投资人说对不起,没有钱了,我不能投你了,活生生拖累了创业项目。这类魔鬼投资人投资人更大的目的是以此为要挟,获取更大利益。
第四,将创业者踢出董事局。比如一号店的老板,苹果的创始人乔布斯,奢侈品gucci(古奇)的创始人,还有世界闻名的科技公司思科,都曾发生过这类事件。
分析一下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投资人和创业团队之间实力太过悬殊,社会地位明显不对等。
第二,年轻的创业团队去缺乏全面的金融、法律知识,甚至缺乏社会经验,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创业者和投资人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公司章程等内容)出现很大瑕疵,这些瑕疵导致通过法律根本无法有效保护创业团队。
魔鬼挖坑
当投资人拿到创业计划书,接触到创业团队之后,他们要综合考评,我为何要给你注资,你值不值得我们注资,如果注资失败怎么办,如果创业团队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功怎么办,尤其是最后一点,创业公司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业务突飞猛进之后,魔鬼投资人就开始坐不住了。
1. 创客之暴力出局身陷囹圄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创业朋友们务必多留意一下。投资机构或者投资人,会以方便、快捷为借口故意教唆创业公司负责人违背国家财务会计准则。比如:当初说好的我要投资100万,资金应该是划入到创业公司的公账中,投资人说公对公太麻烦,周期太长,我作为投资人直接把钱打到你创业公司的负责人私人账户上,你可以随便拿去用,或者打到创业公司的公账上,再转到公司负责人的私人账户上。
当创业公司按照投资机构的教导来做出违背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行为以后,就已经入坑。此后如果创业公司开始盈利,展现前景,此时投资人觉得是个大馅饼,觉得当初获得的股份利益太少,一定要获得更多。这时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就会跟创业团队开始交涉,以最少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在得不到满足后,就把创业公司的负责人的违背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司法举报,把企业负责人送进监狱。
这里所说的身陷囹圄,就是牢狱之灾。把创业团队的的创始人丢到牢里,既然是刑事案件,就要涉及罪名,通常有四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说明白一点就是贪污,只不过贪污罪主体是公职人员,侵占国家财产,职务侵占罪就是普通老百姓侵占单位财务。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前很多人为了注册一家法定注册资本金较高的企业类型,往往会找一个投资人垫资,注册完毕再把巨额的资金抽出来,这种行为就构成抽逃出资罪。
* 补充一个法律小常识:13年的时候最高法最高检,出了一个司法解释,针对虚报资本、抽逃出资罪,对于认缴出资额的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针对实缴单位出资不实,实缴单位出逃抽资认定为犯罪。
2. 创客之负债累累篇
投资机构跟创业团队交流时口头约定,会给创业公司注资100万,创业公司负责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双方没有书面的注资协议,只有口头协议,或者是纸面协议但是约定不明。例如,1年后创业公司倒闭了,创业团队认为这100万是投资机构投资的风险资金,投资机构需要为这次风险承担损失,而创业团队负责人无需承担,但是投资机构立刻翻脸撕逼,说我什么时候说过这100万是投给你们的,明明是借给你们团队用来发展公司的,现在公司倒闭了,现在就要还钱。股权投资一下子变成债权投资。
3. 创客之净身出户篇
与上面两点非常相似,投资人也是与创业没有明确的书面投资协议,只有口头协议,或者虽有书面协议,但是约定不明。明明是股权突然变成了债权,比如,一个创业团队签订完投资协议,项目初见成效,但是钱花完了项目无法继续进展下去,这时投资人就要求创业团队把项目卖给他们,投资人就用所谓的100万获得了创业团队的累累硕果,赶走原有的管理层,立刻换一批人继续开展该项目。
4. 创客之对赌协议篇
