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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构成犯罪吗?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小丽(化名,未满十四周岁)通过 QQ 相识,两人慢慢熟识后,被告人杨某某偶尔会到小丽所在中学接小丽放学。2020年新冠疫情解封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小丽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知道了小丽的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在被告人杨某某生日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小丽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中,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使被告人杨某某另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释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在智力发育,还是在身体发育上都不够成熟,不能正确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不以“违背妇女的意愿”为主观构成要件。只要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原标题:《[以案释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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