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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舟 | 时间:2021-08-10 02:18:4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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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在非饥恶状态会主动攻击人类么

熊在非饥恶状态会主动攻击人类么

可能会,对于黑熊来说,攻击只是一种生存方式,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在遭遇人类的过程中,熊有可能把人类当做一种阻碍它们获得食物、或者对它们造成威胁的一种存在,所以它们就会对人类进行攻击。 一般只有下列情况,黑熊才会主动伤人:如果在大山深处,要么因为人为的袭击而报复;要么因为近距离内遇到了携带熊孩子的单亲妈妈,觉得对熊宝宝有威胁;要么因为人与熊狭路相逢,没办法闪开,以为人要伤害它。 扩展资料 生活于北方寒冷地区的熊有冬眠现象,而位于亚热带和热带地区的黑熊往往不冬眠。熊冬眠时间可持续4~5个月,在冬眠过程中如果被惊动它会立即苏醒,偶然也会出洞活动。熊冬眠的洞穴一般选在向阳的避风山坡或枯树洞内。除冬眠期外,熊没有固定的栖息场所。除了发情交配期外,其余时间熊都单独活动。母熊一般1年产1~4崽。 熊一般是温和的、不主动攻击人和动物,也愿意避免冲突,但当它们认为必须保卫自己或自己的幼崽、食物或地盘时,也会变成非常危险而可怕的野兽。

黑熊为什么会袭击人类?

在整个自然界中,只要是中型以上的食肉动物基本上都有袭击人的先例,不过,它们的袭击很少是为了食物。因为自然界中的食肉动物都有着自己相对固定的食谱,它们很少去吃食谱以外的食物,比如狮子虽然会捕杀花豹、鬣狗等食肉动物,但是它们除非是饥肠辘辘,否则是不会吃这些动物的。 黑熊也是一样的,它们对陌生的事物在本能趋利避害的驱使下也会主动规避。但是,黑熊是一种拥有极强领地意识的独居动物。通常具有领地意识的动物对进入领地的动物都是充满了敌意和攻击性的。一般情况下,一头成年黑熊的领地范围在10-40平方公里之间。看到这个数据,大多数人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不过你只需要知道10平方公里就相当于1400个标准足球场大小就可以了。 除了误入领地外,黑熊主动攻击遇到的动物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带着幼崽的雌性黑熊。同样带着幼崽的雌性黑熊都是极其“护犊子”的,因此如果人在这个时候与它们相遇,一旦让黑熊觉得对幼崽有威胁,它是会主动攻击的。 因此,人类并非黑熊的食物,它们攻击人大都是因为领地被冒犯或者是出于保护幼崽。 黑熊的习性 黑熊的嗅觉和听觉很灵敏,顺风可闻到半公里以外的气味,能听到300步以外的脚步声。但视觉差,故有“黑瞎子”之称。亚洲黑熊可以像人类一样直立行走,也能像人一样坐着,但行动谨慎又缓慢,很少攻击人类。 黑熊一般在夜晚活动,白天在树洞或岩洞中睡觉。其善于攀爬,可以上到很高的树上去取果子和蜂蜜;并善游泳。

动物园里的熊类攻击人的原因是什么?

省内一家动物园前园长何先生有30多年的动物管理从业经历,他告诉记者,野生动物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周围生存环境的改变,都会使它们产生情绪波动。“比如当时有人下车,他可能感觉到了威胁。挖掘机作业的噪音也可能让熊感觉到不安全。”何先生说。他表示,野生熊等猛兽天生存在野性,当它们察觉生存受到威胁时,会做出反抗。 曾在东北一家动物园做过5年饲养员的陈先生也分析称,食物不足、黑熊好奇,都可能是熊类攻击人的原因,而且从性格上来说,熊类容易暴怒。陈先生表示,他此前专门负责照料老虎、狮子、熊类等野生动物。熊是杂食动物,既吃面食、水果,也吃肉。 虽然熊更偏爱肉类,但是一般的动物园考虑到预算,不会给熊喂食大量的肉食。考虑到要吸引熊在野生动物区与游客互动,“也不会让熊吃得太饱。”陈先生说,现场如果有一只熊将人拍倒,其他熊就会认为有食物出现,纷纷赶来。 扩展资料: 游客讲述上海野生动物园游览经历 他说没看到有工作人员在车外活动,现在比较后怕,万一车辆抛锚会被熊掀翻。从这位游客爆料出来的信息可以得知,饲养员被熊撕扯的时候,旁边还有人在驱赶,而旁边的人见到无法驱赶,就赶紧躲到了车里。 目前,动物园正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猛兽区临时关闭。 参考资料来源:舜网-游客讲述上海野生动物园游览经历 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

什么情况下金毛也会攻击人?

金毛是一种比较温顺的动物,出现咬人现象的原因有几种。第一种就是它吃饭的时候主人去碰它,它会觉得被打扰,会感觉你是要抢它的食物。第二种就是在主人或者自己受到威胁的时候,它就会出现咬人的行为。第三种是领地被侵占的时候,金毛的领地意识是很强的,当它发现自己的领地被侵占的时候也会出现咬人的行为。


北极熊为什么会主动攻击人类?

北极熊为什么会主动攻击人类?

