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3月1日起实施,快递员做不到最多罚2000元
2月28日,记者从我县有关部门了解到,3月1日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全面宣传贯彻《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被列入今年我县邮政快递系统的重要工作行列。
据介绍,2021年我省快递超230亿件,是2008年的230倍,在长三角“包邮区”中属于引领地位。在快递业的支撑下,我省全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拉动农产品销售超1000亿元,行业从业人员30余万人。
按照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如快递企业不按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或者收件人明确要求上门投递,快递员却不上门投递又拒不改正的,可以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快递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将另外处罚。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奔说,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快递业立法,不仅把行业发展经验成果上升为法规,而且《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为投递难、通行难、快递小哥权益保障难等“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将成为提升我省快递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对于“送货不上门”问题,王德奔说,《条例》规定对于快递单上注明要上门投递的,快递员不能投递到末端设施或快递柜。如果快递员无法联系上收件人时,至少要发送两次派件信息,中间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如果第二次发送信息给收件人,24小时后收件人还没回复的,快递企业再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就把它投到末端服务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员重新上门投递。”王德奔说,如果不按照快递单注明进行投递,或是收件人明确要求上门投递,但快递员不上门投递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罚2000元。
《条例》第37条、48条还规定,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 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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