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1例!最高检发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垦利1例!最高检发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检发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维护老年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入选。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维护老年人权益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以来,董某民、冯某红夫妇以投资需要为由多次向陈某华借款。2018年12月《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2019年11月《借条》载明借款30万元,同年12月《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三份《借条》出具后,董某民、冯某红仅支付借款利息4.6万元,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陈某华遂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380号民事一审判决,判决董某民、冯某红偿还陈某华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3.4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因董某民、冯某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4日,陈某华申请强制执行,垦利区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陈某华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每月领取2000多元退休工资,上述借款系其多年积蓄。为追回欠款,陈某华多方打听董某民、冯某红财产线索,了解到董某民、冯某红曾于2019年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于2020年8月撤销该购房合同备案,将该商品房网签备案至其尚在读研期间的女儿董某文名下。购房款系董某民、冯某红赠与董某文,由冯某红缴纳。
2021年6月28日,陈某华将董某民、冯某红及董某文起诉至垦利区法院,请求撤销董某民、冯某红对董某文赠与购房款779868元的行为。2021年12月13日,垦利区法院作出(2021)鲁0505民初1531号民事一审判决,撤销董某民、冯某红对董某文赠与购房款的行为,董某文返还董某民、冯某红779868元。2022年1月4日,董某民签收该判决书。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后,陈某华仍未获得清偿。陈某华获悉董某民收到董某文返还购房款后将上述款项转移给案外人的情形后,以被执行人涉嫌逃避执行为由,向法院及公安机关反映,均未得到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2年4月25日,陈某华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垦利区检察院调取了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查明:2022年1月1日,董某民在接收董某文归还购房款后,于同日将78万元分四笔转给案外人吴某强、张某国、郭某军、周某训。经分析研判,董某民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垦利区检察院选派具有侦查经验的干警进行询问,吴某强承认董某民转给其的款项并非债务,而是董某民亲戚找其帮忙走账。董某民最终承认其为逃避债务,制造董某文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假象,设法应对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
监督意见垦利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董某民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结合董某民操作款项转移财产的行为,董某民有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嫌疑。2022年8月8日,垦利区检察院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次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案件执行。
监督结果2022年9月8日,垦利区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2023年2月28日,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将董某民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向董某民释法说理,督促董某民积极筹措资金,将78万元及时交付执行,陈某华追偿两年之久的债务纠纷最终得到解决,董某民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应当秉持融合履职理念,有效发挥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职能,一方面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另一方面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审查起诉后半篇文章,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编辑:高汝敏
审核:刘培福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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