是的,北极熊是处于食物链顶端的食肉动物,它的兽性如此,所以他是攻击人的,北极熊是世界上最大的陆地食肉动物,又名白熊,憨态可掬。皮肤为黑色,由于毛发透明故外观上通常为白色,也有黄色等颜色,体型巨大,凶猛。 北极熊是熊类中个体最大的。从实际观察中可以看到,同一物种,越在寒冷的地区,个体就会越大。这是因为,个体越大,越容易保暖,就好像一桶开水要比一碗开水凉得慢一样。正因如此,生活在热带的马来西亚黑熊,就要比北极熊的体形小很多,这也叫“伯格曼法则”。 扩展资料: 北极熊主要生活在北冰洋的冰盖上,以海豹特别是环海豹为主要食物。 有时候,它们也会到陆地上休息、觅食和育仔。 北极熊的毛是管状中空的,像一根细细的管子,这样既减轻了重量,又增强了保暖性,而且在游泳时还增加了浮力。 所以,北极熊个个都是游泳健将,在寒冷的北冰洋里,畅游几百千米没有任何问题。 为了能捕到海豹,北极熊练就了一身好本事。 据观察,它们扑向猎物时的瞬时速度可以达到200千米每小时。 而且它们的牙齿尖锐,力大无比,弯弯的爪子像一排锋利的铁钩子,猎物一旦被逮住,是很难逃脱的。 在南极考察,最可怕的是暴风雪和极度严寒,而不是野生动物,因为没有任何动物会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企鹅非常友好,看到人就会急急忙忙跑过来,看看你在干什么。但是在北极,除了严寒和暴风雪之外,无论何时何地,人们都要提防北极熊的突然袭击。

有个徒步雨崩的梦想,听说那里有黑熊,好像有老外被吃过?是不是真的啊?

楼主您好:
这只是个传说,一般都是那些拉黑客的无节操之人吓唬游客用的,目的就是让游客跟他们走
不过野生动物那里是真有的,一般基本上碰不到。
友情送上一些雨崩注意事项,可以作为参考。
【海拔数据】:
西当温泉海拔2700米,轻松林海拔3000米,八一海拔3500米,南宗垭口海拔3800米,雨崩上村海拔3150米,雨崩下村海拔3050米,神瀑海拔3950米,大本营海拔3980米,冰湖海拔4250米,神湖海拔4600米。

【温馨提示】:
1、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如指神山某座山峰必须五指并拢手心向上指向目标等;
2、到神瀑下洗礼必须两手掌合——绕神瀑三圈以求自己和家人平安,然后在神瀑右侧神水口打一瓶神水;
3、在雨崩自然圣境行进途中见到白塔、经幡塔、马尼堆等应顺时针方向行走;
4、在雨崩景区不宜独自行动,请向导带路较安全,或跟随领队;
5、骑马要自觉遵守抽签规定,途中不能调换人骑马、骑马费到终点再付钱;
6、雨崩景区天晴时,拍照最佳位置是在南宗垭口,雨崩上村飘飘客栈和徒步者之家等位置,春夏季雪山日照在早上6时30分,秋冬季在早上7时30分。

【注意事项】:
 1、此路线为户外徒步线路,沿途路况住宿条件有限,不能与常规旅游线相比,行程相对艰苦,参团者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2、此路线风景如画,景色各异,尽享滇、川、藏3省特色地理风光。准备一部好相机上路,会令你的行程美妙纷呈。
  3、沿途海拔高度均在3000米以上,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重感冒等不适应高原户外徒步者,请谨慎报名。
  4、西进路线中因地理位置偏僻、医疗条件有限,请自备感冒、肠胃、氧气或抗高反药物。高原山地温差显著,请自备御寒和防雨工具。
  5、进入少数民族生活区域,请尊重当地风俗,宽容当地物质条件。为了你的顺利出行,请勿公开讨论与藏族有关的政治
  6、装备不需要多专业,但防滑鞋,抓绒衣以及防晒用品必带。
  7、此线路为户外徒步线路,最好轻装上阵,像女性的化妆品,吃货的各种零食都可以暂时先放在家。
  8、如果没有丰富的户外徒步经验,建议最好不要单独或者几个没有经验者同性。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向导或者专业的户外旅游公司。向社区举报违规内容

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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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帮助到您请随手点一下满意答案,谢谢^_^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安乐死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

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母亲曾帮助儿子安乐死,这促使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希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在全球各地,有很多人为安乐死合法化奔走呼号,但也有很多人坚决反对安乐死。在反对安乐死的人看来,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被禁止都有什么理由?

