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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追责?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吗?回应来了...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刑事责任年龄修订提上日程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将如何回应?
01. 人大发言人:
“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午10时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介绍,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即将提请10月1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02. 支持意见:
“严重犯罪时有发生,修订势在必行”
1、现阶段刑法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类犯罪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2、从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的介绍中,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①调整的重点放在个别犯罪,也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类犯罪,这些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
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要经过一定的法定审查程序,按照一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
③吸收“恶意补足年龄”的精神,坚持个案审查的原则,主要体现犯罪主观恶性自己对犯罪的认识,故意利用年龄优势犯罪的,要予以严惩。
03. 反对声音:
“年龄只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角度”
“年龄”,只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评估角度,而显然仅以“年龄”来评估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如何对于特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评估,综合判断其“认识力”、“意志力”和“操作力”等事实能力。
就像本次刑法修正草案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调整,提到:“两条腿走路”的含义——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立法应当肩负严谨与公正, 既要遏止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空隙的恶意侥幸心理,又要兼顾手段(惩治)与目的(矫治)的平衡。
04. 新法是否对以前的案件有追溯效力
有网友问:修改后,发生过的那些低龄恶劣犯罪可以按照新法追究么?
很遗憾的告诉你,法律修改一般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对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溯及力,除非现在的法律处罚更轻,所以这种情况是无法重新追究的。
你对本次刑法修正内容,有何见解,尽请畅所欲言哦~
原标题:《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追责?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吗?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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