国外的VC/PE等投资国内企业,希望推动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都会签订对赌协议。比如雅虎和阿里巴巴签订的对赌协议,要求阿里巴巴在2015年前完成美国上市,并且总营业额收入需要达到30亿美金,如果阿里巴巴未达到这个要求,雅虎有权利抛售所持有的股份,这个时候竞争对手一旦重金持有股份,阿里巴巴就完蛋了。这些所谓的对赌协议跟国内的公司法、证券法当中的某些条款是互相冲突,所以签订对赌协议对于各位创业者如果未来需要在国内IPO上市,则需要清理对赌协议,各位创业者在签订对赌协议时需要认真考虑这一方面的规定。
对赌协议简单理解就是融资方未来企业获利能力达到一定标准,则获得一定的权利以补偿当初企业被低估的损失,反之则投资方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以补偿当初企业被高估的损失,是投资双方在融资时,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的一些约定,对赌协议条款类型有以下几种:
1、财务绩效。创业团队达到财务指标,则投资方进行二次注资或者释放股权给管理层,如果未达标则反向操作;
2、非财务绩效型。企业达到约定的客户数,则管理层获利,否则反向操作;
3、赎回补偿。若企业无法按预约回购投资方股权,则投资方获得额外补偿;
4、企业行为。企业完成有效治理,或者完成战略目标,管理层获利,反之投资方获利;
5、股票发行。约定期限公司上如果无法上市,则可能赔钱,或者管理层无偿划拨股权;
6、管理层去向。如果创业团队无法按照约定完成业绩或者其他约定,则管理层自动离职。
来看两个对赌协议的小案例:
1、蒙牛乳业
签订时间:2003年
对赌双方:蒙牛管理层与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投资
主要内容:2004年到2006年,蒙牛业绩复合增长率必须不低于50%,否则管理层应将最多7830万股(相当于蒙牛已发行股本的7.8%)转让给外资股东或者向其支付对应的现金,反之亦然。
对赌结果:蒙牛公司管理层赢。
2、永乐电器。
签订时间:2005年
对赌双方:永乐公司管理层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
主要内容:永乐在2007年扣除非核心业务利润后,盈利如果高于7.5亿人民币,则投资人向管理层割让4697万股;利润介于6亿到6.75亿之间,管理层向投资人割让4697万股;利润低于6亿,管理层割让的股份达到9395万股,占到永乐上市后总股本的约4.1%。
对赌结果:永乐电器公司管理层输。
开篇思考题答案
现在,让我们来解开开篇思考题的答案:
1、51%的股权出让太多,一般合理的天使投资出让的股份控制在30%以内,一般控制在10~25%之间。
2、投资方占股51%,导致创业公司直接丧失控股权,从而在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盈利后如何分红、管理层人事的任免等问题上创业团队没有直接控制权。
3、天使轮出让51%的股权直接导致创业团队实际已经出局,众所周知,第一轮都是测试市场用的,金额不会很大,第二轮第三才可能金额变大,稀释的股份更大,在今后的数轮大规模融资中,股权需要等比例稀释,最终创业团队获得的股权恐怕只有个位数,并且数轮大额融资导致的大规模的股权出让,也会让创业团队失去创业热情。
4、五年内禁止管理层从事其他工作,根本就是一个违法的条款。
综合上述四条,这就是一个卖身契。
结语:创业团队如何与投资人共舞
创业团队如何与投资人共舞?应当遵守“四合一”:合法、合规、合理、合情。
投融资协议,包括对赌协议等合同,专业性极强,既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金融,范围比较广阔,所以最好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把关,不可草率行事。寻找专业人士帮助处理公司的法制结构,例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设定、权限、表决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更为稳妥。
像最近朋友圈频繁被刷的万科宝能之战,据江湖传闻是万科的公司章程在早期制定的时候出现了漏洞。
可能很多创业者会觉得这社会太黑暗了,这些应该都是个案吧。虽然是个案,都是有代表性的个案,并不代表不会重复。真心希望每位创业者,跟投资人接洽的时候,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合情的原则,小心再小心,避免掉入投资人的陷阱而后悔莫及。
口述:刘增光(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与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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