前十网整理报道,近几十年里,关于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讨论有很多,其中关于这个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支持者们希望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能帮助绝望的病人脱离苦难,他们认为人类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哪怕是为了解除痛苦而结束生命。但是反对者坚决主张安乐死是违法的,对他们来说,哪怕安乐死出于好意,人们仍然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不仅违法,在造物主眼里也是罪孽深重的。除此以外,执行安乐死还有很多不良的后果。以下,我将给你罗列安乐死应该在全世界被禁止的理由。 10.安乐死就是谋杀(安乐死是谋杀,应该在世界各地都被定为违法行为。)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词汇“euthanatos”,其含义是合适而有尊严的死亡,是指通过停止必要治疗结束生命(消极安乐死)或采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积极安乐死)的有意识行为。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有益的,但实际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是既悖德又违法的,它和流产的性质如出一辙——都是谋杀! 谋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的反对者们,尤其是天主教徒,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谋杀。我们由上帝创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有权利剥夺我们生命的人。事实上,《圣经》“十诫”里第六条规定“不可杀人”。因此,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的无痛死亡或协助死亡都会遭到教会谴责。就在最近,罗马教廷某行政官员就批评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乐死的癌症患者。梅娜德长期遭受脑部肿瘤折磨,当她再也无法忍受疼痛时,她决定自杀。宗座生命学院的校长——伊格纳西奥·卡拉斯科·德·宝拉在一次采访中说:“这位妇女选择自杀并认为自己死得很有尊严,这是谬论,自杀其实毫无益处,因为这是在对生活中的一切说不,包括我们生而为人的使命和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9.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安乐死是违法的,因为这给了医生过多的权利去杀人。) 医生们被授权执行安乐死,这给了他们扮演上帝的机会,由于现在多数医生不是为了热情而是为了工作而工作,所以他们可能会抓住这个机会滥用权力。这种推断对那些没有底线的医生来说是相当正确的。 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现如今很多医生在走捷径私自牟利,目的是挣更多的钱或者让事情按他们的意愿发展。就拿产科接生的例子来说,一些医生强迫他们的病人在工作日进行本不必要的剖宫产,就只是为了确保自己有一个不被打扰的周末。在其他的一些医疗事件中,一些医生向病人施压要求立刻进行手术,只是为了最后摆脱这些病人。有些医生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说服他们的病人去接种没有作用的疫苗或者服用某种不必要的药物。如果医生用最快的方式杀死病人能让他最终获益——例如避免棘手的案例,或者搞定纠缠不清的家属,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干呢? 备受争议的病理学家凯欧克因·杰克就是一个最佳的例子,他利用病人正遭受极度疼痛而杀死他们。据报道,他的目的是普及安乐死,并为器官移植收集器官,最令人震惊的是,他是在拿这些遭受病痛的病人们做试验。凯欧克因宣称他曾帮助过130名病人进行过安乐死,你想象得到吗?更糟糕的是他发明了一个自杀的机器,称为“自杀机”,病人可以通过一个按钮给自己分配致死剂量的药物。后来,这个疯子被判为二级谋杀,但不幸的是,他不是唯一一个推行安乐死的家伙。在荷兰这个允许进行安乐死的国家,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未经授权就被杀害。 医生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也是懒惰、自私和经不起诱惑的。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也可能会犯错,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就如普通外科医生兼基督教医疗协会首席执行官彼得·桑德斯医生所言:“自愿安乐死让医生变成这个国家最危险的人。” 8.安乐死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 医生是我们在生病、虚弱、痛苦时去寻求帮助的人,是我们信任的人,是我们寻求健康指导及建议的人,是我们心目中救死扶伤的人。毕竟,他们的首要目标是挽救生命而不伤害病人。如果你生病时发现,自己信任到足以交托生命的医生竟然实施安乐死,你还会找他看病,遵从他的医嘱吗?如果你询问的是我,我的答案是不会。 只有当我确定医生会尽其所能去治疗挽救我的生命时,我才会到医院和诊所就诊。我可不希望我的主治大夫是一个认为我会放弃生命的家伙。医生进行大量训练就是为了保证能给病患提供安全且优质的医疗服务。他们还宣誓将竭尽全力治疗病患,可见其职责是帮患者摆脱病痛,而不是让患者告别生命。 安乐死或协助自杀合法化不仅使病患难以信任医疗领域的从业者,还会增加他们的忧虑,尤其是当他们就医的医生竟然在考虑是否要挽救他的生命时。 确实,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会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 7.安乐死会侵蚀医学研究(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侵蚀医学研究。) 我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人想自杀。有时候,疼痛远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你宁愿死也不想一遍又一遍地忍受那种剧痛。但是许多人,尤其是那些支持安乐死的人们应该意识到,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疾病,总会有治疗方法的。尽管有一些治疗方式尚未被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出现会给疾病的治愈带来希望的曙光。你想想:很多年前,我们没有止痛药、抗生素这些药物,也没有治疗病患的仪器和器材,但由于前瞻性研究和人类对延续生命的极度渴望,我们才会发现这些东西。现在,数百万病患因此受益,甚至有许多人的生命因此得到挽救。 为了发现更有效的药物及疗法,尤其是针对癌症、肝病这样的重症,科学工作者及研发人员应专注于研究。政府也应继续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取得更多有效的成果。如果专注点从治疗疾病转移到安乐死上,研发人员在缓解疼痛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为病患提供治疗的初衷都会受到影响。安乐死或许会让那些满怀热情地寻求更佳治疗方案的人们感到沮丧,因为多了快速而无痛死亡的选择能让他们迷茫。医生与其他医务人员在提供临终关怀和挽救生命时也不那么用心了,因为他们有了“实施安乐死的合法权利”。 6. 安乐死合法化表示生命没有存在意义 安乐死的拥护者们时常宣称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它是对生命的摧残和毁灭。接受生命带给我们的一切,无论有多艰难困苦,都要与之抗争到底,然后平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才算有尊严的死。安乐死合法化,会使人们相信他们能以此结束自己的痛苦,就好像给他们说:“你们没救了”,甚至是“活着还不如死了呢”。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有价值的,哪怕是残疾人,病人,还有那些徘徊在死亡边缘的人,这也是我们每个人存在的意义。因此,用安乐死来结束备受折磨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如果你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在帮助他们,那么你错了,这只会向他们传达绝望和自卑感。真正的悯恤是想办法减轻痛苦,缓解折磨,是给予关爱和体贴,是不管情况有多糟糕都不放弃,是留住我们在意的人,不让他们受到伤害。 生命是如此绚烂迷人,我们要是能让那些“无望的病人”相信有很多理由值得他们活下去,谁还会想到安乐死这种东西呢? 5.安乐死合法化会改变公众良知 法律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能改变我们的信仰、行为和良知。一项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社会就认为它是正确的。就算它并不符合我们的个人偏好和原则,我们最后还是会付出实践,并确信它真实可行。人们信任法律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就是最好的,它从不出错。 法律影响文化和社会良知,从一个案例我们就能看出,案例中涉及对马克·韦伯塞姆和埃迪·韦伯塞姆的协助自杀。这对双胞胎天生耳聋,在发现他们会从双目失明转向另一种先天性视力失常(青光眼)后,他们申请了安乐死。根据《每日电讯报》报道,当地医院拒绝执行安乐死,原因是这对双胞胎既没有承受剧烈疼痛,也没有患上绝症。 根据比利时法律,医生判断病人能清晰表明自己的意愿且正忍受着剧烈的疼痛时,安乐死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批评家们指出马克和埃迪并没有承受剧痛,但是维护死亡权的积极人士维姆·施特菲教授决定给他们实施安乐死。他为这一说法辩解道:“这对双胞胎当然没有承受剧烈的疼痛,但是绝对有这样的可能性。一位医生的评估总是和别人不一样的。”负责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大卫·杜福尔甚至声称“……结束他们的痛苦其实是一种解脱。” 就在韦伯塞姆兄弟俩实施安乐死不久后,当时执政比利时的社会党人颁布了一项新的修正案,即患有痴呆症的人(包括孩子)能实施安乐死。 这表明,社会一旦认可这种谋杀,人们就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不会因此感到丝毫愧疚。 4.安乐死合法化会害死越来越多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导致社会危机。安乐死一旦被法律准许实施,不仅会成为饱受疾苦的慢性病人的选择之一,那些面临着生活困难的人还会将安乐死视作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最终,生杀自由将变成社会常态,不论是老人、小孩、失意者还是那些并不一定以死亡来解决问题的人,都可以随心所欲一死了之。 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受到的教训就是现实中最确凿的证据。自从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后,安乐死例数激增。据报道,2006年,荷兰仅有1923例安乐死;2007年,安乐死病例增长到了2120例;到了2011年,将近4000位病人实施了安乐死。相关调查预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安乐死例数仍会激增。 这些数字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但是,这仅仅是安乐死弊端的冰山一角。更糟糕的是,一些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医生们“未经本人同意”就谋杀了他们。 另外,据报道称,至少有50%的安乐死病例并没有被公开。批判者们声称,实施安乐死的病例实际数量很可能远高于官方公布的数据。再者,荷兰安乐死法律的修改进程也着实令人堪忧。以前,安乐死只允许在患有慢性病或病状极其痛苦的病人身上实施。可是现在,就连痴呆症病人、疲于生活的70岁高龄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都纷纷选择安乐死。 我相信,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实施起来,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3.安乐死鼓励了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仅能避免心理脆弱的人选择错误的死法结束生命,还能让饱受疾苦的病人有尊严地死去。但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反对者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不能保护好脆弱人群,还会使他们做出片面化的决定。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重病缠身、无法自理的病人便会因不想拖累家人而选择死亡。是的,无法自理的病人总会觉得自己一无所用,他们因为身体虚弱而不能工作、无法为家庭社会做出任何贡献,只会给家人增加负担。这种人生毫无价值的感觉是他们选择死亡的主要原因。幸运的是,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不被允许的。可是,安乐死一旦大范围合法化,就再也收不住场了——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那些寻死的人。安乐死将会被病人和残疾人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的确,没有人想要成为自己家庭、朋友的负担,但同时,也没有人想要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些说“让我死吧”的人并非在吐露他们的心声,实际上,如果医生拒绝了安乐死的请求,他们会相当感激。 实施安乐死是个不明智,甚至是错误的选择。毋庸置疑,身患疾病或是天生残疾是个悲剧,但结束生命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的是来自朋友、医生的爱和支持,家人的安慰、包容更是必不可少。如果这些病人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得到尊重和关怀,他们定会鼓起勇气,努力得活下去——不管要承受多少痛苦。 音乐家贝多芬,印度残疾舞蹈家苏达·尚特朗,英国出色的残疾人运动员谭妮·葛雷·汤普森,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还有美国摇滚女歌手谢丽尔·克罗,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之妻安·罗姆尼,电影演员休·杰克曼,他们无一不遭受着疾病或是身体残缺带来的痛苦。但是,他们选择为社会做出贡献,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也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生命的困境,因为,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 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 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 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八九会要求安乐死。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她说:“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你同意安乐死吗?

