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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高利转贷行为的审查认定——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为视角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类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且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审查发现的高利转贷违法线索,尤其需要引起重视,高利转贷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也增加了融资成本。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理审查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有利于打击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牟利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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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审理时,我们应当注意,若借款数额较大,被告提出了案涉款项系原告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自己的相关辩解,初步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该类案件就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庭审中我们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原告的职业状况及相应收入等情况综合判断,若初步查明原告出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关于“高利”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套取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是为获取差额利息带来的利益,又根据法律关于高利转贷行为规定的相关精神,高利转贷行为中的“高利”认定标准,只要达到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即可,即转贷利率高于相应的银行贷款利率,具有牟利性质,而具体高出多少不宜过苛。
关于“转贷”行为的认定
认定转贷行为即审查认定出借人的资金来源问题。审判实务中,只要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款项非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行为,除非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
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职责要求,在一般的民事借贷案件中,若借款人辩解出借人的行为系高利转贷行为,而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出借款项资金来源系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从中获利。在借款人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后,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银行贷款与案涉出借款项没有关联性,如出借人不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则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认定高利转贷行为,并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涉嫌犯罪;如可能涉嫌犯罪,则应当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若存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增加主动审查的力度,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是为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者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时,应当合理把握以上几点,在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的同时,依法打击不法转贷行为。
原标题:《【普法课堂】高利转贷行为的审查认定——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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