  在这里我想说说我对提出实施“安乐死”这项事情的,有利的几点是:

  第一:个人

  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残疾或是疾病。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磨。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

  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解脱苦难的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达到了真正人道主义的宗旨。

  第二:家庭

  1.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目睹病者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病者因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而家人也因受到长时间的欺辱身心不堪重负,脾气性格也会变得难耐,最终要发泄出来。双方这样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2.还有些家庭,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对于疑难病来说多数都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负债累累的下半生的生活。

  3.又有些病者家人因实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亲人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惜犯法来终止亲人的痛苦。这些事情对病者和病者的亲人都是不公平的。而实施“安乐死”后,这些伤害、压力就不会那么沉重了。

  第三:社会

  实施“安乐死”后,不仅解决了个人的痛苦,也解决了家庭、亲人的痛苦跟负担,而且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说;生九个、十个孩子的父母要比生一两个孩子的父母的负担跟辛劳要重得多。一个身背五十斤重量的人赶路要比一个身背十斤重量的人赶路要缓慢得多。

  第四:科研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里已形成了死后留全尸或是火化的观念。这既不科学又没有意义和价值,反而是一种浪费。1997年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把自己的角膜捐献给了他人,遗体捐献给了国家用于医疗研究。“安乐死”的实施后不仅会对国家的科研有着很大的帮助,而且使病者死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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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的四个好处
  最近友人在提倡安乐死立法,我想了一下,表示支持.我认为在患者完全资源的条件下,安乐死最少有以下四个好处:

  一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因为但凡想要通过安乐死结束生命的人,都是患了无法治愈的病症,与其不能有尊严的活着,不如有尊严的死去.


  二可以减少患者家人的痛苦.家里如果有一个不能治愈的患者,不但病人痛苦,对家人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要解除这种痛苦,唯一的方法就是让患者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

  三可以减少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众所周知,现在的医疗费用贵得惊人,因病致贫的事情在我们中国并不少见,而对某些病人来说,话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吹来的,与其浪费,不如给生者留下,让他们过幸福的生活.

  四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医疗机构虽说要赚钱,但毕竟是国家资源,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的人来说,住院治疗就是浪费国家资源,这些人早一天来开,国家就早一天减轻负担,尤其是对那些能够充分享受公费医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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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

  Euthanasia


  释义

  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安乐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F.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D.休谟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乐死。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安乐死的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有关安乐死的论争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目前或今后的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② 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尽管有了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来的相当具体的条例,在执行中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

  安乐死合法化的运动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在中国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著名意大利诗人Piergiorgio Welby擅辩的让处于天主教会制度严重反对安乐死的国家领导人同意他对自己实行安乐死,可是一直得不到同意。2006年12月21医生拿走了维持他9年生命的呼吸器(respirator),结束了他的生命。享年60岁。Piergiorgio Welby患肌肉萎缩(muscular dystrophy)40多年。就在宣布他死后数小时,为他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被捕。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近日,荷兰通过一项完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就会免遭起诉。至此,安乐死结束了半遮半掩的状态,可以在阳光下操作了。

  但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向五名老年患者开具用于“安乐死” 的过量吗啡,被法院以两项谋杀罪和三项过失杀人罪判了三十年。

  在法国,任何危害生命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而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则干脆在国际水域施行安乐死,以避开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乐死,将继续考验人类的理智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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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社会争议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悖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瑞士、挪威、波兰、德国等。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调查民间赞同安乐死比率很高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外科吴若彬主任介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的层面,这些前题必须搞清楚。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安乐死立法是不现实的。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因而任由那些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面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安乐死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第三,患者受到民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地否定其价值。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1、生与死的矛盾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中提供了三种超越生死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即信仰的方式、科学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方式,它们都可以被看作以追求生命意义的方式寻找超越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我们认为,这三种超越死亡矛盾的方式都不可能真正达到超越死亡的目的。所谓信仰的方式,是指为了获得自身的意义,获得存在的依据,而将自我虔诚地献给神灵,并将此归因为神灵的恩典。尤其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处于比较低的发展水平,即人类还不能在观念上将自身完全同自然界对立起来进行考虑,因此神灵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支配着人们的观念和实践。此时,一方面人们只需虔敬地侍奉自己的神灵,遵守神灵的旨意,便可以毫无疑问地找到生命的意义,并且心里感到满足、安宁和充满希望;另一方面,神灵在能够安慰早期人类的同时,也给他们以生的许诺,如上帝会将人死后脱离肉体的灵魂带到天堂,灵魂就会不死。在这里,死亡变成了灵魂永生的一道门槛或者必不可少的程序,从而死亡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也变成了可接受的和带有某种美的对象,肉体则变成了受冷落的、应该被抛弃的对象,它的痛苦与消亡也就显得不那么紧要。很显然,通过信仰而得到神灵的安慰与许诺只是使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到了幻想般的释放,因为死亡具有不可怀疑的实在性。所以,信仰的方式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所谓科学理性的方式则是指人类对自身意义的看法从通过信奉神灵获取自身存在依据转变为通过遵循绝对精神或绝对律令而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随着近代社会理性与宗教的斗争进一步深化,理性获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精神生活的中心随之发生改变。这种转变使得神灵顺理成章失去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因此神灵和彼岸世界也就无法再承担安抚人们心灵世界的重任,比如“上帝死了”。彼岸世界的妈塌,意味着人们只得在此岸世界寻找生的命运与死的前途,即将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但是这种方式直接造成了人与对象世界的绝对对立,同时取消了克尔凯郭尔?所谓的人类内在精神生活的主观性,也就一方面使得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一方面将热情地生、恐惧的亡变成了夹带着恐惧的生、不知所谓的亡,因此对死亡的恐惧和表达绝望等主题在这一时期被视为消极的生活态度。所以,科学——理性的方式也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所谓道德的方式是指通过追求某种道德信条,践行某种道德原则而获取自身存在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只是表现出了一种幻想出来的超越。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通过对以上三种超越死亡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企图通过以意义的追寻否定死亡,而获得另一种形式的再生,而这正是对死亡的恐惧所带来的心理幻象,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再生。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3、社会公正问题安乐死中关于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的争论反映了各个利益相关方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博弃。各个利益相关方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另一个是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显然,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总量都是有限的,那么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就会成为一个社会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存在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的问题。发达地区和富有的人凭借其财富优势占有占用一多半社会资源,而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则由于其财富上的劣势只能占有占用少量社会资源。由于这种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问题的存在,其必然使人产生对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能够享有足量社会资源的担忧,进而认为安乐死可能成为剥夺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享有社会资源的新方式。4、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具体到安乐死的支持者那里,就是患有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并且这一值得别人同情的原因更进一步肯定了“活”的善与“死”的无奈。但是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5、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语境下,害怕因为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而背上不孝的罪名,这种担忧本身只表明了传统“孝道”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孝”是为人们所认同的伦理价值取向。因为一方面中国的“孝”文化由来己久,并且与政治关联密切。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孝”的社会政治作用的明确记述,如《论语?学而》载:“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意为一个人只有在家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在外才不会犯上作乱,做出有悼礼法的事情。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中国古代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人既是家族成员,又是社会成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家族关系扩大而成。一个人正是从爱自己的父母兄弟开始,不断扩展,达到爱朋友、君王,以致爱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所以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孝”,既是家庭关系的重点,又是扩展社会人伦关系的起点。这样,个人被牢固地固定在了家族——国家这一整体、集体的利益链条之上,并产生了一种个体对家族——国家的牺牲意识与服从意识,即只强调个体对家族——国家的义务价值。因而现代安乐死对于自身权利被尊重的要求往往会遭遇到极大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的阻碍。第二,“孝”中所包含的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使得个体如果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安乐死可能得到“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由于现代安乐死所要求的是人工干预死亡过程,而且在直观上,发出安乐死请求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依然被称为活着的人,在这个意义上,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要求会被子女或晚辈当成是处死的请求,难以接受,即会获得“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但父母或其他的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出于自身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子女或晚辈应该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实践表明,子女或晚辈大多拒绝了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很明显,这种拒绝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要求安乐死者本人的利益而使子女或其他晚辈符合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为代价的。由此,“孝”与“不孝”除了强调被尽义务者的需求外,更加取决于一种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即“孝”中包含有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也就是俗话说的“好名声”。

安乐死是什么意思?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狗熊与熊有什么区别?

狗熊和熊有很大的区别的,区别如下: 狗熊也被人称之为月熊、喜马拉雅熊或藏熊,而在我国,它们也被称为狗熊、熊瞎子或狗驼子。头-躯干: 120-180cm ,尾长: 6.5-10.6cm 。体重 ,雄: 110-150kg,雌: 65-90kg 。 狗熊和熊都栖息于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中, 南方的热带雨林和东部的柞树林,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熊的眼睛比较小,但有彩色视觉,这样就能分辨出水果和坚果的不同了。 黑熊的口鼻又窄又长,呈淡棕色,下巴则呈白色。黑熊的毛虽不太长,头部两侧却长有长长的鬃毛,让它们的大脸更加宽大。 黑熊和熊都是以4只脚掌着地行走,属跖行类动物。它们的四肢粗壮有力,脚掌硕大,尤其是前掌。脚掌上生有五个长着尖利爪钩的脚趾,但它们的爪钩不能收回。另外,和其他熊科动物一样,它们的尾巴也很短。

黑熊跟棕熊那个更珍贵

棕熊比黑熊的价格要高一些。
你可以分别在百度搜索这两种熊的资料。
之所以棕熊更珍贵,原因不外乎一下几点:
棕熊外形更大,更具观赏价值;
棕熊野外数量更少,国内尤其如此,物以稀为贵;
饲养管理上,黑熊更容易些,更容易繁殖。
但是交换价格还要受到动物年龄和双方饲养情况的限制,譬如有的动物园棕熊很多而没有黑熊,就会愿意用棕熊换黑熊,棕熊年老后会以较低价格卖出。另外,黑熊换棕熊可能还要贴些钱的!


棕熊和黑熊都是熊,谁的战斗力更高?

这个没有什么可比性,毫无疑问肯定是棕熊要比黑熊强很多,两者体型就不在一个平台上,首先棕熊体型可以达到200kg以上,这个一般都是起步,因为棕熊每个地方体型大小都是不一样的,比方说亚洲的棕熊个子就不如北美洲的那么庞大,但是平均体重依然还是碾压各地的黑熊,黑熊体重一般都是120-200kg左右,所以说两者无法进行对比,北美洲的科迪亚克棕熊更是可以达到400kg以上,最大的有800kg,就连东北虎都不一定打不过这种体型的棕熊,黑熊的话,估计能不能打赢豹子还不一定。 说起熊科动物,大家都知道熊主要分为这几种,分别是北极熊,棕熊,黑熊,大熊猫,马来熊,懒熊和眼镜熊,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棕熊和黑熊了,这两种熊在我国也是广泛分布,在动物园里面也都可以看到,很多人好奇这两种熊战斗力谁更强一些,我认为这两种熊科动物没什么可比性,因为体型就不在一个级别,棕熊最小的品种就是欧洲棕熊和亚洲棕熊,一般成年棕熊体重可以达到200kg以上,最大大概有300kg。 而黑熊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亚洲黑熊,也就是我们身边最常见的,还有一种是美洲黑熊,亚洲黑熊体重和大熊猫差不多,也就是100-150kg这个范围居多,所以说根本无法和亚洲棕熊进行抗衡,而美洲的黑熊体重大概有200kg左右,虽然说比起亚洲黑熊,可能稍微大一点,但是比棕熊还是差得远,最大的黑熊也只是棕熊当中的入门级档次。 而北美洲的棕熊体型更恐怖,一般来说成年都可以达到400kg,冬眠状态500-600kg的棕熊随处可见,最大的科迪亚克棕熊几乎有800kg左右,这个棕熊战斗力别说是黑熊了,就算是老虎来了也未必可以打得过,毕竟体重和力量差距过于悬殊了,而黑熊在亚洲,天敌还是不少的,不仅仅有人类,还有老虎,豹子,就算是豹子,黑熊也未必可以打赢。

黑熊和棕熊哪个厉害

棕熊是世界上第一大的熊科动物,公熊体重大约135-390kg;母熊则有95-205kg左右。棕熊肩背上隆起的肌肉使它们的前臂十分有力,前爪的爪尖最长能到15cm。由于爪尖不能象猫科动物那样收回到爪鞘里,这些爪尖相对比较粗钝。尽管如此,它们前臂在挥击的时候由于力量惊人,“粗钝”的爪子仍能造成极大破坏。据说一只成年的大棕熊,前爪的挥击足以击碎野牛的脊背,可见力量之大不可小觑。
黑熊有美洲黑熊和亚洲黑熊两种,但体型都比棕熊要小。所以如果是标准体型的两只熊相遇应该是棕熊要占优势
棕熊比黑熊厉害。
熊里面北极熊最大,棕熊其次。哺乳动物间的争斗,多以体形大、力气大为胜。


为什么狗熊不吃死人

不新鲜了!开玩笑了!它对移动的物体很敏感!

很多人相信这种说法:当人遇到熊的时候,只要躺倒装死,就会很安全,因为熊一般不吃死人。

遇到熊只要装死就会安全吗?熊是杂食动物,吃东西从不挑剔,无论是动物、植物,什么都吃,有时能咬死一头牛。熊喜欢吃活的动物,但在饥饿时死的动物也吃。当人遇到熊,如果装死,也有被吃掉的危险。所以遇到熊装死是不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突然与熊相遇,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乱动,把随身携带的东西慢慢地放到地上,如果什么也没带,可以脱下衣服放在地上,然后慢慢地向后退,当退到熊看不见的地方时,赶紧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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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熊该怎麼办呢?

一般来说,并没有一套人如何对应熊的秘笈,毕竟每次的遭遇都不尽相同,而且每只熊也都不一样,而你在遭遇熊时所采取的反应措施,绝对会影响你是否可以全身而退的机率。

● 如果你在远距离看见一只熊
你可以稍稍享受一下这稀有难得的美丽景致,然后绕个大远路避过熊所在的位置,如果可能最好走在顺风处,让熊嗅不到你的气味。并且尽量避开熊的视线,并沿途制造金属声响,让熊知道你在那儿,然后快速地离开该地,但别用跑的!

● 如果你在路径上或附近看见一只熊
站在原地,立即掏出你的辣椒喷剂(如果有的话),当然可能的话,则绕远一点的路;但若地形限制了你绕道,请顺著路径往回走数百公尺远,休息一阵子再折返,并边走边制造金属噪音。当你再返回到原来位置后时,熊或许已经从你的视线里消失了!如果熊还留在原地,或许你得考量延缓或放弃这趟行程。

● 如果你在短距离内看见一只熊
最重要的是不要惊慌失措、狂跑和尖叫。跑步和其他突发的动作可能招致熊的攻击。首要的工作就是什麼也不要做-不要做任何突然的动作或发出突然的声音。静静地站著,准备好你的辣椒喷剂,然后花几秒钟的时间小心评估整个状况,包括看看四周有没有小熊、侦测周围的逃生路线等,再决定你的下一个步骤。只要你保持头脑冷静,不失控,那你就有个绝佳的机会可以为这次的相遇留下栩栩如生的记忆,而不是伤害。
当然,试著分辨出熊仅只是好奇或真正的具有攻击性。留意熊表现出具有攻击性的行为特徵,像是耳朵后翻、竖起背颈上的毛做出备战的姿势、头部快速地左右晃动、发出威吓的”呜-!”声或脚重重地拍击地面。如果熊将牙齿磨在一起发出”啪”的巨响,这就表示它非常骚动不安,很有可能发动攻击。
如果熊用它的二只后脚站立起来,将口鼻部位抬高,这并不是一个具有攻击的记号,这只熊可能只想吓吓你,看看你脸上痛苦的表情。
攻击行为的表现可以当成一种线索,熊或许只想警告你,要你远离它的领域。你最好乖乖地照著做。任何熊只要走向你都该视为攻击的行动,丢下沈重的背包、额外的衣服、相机、水壶,绊住或拖延熊前进的速度,但千万别丢下装有食物的袋子,你总不希望丢下一个食物的奖赏给追捕你的熊。
撤退时,通常最好慢慢地倒退走,轻声地以单调的声音交谈,避免突如其来的举动,不要把你的背部转向熊,不要跪下,同时装出未受惊吓的样子和顺服的态度,避免和熊正眼相望,也可以在退走时慢慢地将手臂上、下移动。


为什么说黑熊不吃死人?

不新鲜了!开玩笑了!它对移动的物体很敏感!


狗熊为什么不吃死的东西

很多人相信这种说法:当人遇到熊的时候,只要躺倒装死,就会很安全,因为熊一般不吃死人。
遇到熊只要装死就会安全吗?熊是杂食动物,吃东西从不挑剔,无论是动物、植物,什么都吃,有时能咬死一头牛。熊喜欢吃活的动物,但在饥饿时死的动物也吃。当人遇到熊,如果装死,也有被吃掉的危险。所以遇到熊装死是不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突然与熊相遇,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乱动,把随身携带的东西慢慢地放到地上,如果什么也没带,可以脱下衣服放在地上,然后慢慢地向后退,当退到熊看不见的地方时,赶紧逃走。


熊为什么不吃死了的人?

遇到熊只要装死就会安全吗?熊是杂食动物,吃东西从不挑剔,无论是动物、植物,什么都吃,有时能咬死一头牛。熊喜欢吃活的动物,但在饥饿时死的动物也吃。当人遇到熊,如果装死,也有被吃掉的危险。所以遇到熊装死是不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突然与熊相遇,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乱动,把随身携带的东西慢慢地放到地上,如果什么也没带,可以脱下衣服放在地上,然后慢慢地向后退,当退到熊看不见的地方时,赶紧逃走。 遇到熊该怎麼办呢? 一般来说,并没有一套人如何对应熊的秘笈,毕竟每次的遭遇都不尽相同,而且每只熊也都不一样,而你在遭遇熊时所采取的反应措施,绝对会影响你是否可以全身而退的机率。 ● 如果你在远距离看见一只熊 你可以稍稍享受一下这稀有难得的美丽景致,然后绕个大远路避过熊所在的位置,如果可能最好走在顺风处,让熊嗅不到你的气味。并且尽量避开熊的视线,并沿途制造金属声响,让熊知道你在那儿,然后快速地离开该地,但别用跑的! ● 如果你在路径上或附近看见一只熊 站在原地,立即掏出你的辣椒喷剂(如果有的话),当然可能的话,则绕远一点的路;但若地形限制了你绕道,请顺著路径往回走数百公尺远,休息一阵子再折返,并边走边制造金属噪音。当你再返回到原来位置后时,熊或许已经从你的视线里消失了!如果熊还留在原地,或许你得考量延缓或放弃这趟行程。 ● 如果你在短距离内看见一只熊 最重要的是不要惊慌失措、狂跑和尖叫。跑步和其他突发的动作可能招致熊的攻击。首要的工作就是什麼也不要做-不要做任何突然的动作或发出突然的声音。静静地站著,准备好你的辣椒喷剂,然后花几秒钟的时间小心评估整个状况,包括看看四周有没有小熊、侦测周围的逃生路线等,再决定你的下一个步骤。只要你保持头脑冷静,不失控,那你就有个绝佳的机会可以为这次的相遇留下栩栩如生的记忆,而不是伤害。 当然,试著分辨出熊仅只是好奇或真正的具有攻击性。留意熊表现出具有攻击性的行为特徵,像是耳朵后翻、竖起背颈上的毛做出备战的姿势、头部快速地左右晃动、发出威吓的”呜-!”声或脚重重地拍击地面。如果熊将牙齿磨在一起发出”啪”的巨响,这就表示它非常骚动不安,很有可能发动攻击。 如果熊用它的二只后脚站立起来,将口鼻部位抬高,这并不是一个具有攻击的记号,这只熊可能只想吓吓你,看看你脸上痛苦的表情。 攻击行为的表现可以当成一种线索,熊或许只想警告你,要你远离它的领域。你最好乖乖地照著做。任何熊只要走向你都该视为攻击的行动,丢下沈重的背包、额外的衣服、相机、水壶,绊住或拖延熊前进的速度,但千万别丢下装有食物的袋子,你总不希望丢下一个食物的奖赏给追捕你的熊。 撤退时,通常最好慢慢地倒退走,轻声地以单调的声音交谈,避免突如其来的举动,不要把你的背部转向熊,不要跪下,同时装出未受惊吓的样子和顺服的态度,避免和熊正眼相望,也可以在退走时慢慢地将手臂上、下移动。


为什么熊不吃死人

很多人相信这种说法:当人遇到熊的时候,只要躺倒装死,就会很安全,因为熊一般不吃死人。

遇到熊只要装死就会安全吗?熊是杂食动物,吃东西从不挑剔,无论是动物、植物,什么都吃,有时能咬死一头牛。熊喜欢吃活的动物,但在饥饿时死的动物也吃。当人遇到熊,如果装死,也有被吃掉的危险。所以遇到熊装死是不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突然与熊相遇,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乱动,把随身携带的东西慢慢地放到地上,如果什么也没带,可以脱下衣服放在地上,然后慢慢地向后退,当退到熊看不见的地方时,赶紧逃走。



遇到熊该怎麼办呢?

一般来说,并没有一套人如何对应熊的秘笈,毕竟每次的遭遇都不尽相同,而且每只熊也都不一样,而你在遭遇熊时所采取的反应措施,绝对会影响你是否可以全身而退的机率。

● 如果你在远距离看见一只熊
你可以稍稍享受一下这稀有难得的美丽景致,然后绕个大远路避过熊所在的位置,如果可能最好走在顺风处,让熊嗅不到你的气味。并且尽量避开熊的视线,并沿途制造金属声响,让熊知道你在那儿,然后快速地离开该地,但别用跑的!

● 如果你在路径上或附近看见一只熊
站在原地,立即掏出你的辣椒喷剂(如果有的话),当然可能的话,则绕远一点的路;但若地形限制了你绕道,请顺著路径往回走数百公尺远,休息一阵子再折返,并边走边制造金属噪音。当你再返回到原来位置后时,熊或许已经从你的视线里消失了!如果熊还留在原地,或许你得考量延缓或放弃这趟行程。

● 如果你在短距离内看见一只熊
最重要的是不要惊慌失措、狂跑和尖叫。跑步和其他突发的动作可能招致熊的攻击。首要的工作就是什麼也不要做-不要做任何突然的动作或发出突然的声音。静静地站著,准备好你的辣椒喷剂,然后花几秒钟的时间小心评估整个状况,包括看看四周有没有小熊、侦测周围的逃生路线等,再决定你的下一个步骤。只要你保持头脑冷静,不失控,那你就有个绝佳的机会可以为这次的相遇留下栩栩如生的记忆,而不是伤害。
当然,试著分辨出熊仅只是好奇或真正的具有攻击性。留意熊表现出具有攻击性的行为特徵,像是耳朵后翻、竖起背颈上的毛做出备战的姿势、头部快速地左右晃动、发出威吓的”呜-!”声或脚重重地拍击地面。如果熊将牙齿磨在一起发出”啪”的巨响,这就表示它非常骚动不安,很有可能发动攻击。
如果熊用它的二只后脚站立起来,将口鼻部位抬高,这并不是一个具有攻击的记号,这只熊可能只想吓吓你,看看你脸上痛苦的表情。
攻击行为的表现可以当成一种线索,熊或许只想警告你,要你远离它的领域。你最好乖乖地照著做。任何熊只要走向你都该视为攻击的行动,丢下沈重的背包、额外的衣服、相机、水壶,绊住或拖延熊前进的速度,但千万别丢下装有食物的袋子,你总不希望丢下一个食物的奖赏给追捕你的熊。
撤退时,通常最好慢慢地倒退走,轻声地以单调的声音交谈,避免突如其来的举动,不要把你的背部转向熊,不要跪下,同时装出未受惊吓的样子和顺服的态度,避免和熊正眼相望,也可以在退走时慢慢地将手臂上、下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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